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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018年7月16日),广东省高院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在广东律师圈激起了不小的震动。《指引》中的许多创举都值得点赞,但唯独全面实施离婚冷静期让人目瞪口呆。
依据该指引,以后广东省范围内的离婚案件,几乎都会引入“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广东高院设置了两种冷静期,一个是“情绪约束冷静期”,另一个是“情感修复冷静期”。
诉讼中你情绪太激动?好办,先冷静20天再说(《指引》第28条);
你做梦都想离婚,但对方死活不肯离,还拿出了“影帝级”演技,与你共忆昔日柔情,希望和你携手白头。这个时候,法官又给你们设置了一个60天的“情感修复期”,让你们好好“珍惜”这段姻缘,再冷静冷静(《指引》第29条)!
如果说以前离婚难,那现在离婚更是能恶心死你,让你怀疑人生!
第一问:法院在什么情况下设置冷静期?
根据《指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设置冷静期。
第一种情况:法庭上当事人情绪太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继续开庭将显著激化矛盾的,可以决定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不超过20天。
这种情况需要冷静尚可理解,情绪都激动得无法开庭了,休庭择日再开没什么大碍。所以,法庭上泼妇骂街式的戏份不能演太过了。
第二种情况:一方提出修复情感承诺,法院认为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不超过60天。
这个规定就十分操蛋了。不想离婚的一方,为了拖延离婚进程,必然提出情感修复。至于在什么情况下法院认为有和好可能,根本没有任何限制。
从以往“第一次起诉离婚判不离”的司法陋习,只要没有法定离婚理由,法院都会认为有和好可能,那么就必然符合冷静期的条件。
这种冷静期的规定,十分容易滥用。法院案件太多了,处理不过来,就一律设置冷静期;赶上年终结案率了,也得设置冷静期。反正冷静期不计入审限,不用白不用。
因此,第一次起诉离婚不能像以前那么随意了,得拿出像样点的理由,法庭上要有“影帝级”演技,以免被赶回家冷静!
第二问:离婚冷静期结束后,法院要不要判离?
当法院给了当事人感情修复冷静期,甚至邀请了“情感修复”专家协助修复感情,最后还是没有作用,原告仍然坚持离婚时,按理,这意味着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了,专家都挽回不了的感情,你说还有救?
这种情况,法院应该一律判离。可是,《指引》并没有这条规定。
如果法院还是延续司法陋习一律判不离,那么当事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得回家再次冷静6个月。那么,之前的冷静期不就多余的?不就是纯粹恶心人的吗?
对于我们专门代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而言,我们见过形形色色的离婚情形,有因家暴的,有因出轨的,有因性无能的,有因酗酒赌博的……但我们就是没有接触过因为一时冲动而跑到法院起诉离婚的。
不要以为新闻报道了几个冲动离婚的,就把所有当事人都当“巨婴”。
第三问:冷静期会不会引发更大的冲突?
对于离婚意愿不强烈的当事人,冷静期可能会挽救他们的婚姻。
但是,被冷静期恶心到的当事人急于离婚,有可能做出极端行为。
因为《指引》规定: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有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冷静期。
为了离婚的一方,可选择:
① 把对方每天拖出来刮几巴掌,拍成视频交给法院,冷静期立马结束;
② 转移部分财产,提交证据给法院;
③ 藏匿子女。
为了破解这种无厘头的冷静期,有网友还提出更为极端的办法:
当着调解人员的面自残啊。“你们还是有可能的…”往手上割一道血口子。“你这人怎么这样呢…”再来一道。“你看你对象态度良好…”再来一道。“老子有精神疾病,赶紧离,一分钟不离我给自己来一刀,一天不离我就去杀人。”
然而,采取暴力或自残的办法,最终都会对自己争取抚养权不利;而转移部分财产,亦对自己分割财产不利。
人家制定规则的时候,早就已经算计好的了,就是用来对付大多数正常人的。
至于疯子嘛,谁敢给他设置冷静期?
接下来的就不是家暴,而是暴法官了!
总结:冷静期的游戏规则是变相逼你撤诉
一般而言,只要诉状写得像模像样,法院会开完庭后才会考虑冷静期的。
以往我们的离婚案件开完庭后,法院1-4周内就会判不离婚,不需要考虑撤诉。
现在冷静期规则出来后,你只能在开完庭后选择撤诉。然而,如果法院准许撤诉,后面就没有专家帮助修复情感了,只能回家靠自己,这种婚姻更不可能挽救。所以,若真想靠专家挽救人家的家庭,在冷静期内就不应该准予撤诉。
但《指引》已经为大家指出一条明路了:
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
所以,一旦被责令冷静,你就不要反抗了,赶紧跟对方假装和好,然后撤诉,安心等6个月东山再起吧。
(来源:微信公号“契约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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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吴杰臻律师研习、实践法律多年,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后,在法国巴黎第二大学和巴黎第十大学深造,获得两个法硕士学位。在金牙大状律师团队中,长期在婚姻、合同、刑事等重大诉讼案件担任重要角色,参与了“2010年中国影响性离婚案——赖某连与邹某坚离婚纠纷案”、“2011年中央高层高度关注的海南警察雷庭被控非法拘禁无罪案”、“2012年中国十大典型刑事案例——宁波地沟油案”、“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茂名某房地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等众多中国影响性案件,并且为多家政府部门、企业提供“中国式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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