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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罪还是无罪,司法实务裁判不一。笔者在八种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及风险提示(完整版)已提及并且进行了风险提示。
令人欣喜的是,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宣告无罪。针对该案,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2004年,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
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无罪。
但愿,此案能在具体实务中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吧。毕竟,刑事司法实务中,以“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辩护人所举案例对本案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而搪塞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司法人员不在少数。最近笔者承办的一起诈骗罪案,即便有张文中案做参照,承办法官也并不在意。但,不管怎么样,这个案例所具有辩护要点价值确实是值得研究,也是辩护人对于此类案件辩护的重要参照。
提炼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理由,可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当然,类似的案例还有:
(1)福建省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2000)泉刑初字第196号、二审:(2001)闽刑终字第391号]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单位松苑公司和上诉人陈松柏、施维昌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提高购进设备价值,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他人合作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注明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陈松柏也没有要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行为而受损失,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2)李某甲、李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2015)宜高刑初字第38号、二审(2016)川15刑终113号]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协助何某甲办理板厂沟煤矿扫尾工作期间,何某甲基于解决其所控制的椰雅煤业公司超能生产煤炭对外销售的实际问题,伙同罗某某及二原审被告人虚增了白庙乡板厂沟煤矿向丰源集团销售煤炭这一交易环节,利用白庙乡板厂沟煤矿实际停产但具有煤炭生产指标的有利条件,在此期间,由板厂沟煤矿开具煤炭过关票和相应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将椰雅煤业超能生产煤炭对外销售。上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与实际交易行为不符,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而是为了促成超产煤炭的外销,根据销售煤炭数量如实向国家上缴了增值税和相关规费,即使在下一销售环节将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不从立法宗旨和立法体系认识到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的立法目的,也不从社会危害性方面认识到客观上不会、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仅从形式上将只要有虚开行为一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定罪要求,属于客观归罪。
综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二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者缺一不可。虚开行为仅仅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但未实际危及国家正常的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果虚开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当然,不可忽视的一点是:既然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么受用该类发票的行为人则更不可能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
(来源:律言微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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