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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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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规范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1款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何谓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我国刑法信用卡相关的犯罪包括: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作为结算凭证)和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指的是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3.妨害信用卡管理是否包括储蓄卡?

在日常生活中,信用卡仅指具备特定额度内透支的贷记卡,但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应当进行扩大解释:不仅包括贷记卡,还包括借记卡。扩大刑法用语的含义,使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对信用卡的扩大解释没有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此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4.妨害信用卡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之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5.妨害信用卡罪的行为方式

(1)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持有、运输伪造数量较大的空白信用卡

第一,伪造的信用卡,一般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无权伪造,比如行为人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板块、图样、磁条以及密码等进行伪造;二是有权制造但超出权限非法制作的信用卡,比如在合法制造出来但未加卡号、姓名等信息的信用卡上进行加工制作出来的信用卡。此种情形多为银行或者发卡单位内部人员所为。还有一种分类方式:仿制卡和变造卡。仿制卡即从无到有制作信用卡;变造卡是在过期卡、作废卡、丢失卡等真卡的基础上进行进行变造。

第二,空白信用卡,是指按照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板块、图样制作出来,还没有写入磁条信息的信用卡,包括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和真实的空白信用卡。

第三,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为持有型犯罪。在认定“持有”时,需要判断行为人对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的实际支配与控制。

第四,运输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本罪在认定运输时,应注意判断客观上运输的对象需具有非法性,主观上需具备明知。

第五,由于伪造的信用卡随时可以使用,而空白信用卡不能马上投入使用,在定罪上,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不需要考虑数量较大,为行为犯;但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则需要认定“数量较大”。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2)非法持有他人数量较大的信用卡

非法持有,即不具备合法根据。对非法的判断需要考量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消费或取现的额度、与持卡人的关系等。由于第一种行为方式为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第二种行为方式非法只有他人数量较大的信用卡,这里的信用卡仅指的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数量较大”的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虚假的身份证明,如果以自己真实身份,而提交了虚假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虚假担保等欺骗手段的,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没有他人的授权,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第四种行为方式的对象为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出售即以一定对价转让,购买即以一定对价买入,为他人提供指的是买卖之外的有偿或无偿的出租、出借、赠送等形式。

6.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数问题

1)伪造信用卡后又出售或提供他人使用的,或者伪造信用卡后又持有、运输的,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2)骗领信用卡后又出售或提供他人使用的,骗领、出售、提供他人使用均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选择性行为,本罪则为选择性罪名,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罪。

3)购买伪造的信用卡、骗领信用卡,又加以使用进行信用卡诈骗的,购买、骗领为手段,使用为目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7.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上述处罚包括以下情形:

(1)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十张以下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下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下的。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上述处罚包括以下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来源:微信公众号“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研究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马洪闯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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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洪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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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河北师范大学校外讲师,参与编著《公司纠纷案件操作指引》一书,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先后发表《刑事政策的价值》、《我国刑法中正犯共犯区分制的论证空间》等多篇论文。

  业务方向: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

  邮箱:601338626@qq.com电话:1393198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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