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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网络竞价交易具有即时性和公开性的特点,产权人、竞买人、竞买组织方均应严格遵守相关交易规则。虽然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但因违反交易规则,不能形成有效承诺的,交易依法不能成立。
二、网络竞拍是拍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其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在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拍卖法》的一般规定。
案情简介
一、2011年7月20日,青海国投公司依据青海国资委的批复与青海产权交易市场就69号标的物(一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转让签订《产权转让服务协议》。随后,产权市场在相关报纸及网站上刊登发布了69号标的物产权转让公告和网络竞价公告
二、2011年9月20日,产权市场利用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组织参加竞价的三个竞买人进行网络竞价,经多轮竞价后,只剩红鼎公司、伟业公司两家限时竞价。当红鼎公司报竞价2893.78万元后,伟业公司的计算机页面计时器在竞价倒计时至19秒时停止计时。在伟业公司询问原因及产权市场工作人员解答时,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红鼎公司以成交价2893.78万元竞得69号标的物,此次竞价结束。同月22日,国投公司向产权市场发函,以竞价过程中竞买一方计算机出现故障,给交易结果带来不可预见的影响为由对竞价结果不予确认。同月28日,产权市场收到金马甲网路系统机房的托管服务商出具的金马甲网络和服务器运行平稳的证明。同月30日,产权市场、红鼎公司在《竞价结果通知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国投公司未盖章并拒绝向红鼎公司交付资产。
三、红鼎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红鼎公司竞得69号标的物转让项目的竞价结果合法有效,红鼎公司与国投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2.判令国投公司向红鼎公司交付69号标的物全部资产,并配合红鼎公司办理资产产权变更手续。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国投公司承担;青海高院支持红鼎公司诉请。
四、国投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红鼎公司诉求。
案件思路
诉请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
1、委托人国投公司与产权市场签订《产权转让服务协议》委托产权市场办理69号标的物公开转让的相关事项,双方共同确定意向受让方,并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产权市场受托发布69号标的物的产权转让公告和网络竞价公告,并按与国投公司的约定利用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组织了69号标的物公开转让的网络竞价活动
2、2011年9月20日,红鼎公司参加拍卖,经多轮竞价,报最高竞价2893.78万元后,竞价系统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该通知单载明红鼎公司以成交价2893.78万元竞得69号标的物
=
国投公司与红鼎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国投公司应依约交付69号标的物。
答辩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本案中参与交易各方约定按照《金马甲网络竞价操作须知》等有关网络竞价文件操作,根据《金马甲网络竞价操作须知》,限时竞价阶段由多个竞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竞价周期为3分钟,竞买人有权在3分钟完整竞价周期内进行新的报价,而伟业公司的计算机页面计时器在竞价倒计时至19秒时停止计时,随后,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即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此故障致使伟业公司在剩余的19秒期限内丧失了竞价机会
=
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在本次竞价活动未能实现充分竞价的情况下自动生成的《竞价结果通知单》,不是国投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有效承诺,国投公司与红鼎公司买卖合同未成立
裁判思路:
大前提(法条)+小前提(事实)=结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2011年9月19日、9月20日产权市场分别与伟业公司、红鼎公司签订《网络竞价协议书》,就两公司参加69号标的物转让项目的网络竞价活动作出约定。各方主体在产权市场利用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对69号标的物进行交易,均应遵守交易规则,而《金马甲网络竞价操作须知》、《金马甲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均是该交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计时器停止计时现象是否属于故障,案涉交易均违反了“限时竞价阶段应当给予竞买人完整的竞买周期以实现充分竞价”的交易规则。
=
虽然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但因案涉交易违反交易规则,未能形成有效承诺,对于国投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交易未能成立
败诉原因
本案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在于,虽然案涉的的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但最高院仍然判令交易未成立的原因在于:虽然根据一般法《拍卖法》规定价高者落槌,拍卖成立,但根据 “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法律适用原则,若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竞价有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即使落槌者高价竞拍,但由于网络系统故障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相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撤销拍卖。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1、网络竞价合同,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竞价为要约,落槌及其他公示行为为承诺。
