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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案件在认定涉案枪形物品是否为枪支的时候,认为只要能够击燃底火,就认定为枪支,不管该枪形物品能否发射弹药、以及枪口比动能是否达到枪支的标准。
01 只要能击燃底火,不能发射弹药,也是枪支?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能够击燃底火,就算不能发射弹药,也可以认定为枪支。例如,在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中,鉴定机构认为,被告人持有、私藏的两支疑似枪支确实“装入底火,扣动扳机,底火击燃,枪管内火药及铁砂未能被发射”。法院认为,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枪支性能的检验方法》之规则,对于前装填式的非制式枪支,可击燃底火的,即应认定为枪支。
该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02 不能发射弹药,则要进行枪口比动能鉴定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因此,枪支必须是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物品。
如何认定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呢?法律规定三种判定方式:
第一,对于制式枪支,由于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枪支,法律上推定它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一律认定为枪支。
第二,对于非制式枪支,只要能够(或者经过简单维修、加装零件后)发射制式弹药,就认定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一律认定为枪支。
第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认定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一律认定为枪支。
因此,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应当进行枪口比动能鉴定,枪口比动能大小是鉴定枪支的标准。
例如,在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中,法院认为,《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对枪支的鉴定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本案涉案枪支的鉴定标准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依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由此可知,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小是鉴定枪支的标准。
涉案枪支疑似物系非制式枪支,亦不能发射制式弹药,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检材作枪口比动能大小的鉴定,仅对检材从外观、结构分析并结合可击燃底火的实验,确定检材为枪支,该鉴定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03 小结
涉案枪支疑似物系非制式枪支,不能发射制式弹药,就应当对涉案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进行鉴定,才能确定能否认定为枪支。如果没有对涉案枪形物品的枪口比动能大小进行鉴定,仅对检材从外观、结构分析并结合可击燃底火的实验,确定检材为枪支,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辩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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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在《法治论坛》、《行政与法》、《广东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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