![](../../img/imgIndex/xlk_logo2.png)
一、写在前面
关于高管的勤勉忠实义务,笔者曾写过:1500+份司法判决:2020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司法救济途径 、 股东/高管虚列开支是否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司法认定。随着2017年民法总则以及2021年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控股股东、高管等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时,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什么是关联关系?
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如何认定?
二、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请求权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四)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10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关联交易】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
1、主体: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行为:实施了利用关联关系之行为,如利用关联方签订合同、转移资金、占用公司财产等
3、结果: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4、因果关系:该行为与法人利益受损存在因果联系
四、司法实践中对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
1、公司股东未经公司决议,将公司名下房地产网签至其亲属名下,构成对公司利益损害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俊*、*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2019)湘10民终4398号】认为:案涉两套房屋属于*金城公司待销售的现房,刘俊*虽然是公司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商品房的买卖只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在公司与张*、陈*没有发生房屋买卖交易事实或引起房屋产权变动到张*、陈*名下的法律事实不存在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将案涉的两套房屋径行网签,该网签行为当然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该行为导致公司对该两套房屋无法实现正常的商品房买卖交易,无疑属于一种不正当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刘俊*对不正当的网签行为导致的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刘俊*上诉中关于网签行为不是其个人所为的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依法应不予支持。
2、股东利用关联个人独资公司私自对外售房,法院判决停止私自销售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源坤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19)豫13民终3274号】认为:王*作为汇鑫公司的股东,明知舒心园老年公寓建设项目系汇鑫公司所报批,未经汇鑫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利用其关联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擅自销售已建成舒心园老年公寓的房屋,并占有、转移售房款项,符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并且已经损害了公司利益。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股东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汇鑫公司作为涉案项目被批复的主体,与涉案项目的建设及房屋的销售、出租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在涉案项目的权属确认之前,汇鑫公司主张王*及源坤公司不得销售、租赁以汇鑫公司名义报批的高新区舒心园老年公寓建设项目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高管利用关联关系,将公司房产低价出租,法院判决高管与关联公司共同侵权成立,连带赔偿公司损失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孙*、喜亿物业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18)闽02民终1424号】认为:一、孙*与喜亿物业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认定。根据查明事实,孙*于2010年8月5日担任海洋实业公司的董事长,喜亿物业公司于2010年9月7日由厦门发亿财务代理有限公司、孙建妹出资设立,姚翠明是法定代表人。孙*与孙建妹是兄妹关系,孙建妹与姚翠明是夫妻关系。上述事实足以证实孙*与喜亿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联关系。二、孙*损害海洋实业公司利益的事实认定及相应损失认定。(一)孙*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海洋实业公司利益的行为。1、孙*并未举证证明关于讼争房产的转租或者变更承租主体的事项有提交并通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2、一审法院委托厦门巨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厦巨司[2017]0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结论,估价讼争房产在2010年12月31日的市场租金每月单价为25.86元平方米,而讼争租赁合同约定,2011年1月1日起讼争房产前三年约定月租金为7.5元平方米,该租金标准明显低于市场均价,足以证实2010年12月31日讼争租赁合同的签订已对海洋实业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3、损失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讼争房产在2010年12月31日市场租金月单价25.86元平方米与讼争合同约定月单价7.5元平方米之间差价作为请求损失依据,即请求赔偿损失为:(25.86—7.5)元平方米月×3197平方米×70个月(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4108784.4元,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无不当。三、孙*、喜亿物业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认定。与孙*有关联关系的喜亿物业公司作为利益获得方,共同损害了海洋实业公司的利益,一审法院认定喜亿物业公司与孙*存在着共同侵权,并认定喜亿物业公司应对孙*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均无不当。
五、总结
作为损害公司利益的一种方式,控股股东、高管利用关联关系侵害公司利益仍适用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行为、损失、因果关系,只是因为控股股东、高管相比较一般侵害公司行为人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性和行为上的隐蔽性的特性,因此,公司法特别列出,以视约束。
建议:
公司高管、经理、项目负责人,在审批公司相关业务时,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审批,涉及权利范围之外的事项,要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决策机构予以批准和授权。
如公司在更换高管团队时,发现前任高管、员工出现上述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应当及时要求相应人员予以解释说明,对明显不合理或违反常理之行为,由监事代表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如股东发现相应高管出现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亦有权提起股东代表之诉,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责任。
(来源:微信公号“上海股权律师杨喆”)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执业领域:金融法律服务、争议解决、公司治理、股东诉讼、不良资产等相关法律事务。
手机:13062677069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