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颁布,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本文就部分核心要点予以归纳。
一、自认
1、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2、对于就己不利的事实消极应对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适用拟制自认规则。
3、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酌情形”判断限制或附条件是否构成自认。
4、对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形下,可以撤销自认。
二、免证
1、对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以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作为其反证标准。
2、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限缩为“基本事实”。
三、域外证据
1、域外形成的证据是公文书证的,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而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对于其他情形的证据,不作公证、认证手续上的要求。
四、书证提出命令
1、通过对申请书内容的规定,明确了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人提出书证的的条件。
2、明确“书证提出命令”范围。
3、对于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一般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五、鉴定
1、加强审判人员对鉴定程序的参与。
2、加强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六、电子数据
1、明确电子数据的范围。分为内容数据、衍生数据、环境数据、通信数据四类。
2、明确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即完整性、可靠性需要遵循无损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和完整性原则。同时明确电子数据推定真实的规则。
七、当事人陈述
1、明确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2、完善了人民法院询问时当事人具结的方式。人民法院在询问时,当事人不仅应当签署保证书,还应当宣读保证书的内容,由此构成完整的具结。
八、裁判突袭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问题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以此种方式实现释明目的。
九、新证据
删除了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中有关新的证据的内容。民事审判实践中,除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外,新的证据不再具有特别的含义,未在以前的诉讼过程中出现过的证据,原则上都属于新的证据。
十、举证责任
删除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都是关于举证责任及分配规则的规定,这些规定已经被《民事诉讼法解释》吸收。
【注:本文部分资料摘自网络,仅供个人学习研究。】
来源:微信公众号“诉讼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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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诉讼律师。
历任河南公路港务局集团、河南欧凯龙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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