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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你必知的23个劳务派遣问题及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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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涉及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三方,其中的关系错综复杂,笔者为大家总结了23个关键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用工在用工制度当中是什么地位?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3、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哪些岗位可以使用?

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4、什么是临时性工作岗位?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5、什么是辅助性工作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6、什么是替代性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7、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有哪些要求?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法条链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8、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9、劳务派遣中谁是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10、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即: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1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有什么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12、对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有什么特殊要求?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1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被派遣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条链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

1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

15、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什么标准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16、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用工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17、劳务派遣中对于同工同酬有哪些要求?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18、被派遣劳动者哪些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7)因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8)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0)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19、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并且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20、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

(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情形的;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法条链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21、按以上第20项退回的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法条链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22、按以上第20项退回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3、在哪些情形下,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退回劳动者?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江湖”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汪正楼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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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正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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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劳动用工合规,劳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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