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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自愿支付的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债务人无权要求返还和冲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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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上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按照上述规定,有两个关键的数字:24%和36%,如何准确理解这两个关键数字呢?

  24%和36%实际上是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个区间,第一个是依法受到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个区间是不受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第三个区间是自然债务区间,即年利率24%到36%之间,这个区间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该区间的债务,法院不反对,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该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会保护。

  另根据《借贷规定》第31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根据该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已经支付后对于未超过36%部分不得再请求出借人返还。

二、相关典型判例

  (一)最高院典型案例

  【案例1】

  袁德英、宝鸡市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933号

  【裁判要旨】

  债务人无权请求债权人将其已支付的超出年利率24%不到36%的部分款项返还或冲抵本金。

  【法院裁判】

  最高院认为:根据《借贷规定》的规定,超过年利率24%而未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约定并非无效,仅是债权人请求支付时人民法院对于超出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而对于债务人已支付且债权人已受领的,债务人无权请求将超出年利率24%部分返还或冲抵本金。

  本案中,天地人公司出借本金4800万元,对已实际清偿的利息按月息3分即年利率36%计算,则至2015年5月30日应付利息为2586.2万元,扣除袁德英已还款1962万元后尚欠624.2万元。本案二审法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将尚未支付的利息由约定的月息3分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对该600万元请求部分支持了40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其他案例

  【案例2】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桂英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789号

  【案例3】董仕全、湖北随州方正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584号

三、其他注意事项

  第一,按照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中,“年利率超过36%”已被当作涉及非法经营罪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老孙聊风控”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孙自通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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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企清大金融教育集团总裁

  南开大学法学硕士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信贷风险管理”公众号创始人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大特约讲师

  专注小微企业信贷领域。主要服务客户包括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网贷平台等机构,为国内知名小贷、担保、典当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信贷领域知名培训师,年授课百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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