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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招聘与解除,未按规定做,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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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与劳动法有关系吗?还真有关系。

该法新增的一些内容与劳动用工密切相关,涉及招聘与解除,用人单位未尽到法定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对此作了总结与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大家一定要注意,劳动法的内容不一定只规定在劳动法当中,其他法律只要涉及到劳动用工的内容,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同样需要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第二款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解读】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有就业歧视,具体在《就业促进法》当中有详细规定,本法进行了明确与重申,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就业促进法》有相关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劳动者吗?

《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本条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所以,一般情况下,十六周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解读】

本条是对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新增的特殊规定。

原则上,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视为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但本条规定即使已满十六周岁,在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解读】

由于未成年人在身体、智力等方面并未发育成熟,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工作中要有特殊保护。本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还是比较原则,在之后的细则中对此应当予以细化,比如可以参照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将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明确。

第六十一条第四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解读】

本条是针对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的规定。

在劳动法范围内,未成年用工有特殊的规定,但双方如果不形成劳动关系,未成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比如现在很多经纪公司对未成年人进行包装、培训等,再进行商业活动。此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经纪公司等可能为了商业利益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务中也发生过,经纪公司与监护人签订合同,经纪公司对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运作,发生违约情形将承担高额违约金等案件。

此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解读】

第一款是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新设立的义务,既然是法律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完成,对于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查询后发现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第二款第一句话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有定期查询记录的义务,如未尽到相应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款第二句话,笔者认为是新创设了一个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只能法定,具体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本条规定了查询后发现有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

笔者认为本条规定的解除情形应当归类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过失性解除情形中,即劳动者有特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本条情形解除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解读】

本条的规定是第六十二条的配套规定,只有国家建立了相应的查询系统,负有查询义务的用人单位才能进行查询。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江湖”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汪正楼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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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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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劳动用工合规,劳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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