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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网络商铺获利,是否构成传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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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上的商机是越来越多,其中网络商铺就是典型,网络商铺无需支付高昂的房租等优势,得到巨大发展。网络商铺经营模式也是不断发展,早期的模式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等,在此角度来说,与传统模式无异,例如淘宝、京东等。

  现在越来越多的平台推出商家不仅是销售商品,平台要求用户将网络商铺推荐给他人以获得更多的推荐费。例如,近期某知名公司推出的社交零售平台。

  该项目的高佣版经营模式:在平台上开通一个铺位需要购买一个400元以上的产品后方可开启权限,在获得权限之后,推荐人就可以在平台上销售产品并做推广,推广一个用户即可获得平台100元的奖励,推荐人直属下级以及下下级自购或者卖货,推荐人都可以获得奖励,奖励依次递减。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从上述规定可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传销犯罪,需满足以下要件:1.行为人推销商品、服务是有名无实,不具有价值或者价高质次;2.行为人要求加入者在加入时购买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为条件或者资格;3.推荐人及其下线组成一定层级,推荐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与其直接推荐的人或者间接推荐的人;4.引诱、胁迫推荐人不断的发展其他加入;5.行为人上述所有行为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6.传销人数及层级达到法定条件等;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辽10刑终34号)在评议中指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该公司依靠发展会员购买网络商铺,每铺向公司缴纳200美元,短期内公司获得巨额利益,其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并非依靠消费者在商品市场经济行为中正常买、卖商品,而赚钱盈利,上诉人李X梓以盛仕铭公司名义在网络上销售商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从上述案例可以总结出,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是传销犯罪最核心要素是:会员支付费用后是否获得相对应的价值产品或者服务。

  回到高佣版经营模式,加入者交纳400元的费用以获得在平台上销售产品以及推广的资格,推广一人即可获得100元,行为人从其推荐的下线获得报酬等,似乎都符合关于支付入门费、拉人头、形成一定层级等传销犯罪的形式。

  传销犯罪除了上述形式要件之外,还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是否无价值或者价值严重背离,导致加入者因加入该组织被骗的本质。高佣版加入者缴纳400元的费用确实购买到了货真价实的产品,这样对于新加入者来说,并没有任何损失,更谈不上被行为人骗取财物。因此,高佣版模式便不构成传销犯罪。

  实务中,如果平台奖励费用来自以下三个方面。1.推荐人向平台缴纳的费用;2.平台本身投资做推广活动;3.第三方的投资。以上模式都是正常的商业模式,与传销犯罪行为无关。

  我国传销活动入刑模式主要是拉人头式传销以及缴纳入门费式传销,其中层级性,缴纳入门费等固然是其典型特征,但是在分析某种行为是否构罪时,更应该从是否侵犯刑法规定的法益本质入手。如果销售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确有对应价值,虽然形式与传销犯罪相似,但是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注: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研究员何天云根据办案经验并结合刑法理论整理、归纳,并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笔者将继续撰文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欢迎广大读者持续关注及探讨。

(来源:微信公号“金牙大状”)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泽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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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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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具有二十年刑辩经验,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有效辩护,擅长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非法集资案件,外汇期货非法经营、诈骗案件,税务案件等经济犯罪案件的精准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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