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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并非同一概念,两者都能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结束但是两者的差异还是很大的,但是很多人对两个概念存在混淆。
“劳动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可以以某种特定的事由来单方行使解除权,比如《劳动合同法》38条,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劳动合同法》39条,劳动者存在过错,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等。
“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是某种特定的事由出现时,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结束,而不需要一方来单方行使解除权导致劳动关系结束,比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仅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单位破产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二种情形:
第一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与之前履行的劳动合同相比要低,(比如以减少劳动合同期限续订、降低劳动报酬续订等)那么此时劳动者提出不续订,此时到期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
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不能归结于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上可见,《劳动合同法》排除了“劳动者死亡”、“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导致劳动关系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劳动合同法》 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能够终止吗?
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总共规定了六项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其中第六项属于兜底性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08年9月份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是《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项中规定的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此来推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是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事由之一。
其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未明确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所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然是劳动关系法定终止事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37号
您提出的关于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建议收悉... ...为了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尽可能避免裁审衔接不畅问题,我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符合一定情形的超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未明确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并非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由,所以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各地区有不同的裁审口径,需要根据当地规定:
江苏的意见: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用工,劳动关系延续的,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的一律不支持经济补偿。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其中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包括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安徽意见: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用工的,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看单位对职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存在过错”
比如单位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不足(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导致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此时如果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恰好本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期限,正好是影响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的必要条件,如果在其他单位也没有缴纳,即使本单位当时缴纳了,也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那么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没有过错。
《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研讨会纪要》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继续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延续,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过错的外,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来源:微信公号“人力资源法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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