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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相应保证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并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之债分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两类。按照其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应当对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行为中获益承担举证责任。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保证之债一般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案例】
浙江台州中院(2016)浙10民终1872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14:74)。
【法典新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务提示】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规范层级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次《民法典》将该观点编入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关系”中,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今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提示债权人,无论是债务人还是担保人,对于其名下财产的处分往往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审查其婚姻状况,对于已婚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尽可能的要求其配偶签字。避免将来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能完全执行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财产。
(来源:微信公号“彰平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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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名彰平,民建会员;
曾任法官十年;
曾任某城商行法务2年;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
邯郸仲裁委仲裁员;
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硕士生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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