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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营企业政策适用于刑事案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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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经济制度来看,所谓民营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制度下的形式。换言之,企业不是国家办的,而是私人办的,那都可以理解为民营企业。那么,中央为什么要提出保护民营企业家、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呢?一是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的分量大、范围广,所起到的作用功不可没;二是相比起国营企业,民营企业可谓“自生自灭”,没有那么多资源优势,需要国家的扶持。

在刑事领域,与保护民营企业相关的政策是保护企业产权。从正面地看,一旦民营企业成为被侵害的被害人,刑事手段在符合条件的情况应当介入。

但是,更多地认为,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如果“一棒子打死”,冻结企业的财产,让企业“群龙无首”,这家企业基本就垮了。这方面的例子已经不少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之长,足以把民营企业拖死。是否要因为一个案件,就要搞垮一个企业?

如企业偷税漏税被发现后,企业及时补缴税款,企业家符合缓刑条件,那么尽量适用缓刑,不但达到惩罚的目的,也达到让企业继续运营下去的效果。在税务方面,有的企业是存在实际货物贸易,只是借用了其他企业名义来开具增值税发票,现在的共识是企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对于民营企业的所谓“原罪”问题,当前的政策是:“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还有一种比较典型的是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这时候,企业或企业家变成了“被告人”。本来是正常的货物买卖合同,但被一方当事人以合同诈骗罪控告,公安局也立案侦查了。本来属于股东之间的纠纷,一方当事人却以职务侵占罪把股东搞进去。还有的是产权不清晰,比如挂靠企业,导致职务侵占罪的适用可能。

还有的是动用刑事手段侵占企业财产。如民营企业不是黑社会,也被扣上黑社会的帽子,从而没收企业财产。这方面的入罪思维有时候是很可怕的,只要查,企业总会有问题,中国刑法罪名那么多,总有合适的一款。

上述两方面现象,在刑事诉讼上,还体现为管辖权问题。一个异地的办案机关去把企业家抓回来立案侦查、起诉、审理。提出管辖权异议,也经常是一种辩护要点。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保护民营企业,是因为企业值得保护,还有存在的必要、继续合法发展的可能,如果企业的模式、根基本身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这时候强调保护民营企业,不会起到作用。

比如,传销案件也存在“抢案件”的现象,因为,传销案件涉及金额大,一定定罪后,没收违法所得。这时候就不能简单地强调企业是团队计酬,应该要当做民营企业来保护。因为团队计酬是一种行政违法的传销,虽然不是犯罪,但也是受到《禁止传销条例》的禁止的。当这种团队计酬模式本身就要违法的,那强调再多地保护民营企业都没有作用。

因此,保护民营企业是个框,不能把什么东西都往里面套。在刑事辩护中,保护民营企业只是个锦上添花的政策,最终还是要靠事实与法律上的无罪辩护。

这种政策当然很有必要,给民营企业一种信心,因为,一旦个案造成不良影响,比如经济纠纷当做刑事犯罪来处理,那么,本地的营商环境是不利于民营企业扎根。没有人感到安全,谁也不会料到哪一天自己被当做犯罪处理了。这也许就是司法的社会效果吧。

来源:微信公众号“黎智鹏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黎智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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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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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等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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