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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走私废物罪综述

免费 李泽民 时长/课时:8分钟/0.19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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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世界人口激增以及工业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的生产、生活产生的废物越来越多。发达国家为了节省处理废物成本以及保护本国环境以及民众的健康等,大量地将本国产生的废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我国也是深入其害国家之一。

  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出现了大量以走私的方式将国家废物偷运境的行为。为了应对上述问题,我国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了关于走私废物法律法规制度,本文主要介绍走私废物罪的概念、立法沿革以及构成要件,以期待为处理此类案件有所益处。

一、走私废物罪概念

  走私废物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所谓的“废物”具体是指概念中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按照废物进口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物;一类是可以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进口的废物。

二、走私废物罪立法沿革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刑法及行政法律、法规都未对走私废物行为作出任何专门的规定。

  1990年,我国签署加入控制废物跃进转移以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1991年3月7日,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颁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对控制境外废物进入我国做了具体的规定。

  1995年10月30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国从法律层面对废物污染环境问题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明确规定了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进口境外废物的行为以走私论处。

  2020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删除了关于逃避监管进口境外废物的行为以走私论处。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依法惩治非法从国外、境外进口有害废物,危害我国环境,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了个人及单位走私废物定罪量刑。

  1997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了解,1997年《刑法》并没有对液态废物以及气态废物走私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境外废物”,具体是指固体废物、液态废物以及气态废物。

  《固体废物防治法》(2020年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固态废物是指,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所谓的气态废物是指,一般对环境、对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特别是化工厂、钢铁厂、制药厂,以及炼焦厂和炼油厂等及人类生活所带来的生活废气的产生,排放的废气气味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人体健康。

  “境外”废物是指,境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废物。

  (二)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指一般主体,自然人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客观方面

  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违反海关法规及国家有规定,主要是违反了《海关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关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或者禁止、限制进口用作原料废物。

  行为人主要有两种走私行为,一种是绕关走私,直接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走私上述废物进境;二种是以伪报、瞒报、虚报等手段,以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上述废物进境。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仍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入境。过失犯罪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受到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不构成本罪,则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废物犯罪不仅涉及到侵犯我国对外贸易制度,也侵害了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辩护律师不仅要求熟悉走私废物犯罪法律法规,也需要熟悉环境污染防治等相应法律法规。只有如此,辩护律师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

  注: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研究员何天云关于“走私废物罪”有关规定总结。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

(来源:微信公号“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泽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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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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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具有二十年刑辩经验,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有效辩护,擅长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非法集资案件,外汇期货非法经营、诈骗案件,税务案件等经济犯罪案件的精准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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