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其中合同编526条,占到整个《民法典》约41.7%的篇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相对于《合同法》和《民法总则》、《担保法》有一些新规定和立法亮点,本文进行了概括和解读。
1 明确电子合同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491第2款、第512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以及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提供服务的,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进入制定系统时间为交付时间。
◉解读:我国电子商务规模已居于全球首位,《民法典》在法条中增加了对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特殊规则的规定,是对时代发展的呼应,也使电子商务领域发生纠纷时有更明确的法律规定。
2 完善国家订货制度
《民法典》第494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 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 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举例:国家因疫情需要,要求熔喷布的生产厂家和口罩生产厂家签订采购熔喷布的协议用以生产医用口罩,双方之间必须签署协议,不能拒绝。
◉对比:《合同法》第38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3 明确预约合同及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对比:在此之前,预约合同散见于有关商品房买卖等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本次在民法典中以法条形式明确规定,扩大了预约合同的涵盖范围,明确了预约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
4 明确民事交易活动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第619条规定: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民法典》第625条规定: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 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上述法条可以说确立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或者说“环保原则”。
5 增加了选择之债,细化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民法典》第515条至521条分别规定了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其中选择之债填补了原《合同法》的空白,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则存在于《民法总则》。
《民法典》515条规定,对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作了细化。
◉解读: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6 增加了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读: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
《合同法》和《民法典》均有不可抗力的规定,但是情势变更是《民法典》新增。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也包括社会导致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等。
情势变更: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
7 扩大债权人代位权
《民法典》第535条将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由到期债权扩展至“债权”(不强调是否已到期)及“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之一由“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模糊的表述更为明确地表达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扩大了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
◉对比:《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8 新增第三人加入债务制度
债务加入在《民法典》之前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中首先明确适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疑难问题》中也使用了这个概念。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9 修改合同解除、新增解除权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563条新增最后一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10 明确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597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对比:《合同法》第51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解读:《民法典》第597条改变了《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表达为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言外之意是:买卖合同有效。但是该调整并未剥夺所有权人的权利。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 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然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这在《合同法》和《民法典》中是一致的。如此变化,主要还是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11 修改所有权保留买卖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 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新增表述)
◉对比:《合同法》第134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解读:对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所有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12 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比:《合同法》第186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3 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都将视为没有利息,不再局限于“自然人借款合同”,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确定,如果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0日新闻发布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解读: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14 改变了保证方式的推定
《民法典》第686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比:《担保法》第19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5 明确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民法典》第72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对比:《合同法》第230条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同等条件下,房屋按份共有人或者出租人的近亲属相对于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16 增加了保理合同的规定
◉概念: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 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 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761条至769条对保理合同进行了规定,如保理的通知,追索权、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761条明确了保理合同的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763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民法典》第第766条和第767条分别区别了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保理人能否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以及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是否需要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民法典》第768条则规定了针对同一债权设定多个保理,签订多份保理合同,到期时保理债权的清偿顺序,此时遵循公示优先于通知的原则处理,如果均为登记或者均未通知时,则多个保理债权人按照比例受偿。
◉解读:《民法典》新增保理合同是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回应。保理业务在中国已经非常成熟,也比较多见。保理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17 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的规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中“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此扩大了工程质量合格的适用情形例如承包人中途停止施工。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民法典》第806条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八条表述中的“非法转包”纠正为“转包”。
18 明确了运输合同中的乘坐秩序问题
《民法典》第815条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解读:此条是对“霸座”行为的回应。
19 新增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增加物业服务合同专章,第937条至950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应当包含的内容、物业公司的定期报告义务。
《民法典》第944条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的救济内容予以完善纳入立法,规定了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等,保障业主利益。
◉关联法条: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54条规定了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人后可以中止供电。
20 修改居间合同为中介合同并明确“跳单”照付中介费
《民法典》规定了中介合同专章。《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解读: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仅仅是合同名称的变化,亮点在于在立法层面禁止了“跳单”行为。
21 新增合伙合同
《民法典》第967条至978条,规定了合伙合同的协议、表决、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终止等。
969条规定了合伙财产范畴,将“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修改为“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更加强调实质归属,将分割的节点从清算修改为“合伙合同终止”。
第976条新增了不定期合伙的认定、推定及解除方式。
第977条、第978条规定了合伙合同的终止以及财产的分配方式。
22 调整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
《民法典》第979条至第984条将无因管理纳入了准合同范围;
《民法典》第979条规定了无因管理人的受偿权,不仅包括必要的支出还包括因此遭受的损失,同时强调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980条规定了即使管理人不符合第979条规定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仍应对管理人承担第979条的责任。
《民法典》第981条至983条规定了管理人的妥善管理、及时通知、减少不必要的无因管理以及事后报告、及时转交财产等义务。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了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及除外情形。《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当事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且利益已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988条规定了不当得利人将该利益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在相应的范围内返还。
◉对比:《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来源:微信公众号“胡正华lawyer”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苏州市高新区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委员。
业务专长:一般公司类业务、金融类诉讼及非诉业务、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及一般民商事诉讼、仲裁、涉外业务。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