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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离婚为条件赠与儿子、儿媳购房款,离婚后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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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夫妇准备将自身房屋出售所得款全部赠与给儿子、儿媳用于另购房。为防万一,老夫妇林爱国、陈淑娟出具“要求书”一份,载明:本人林爱国出卖房产所得人民币85万元整,本人要求儿子、儿媳用于再购房之需,而且要做到白头到老,永不分开,如有分离不是一家人,本人一定要收回这90万元……。

  儿媳张芳芳、儿子林强也均在上述“要求书”上签字,并实际获赠92万元用于再购房。后张芳芳通过诉讼与林强离婚。后二原告遂以撤销赠与为由起诉前儿媳张芳芳返还46万元。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两原告要求林强、张芳芳“要做到白头到老,永不分开,如有分离不是一家人,本人一定要收回这90万元”,应认定该赠与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林强、张芳芳受赠所附义务为林强、张芳芳要“白头到老,永不分开”,即将维系婚姻、不得离婚作为赠与合同的附属义务。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结婚、离婚问题上享有充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受赠人无须负有需始终维系婚姻、不得离婚的义务,而将不得离婚作为赠与的附属义务显然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也应属无效,故两原告以被告张芳芳已与林强离婚为由要求撤销与被告张芳芳的赠与关系,要求被告张芳芳返还赠与款项46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财产不能成为个体维系婚姻关系的砝码。本案中,《要求书》是以维持林强、张芳芳婚姻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实质是以财产性契约约束身份关系,该约定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及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本案赠与所附条件无效,而该条件不具有独立性,该条件有效与否是当事人作出赠与意思表示时的重要考量因素,直接影响当事人是否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故该部分无效会导致整个赠与合同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蔡律师评析

  一、一二审法院无一例外都认定“要做到白头到老,永不分开,如有分离不是一家人,本人一定要收回这90万元”是将维系婚姻、不得离婚作为赠与合同的附属义务,违背婚姻自由原则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生活中,很多诸如如果离婚,则如何如何的约定往往都可能涉及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约定,因而无效。最常见的例子则是“如果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其中的“出户”便是涉及了限制他人离婚自由权。因而无效。

  二、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所附条件涉及婚姻自由,因而无效,但为何裁判结果却截然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所附条件的无效仅是该部分条款的无效,而对于赠与本身则属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因而原告要求撤销赠与,被告返还款项于法无据。

  而二审法院则认为,赠与人之所以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基于对所附条件有效为前提,也就是说,如若当时赠与人知道该条件无效,则不会同意赠与,进而认定应当根据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赠与问题。现如今所附条件无效,原告的赠与则也应当因此无效,被告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当然应当返还。

  如此判决,一方面更符合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更加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因为父母出售自有房产为子女购置婚房实属生活中常见现象,但如若子女离婚,最终导致的则是父母的财产因结婚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又因子女离婚而被稀释甚至耗尽,如此并不符合父母的初衷,也不应是社会提倡之行为。(注:以上人物系化名)

  索引案例: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4161号

蔡思斌

2020年4月27日

(来源:微信公号“菜驴法评”)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蔡思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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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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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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