网络竞价较之一般的拍卖具有特殊性,其竞价结果自动生成,由系统自动完成拍卖方承诺行为,因此如果出现在交易过程中影响交易结果的事件,根据组织方的交易规则,组织方一般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
2、法规和司法解释谁位阶高、效力更大
以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为依据。上述两规定均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司法解释与其解释的法律效力等同,当然高于比法律位阶底的法规。根据 “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法律适用原则,若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竞价有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因此本案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关于计时器停止计时是否导致诉争交易不能成立的问题
根据《金马甲网络竞价操作须知》,限时竞价阶段由多个竞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竞价周期为3分钟,竞买人有权在3分钟完整竞价周期内进行新的报价。《金马甲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方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一)金马甲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组织方网络出现故障的;……(四)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有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本案中在案涉69号标的物进行网络竞价时,伟业公司在限时180秒的竞价阶段,其计算机页面计时器在竞价倒计时至19秒时停止计时,在产权市场工作人员进行处置时,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伟业公司致函产权市场称,在限时竞价阶段,计时器停止读秒,致使伟业公司在剩余的19秒期限内丧失了竞价机会。虽然,原一审中,当事人提交樊强的书面证言称,竞价人伟业公司反映后,樊强及时指出该停止现象不影响其竞价,并询问是否继续竞价,其表示不再竞价。但樊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且其系当时指导伟业公司进行诉争网络竞价交易的产权市场工作人员,与本案当事人一方产权市场有利害关系,其所做证言与伟业公司函件内容相冲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金马甲公司和北京国研科技公司书面答复称,19秒停止现象是互联网一种迟延现象,不影响加价操作,通过加价操作,可瞬时恢复正常。但产权市场在二审庭审中称,本案中的计时器停止计时现象属于异常现象,是产权市场使用该系统出现的第一次系统延迟,同时承认并未对竞买人如何应对该种突发情况进行培训。故即使如金马甲网络公司所称此种现象并不影响正常加价,但伟业公司对于出现该种异常情况时仍能正常加价以及如何操作并不知情。在伟业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红鼎公司和产权市场主张该计时器停止计时现象在事实上不影响交易进行,依据不足。本院认为,网络竞价交易具有即时性和公开性的特点,其交易规则具有严格性,产权人、竞买人、竞买组织方均应严格遵守。本案中,在存在计时器停止计时这一事实且伟业公司和国投公司均提出异议认为该事实导致交易未能充分竞价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停止计时现象致使案涉交易未能实现充分竞价。
金马甲公司在书面答复中还称,本案竞价活动中出现的网络延迟不属于故障范畴。金马甲公司为案涉网络竞价活动提供网络服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对案涉交易中出现的计时器停止计时现象是否属于故障所作的说明和解释,证明力较低。并且,无论计时器停止计时现象是否属于故障,案涉交易均违反了“限时竞价阶段应当给予竞买人完整的竞买周期以实现充分竞价”的交易规则。原审判决在认定停止计时现象不属于故障问题的前提下,认定案涉竞价结果合法有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件来源
(2015民二终字第351号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第3(总第245期)
延伸阅读
相反判例:
案例1:法院未将拍卖事项通知被执行人的,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能导致撤销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的法律后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谢小元申请复议执行案作出(2018)云执复341号裁定,认为:虽然曲靖中院未将拍卖事项通知被执行人谢小元,程序确实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能导致撤销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的法律后果。复议申请人谢小元的复议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类似案例:
案例2: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照片展示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冼金标、徐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案作出(2018)粤执监117号裁定,认为:申诉人冼金标提出,执行法院拍卖公告的计税方法与税务机关的实际计税方法存在巨大差异,且未披露标的物原始取得时间,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但是复议裁定查明拍卖公告第十三条已经特别提醒,参与拍卖前到税务部门咨询税费,故申诉人以此为由请求撤销本案拍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
作者:张成律师 曾新宇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说新语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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