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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民法典》,这部法律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备受关注,引起了广大老百姓的热议!
《民法典》第1077条这样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意味着,去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提交离婚申请;第二阶段为最终办理离婚证。
也就是说,你若想协议离婚,则必须先冷静的等待第一个30日届满,而后在第二个30日内双方再跑一趟民政局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通俗地讲,如果想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最短最短需要31天才可以离婚成功,最长需要60天才能离婚!而在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一旦反悔,就没办法办理离婚证。并且,即使是任何一方都不反悔,在31天至60天这个期间,双方没有去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双方以后还想要离婚,还得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离婚的程序和第一次申请一样。
这就是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应该是《民法典》中引起热议最多的法律条款之一。
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限制了婚姻自由,甚至认为是法律的倒退。既然结婚是自由的,离婚也应当是自由的。离婚冷静期或许有利于防止极少数人的冲动离婚,但不应该让大多数人来买单,尤其是对于双方都冷静自愿离婚的这些人,无疑干涉了他们的离婚自由。甚至有个别极端人士认为,这是违宪的反人类的法律。
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确实有利于解决如今居高不下离婚率的社会现象,有利于避免冲动、草率离婚,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
甚至有人开玩笑说,既然离婚需要一个月的冷静期(试离),那么结婚是否也需要一个月的冷静期(试婚)?
为此,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王幼柏律师在其官方微博发起了投票活动。截止到今天,浏览量高达34.4万人次,有527人参与了投票,其中,有21.25%比例的人认为离婚冷静期激化了矛盾、增加了冲突,20.3%比例的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可以避免草率、冲动离婚,55.22%比例的人认为离婚冷静期是公权对私权的干涉。
关于“离婚冷静期”,看看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有大量实践经验的专业婚姻律师团队王幼柏律师团队成员是怎么说的:
陈秋娟律师认为:
日常生活中,每一对夫妻能走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都是经过了千百次的循环往复、讨价还价的磋商之后达成的协议离婚方案。在磋商过程中,一旦双方对于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任何一事项有分歧,则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绝大多数夫妻去民政局办理离婚都不是冲动型、草率型离婚。
在诉讼离婚程序中,早已有“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很多基层法院上行下效,家事案件必须进行调解。立案过程中,就算一方不同意调解,也必须要经过家事调解程序。此调解过程需要耗时一个多月,以致法院立案登记制形同虚设。如今在协议离婚中又增加了“离婚冷静期”。而根据我及我团队办理的大量离婚案件可以发现,正是由于所谓“离婚冷静期”的出现,才引发导致家庭暴力致残、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猖獗,婚内私生子亦大量涌现,那些无助而绝望的婚姻受害者,不知道有多少人因为这种不必要的冷静期而抑郁成疾。从情感的角度来说,我认为,如果双方真的有感情,大可以在离婚之后复婚。这样毫无人性的冷静期简直是将婚姻的受害者推向另一个深渊,导致很多人因为离婚而罹患抑郁症,长期遭受家暴或无家可归的境地……
如今立法通过了“离婚冷静期”,我建议处于不幸婚姻中的人都要学会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会有效取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对于未婚人士而言,应该在结婚前就审查清楚对方是否是老赖、是否有家暴史和是否有犯罪记录等等,以免误入围城而再难脱身。
王幼柏律师认为: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我认为即有其积极作用的一面,也有其消极影响的一面。
从立法者的初衷而言,是希望通过“离婚冷静期”避免草率、冲动离婚,解决现在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的现象,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立法者的出发点是好的。
但立法者同时没有考虑到大多数离婚是理性、冷静的。对于很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人而言,双方待在一起多一天就痛苦一天,而离婚对双方都是解脱。如果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无疑会激化矛盾、增加冲突。通过我在新浪微博发起的投票活动的统计数据来看,持有此观点的人数还是略占上风。
我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离婚冷静期”是公权对私权的干涉。大家都知道,婚姻法是私法,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宪法第四十九条有“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如今,国家通过立法,在《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无疑是对每个人享有的“离婚自由”进行干涉。通过我在新浪微博发起的投票活动的统计数据来看,持有此观点的人还是占大多数。
所以,“离婚冷静期”出来以后,我一直在思考,有没有两全其美的法律规定,既可避免草率、冲动离婚,又可保障大多数人的理性冷静的离婚自由。
我个人认为,可以考虑从了解清楚夫妻双方到底是什么原因离婚的客观情况着手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在民政局可以设置“婚姻调解员”、“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给予正式编制,对于每一对过来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夫妻,通过和夫妻双方面对面沟通,走访双方父母、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多种渠道,了解清楚双方真正的离婚原因。对于草率、冲动型离婚的夫妻给予劝告和调解,对于确实感情完全破裂,属于理性自愿型离婚的夫妻,马上给予办理离婚手续。
可能我的制度设想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实践中很难实现。
但不管制度怎么设计,我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都存在法律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而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是不能“搞一刀切”,而是需要根据不同夫妻离婚的原因区别对待。我想,集众人智慧,一定可以设计出一个两全其美的法律制度来。
我一直认为,结婚需谨慎,离婚亦需谨慎,鼓动别人去离婚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缺德的;但劝告处于水深火热不幸婚姻中的人不要去离婚也是不道德的,甚至是残忍的,因为鞋子憋脚、夹脚的痛苦只有自己知道。
作者:王幼柏、陈秋娟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州律师王幼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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