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

免费 许义娜 时长/课时:7分钟/0.15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3,061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被侵害的税种不同;是否属结果犯?法律规定的明确性不同;量刑的差异特别巨大;初犯是否追责?法律规定不同。

一、两罪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第一,针对被侵害的税种不同

  早于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之前,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已设立偷税罪,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为罪名为逃税罪。设立逃税罪针对的是侵害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这里的国家税收包括全部的税种。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专门针对危害增值税税收的违法行为,目的指向就是保障国家的增值税税收不受侵害,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因此,自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逃税罪罪状描述的逃避缴纳税款是指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针对的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国家税收,偷逃增值税之外的税收构成偷税罪。这里需要指出,实务中增值税征收有两种方式,抵扣方式和简易征收方式。简易征收方式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因此采用简易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偷逃增值税税款,以及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偷逃的增值税税款,均应该适用逃税罪罪名。

  第二,是否属结果犯?法律规定的明确性不同

  对于逃税罪,刑法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逃税罪是结果犯,必须发生了实际侵害国家税收的结果才构成犯罪。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刑法的规定并没不明确,理论界实务界有行为犯、目的犯、结果犯、危险犯的不同学说和观点,司法实践中对构成本罪的认识存有争议,处理迥异。

  第三,量刑的差异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税罪最高量刑是七年,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量刑是无期,在2011年5月1日前最高量刑甚至是死刑。国家对增值税的重视程度、保护力度无以复加,原因在于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是国家税收收入的支柱性税种。

  第四,初犯是否追责?法律规定不同

  刑法对偷税罪初犯可以有条件选择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法没有类似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总结如下图示

附图一.png

三、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文摘录自《涉税刑事案件实务》 许义娜律师编写的“第五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法律出版社2019年3月出版)

(来源:微信公号“TOP税务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许义娜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许义娜
  • 文章8
  • 读者5w
  • 关注8
  • 点赞47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税务律师(注会、注税),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拥有20年的财务税务法律从业经验,具有法律与财税双重专业背景和实战经验,具备将通用法律与税收专业法律结合,将税收法律与实际征管实务结合的能力,致力于跨界融合为客户提供复合型财税法律服务。先后专兼职从事过会计、审计、税务、律师、财税总监、法务总监、企业顾问等工作,已为数百家企业提供法律及财税诉讼及非诉讼专业服务。

  专业领域:税务争议协商解决、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税务犯罪辩护、经济刑案辩护、重大交易税务规划、重大疑难民商案件诉讼、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等专业领域。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

消费:20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15课时/7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

消费:20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15课时/7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