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导 读
夫妻双方不管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只有夫妻内部知道。实践中,大多数选择协议离婚的夫妻即便对外负有债务或者享有债权,在离婚协议上写的却是无债权债务或者约定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对债权债务不主张和认定,法院也不会主动调查其夫妻名下的债权债务。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动产进行分割。夫妻离婚后,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该如何认定?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债权?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许某标与徐某娟于1989年7月5日登记结婚,许某文系俩人之女,俩人于2014年2月12日登记离婚。
德金公司由许某文、德人公司作为发起人于2010年4月9日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分别由德人公司认缴9800万元、许某文认缴200万元,采用分期缴付方式出资,最后出资时间为2015年4月8日,已实收资本系由德人公司于申请设立之时及2010年7月6日分别出资2000万元、4000万元,合计为6000万元。批准设立后,2010年11月5日,德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许某文变更为盛德力。2011年6月6日,德金公司第二届第二次、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明确公司股东德人公司、许某文变更为邓某云、许某文,并将德人公司的认缴出资份额9800万元及未完成缴纳义务3800万元的主体变更为邓某云,分期缴纳的最终时间仍为2015年4月8日。德人公司与邓某云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亦对上述出资转让作了确认,并明确约定:自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对已转让的出资不再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受让方以其出资额在企业内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
2010年10月16日,华某明作为甲方与乙方德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明确:鉴于德金公司与目标公司(明龙公司、经联公司)原股东于2010年4月9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德金公司(包括其关联公司及指定的第三方)受让两目标公司100%股权。现德金公司为履行上述合同,与华某明合作,由华某明投入2500万元参与该项目的合作开发。通过双方共同合作,促成本项目的成功并购,达到双赢的目的。协议第二条约定了合作方式为:1、华某明(包括其关联方或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方式投入2500万元,享有目标公司20%股权,在德金公司与目标公司原股东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即进行相应的股权变更;2、华某明可派遣工作人员参与矿山管理;3、华某明在两年内优先收回投资后,按照双方实际持有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协议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具体约定。协议尾部许某标代表德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了德金公司的公章。同年10月26日,德金公司向华某明发出《划款指令》,要求将投资款2000万元划到丰宁吉源矿业有限公司尾号为2734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10月29日,华某明通过其尾号为“151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该账户汇入800万元,无锡市赋和贸易有限公司(现为无锡赋和钢贸城有限公司)受华某明委托向该账户汇入1330万元。同年11月11日,许某标代表德金公司又向华某明发出《划款指令》,要求支付经联公司购矿款现金180万元。11月25日、27日,华某明分两次向明龙公司交去现金165万元、15万元。
2010年12月25日,华某明与德金公司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鉴于双方在2010年10月2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法正常履行,重新达成如下协议:1.解除原协议;2.华某明已经按照德金公司要求投入到目标公司的2310万元不再作为投资款,而作为德金公司的借款;3.德金公司在2011年1月31日前归还上述借款,如不能如期归还,则从2011年2月1日起按每月2%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并于每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4.德金公司以其实际控制的宝鸡市力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甘肃舟曲县金香拉金矿、山西运城兴业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省康县黄家老庄金矿各10%的股权及相应的权益作为担保;等。邓某云在该协议尾部签名并加盖德金公司公章。
2011年6月23日,邓某云、德金公司、德人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在拥有的投资收益、相应权益和回笼资金中优先偿还原德金公司向华某明的借款2310万元及利息。该承诺有邓某云签名并加盖德金公司、德人公司公章。同年12月9日,许某标亲书《承诺函》,表示华某明与德金公司2010年12月25日签订协议书中确定的德金公司债务,由其负责清偿(2012年1月底前清偿1000万元,10月1日前再清偿剩余款项)。后中金天润公司受许某标委托,于2011年12月12日汇入华某明账户50万元作为还款。除该笔还款之外,华某明还收到他人代许某标归还涉案借款利息150万元。
因各债务人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华某明多次通过各种途径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
徐某娟是否应对许某标个人债务加入而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观点】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及债务人所举债务与夫妻、家庭生活经营需要无关的除外。本案中,华某明主张的涉案债权发生在债务人许某标与徐某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徐某娟无收入来源,其经济上均有赖于许某标的经营所得。而许某标所需承担的本案债务之所以发生,亦是其主导的共同合作投资生意失败所致,故许某标的涉案债务应当认定为与徐某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据此,对徐某娟关于其已与许某标离婚、对本案并不知情也未参与、涉案款项亦未用于家庭生活,故相关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华某明主张徐某娟对许某标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许某标涉案债务发生在与徐某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德金公司前股东、法定代表人许某文亦为徐某娟与许某标双方所生女儿,而许某标本案承担的债务也源于德金公司所欠债务,且徐某娟在法院调查时也自认其无经济来源,其在龙川盛世公司挂名的股权,实际经营人实为许某标,故一审法院从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角度出发,认定许某标涉案债务为与徐某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徐某娟应对许某标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再审法院观点】
许某标承诺德金公司的债务由其负责清偿,系其加入到德金公司对华某明的债务中来,许某标成为华某明的债务人。此时许某标与徐某娟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许某标对德金公司的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从现有证据来看,华某明与许某标并未明确约定该债务系许某标个人债务,双方亦不存在恶意串通、违法犯罪或明知约定财产等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许某标对华某明的债务为其与徐某娟的夫妻共同债务。徐某娟主张许某标系债务加入人,并未直接向华某明借款,因此对华某明的举债其并未受益,该款项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本案中许某标并非债务担保行为,且主债务人德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许某文为许某标女儿,该公司与许某标、徐某娟均有密切关系。华某明与德金公司最初的《合作协议》即由许某标代表签字,许某标实际参与德金公司的经营活动,且徐某娟自称家庭经济事宜均由许某标包办,因此,华某明的债务并非与许某标、徐某娟无关,许某标在德金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行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可见对于华某明的举债已用于许某标、徐某娟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当作为许某标与徐某娟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认定由徐某娟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律师点评
上述案件最终法院认定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后,债权人有权向另一方主张债权。然而,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非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取决以下几个因素:1、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债务发生在婚前、离婚后或者夫妻长期分居期间,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该债务是否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若该债务并未为双方共同生活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务,一般也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再如夫妻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欠的债务。3、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的用途如何,也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夫妻双方是否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例外约定,且债权人是否知晓该约定。此外,在具体案件中,还应当充分考虑一方负债所涉背景、真实用途、对家庭的贡献以及生产经营关联等。如果该债务虽为夫妻一方所借或所加入,但是用于家庭经营或者使得家庭受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后,债权人提起诉讼将夫妻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往往不出庭或者不认可是用于个人,夫妻的另一方往往就处于不利地位,需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大部分案件因举证不能或者证据不具有说服力,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也要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然而,《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重大原则性变更,增加了债权人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尚未生效)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件来源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516号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日期:2017.05.11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审理程序:再审
作者:张晓菊 王亭玉
来源:微信公众号“晓菊打官司”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争议解决,刑事诉讼。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