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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与"合伙买房"的7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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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你或者你身边的朋友,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景:

  1、你想买房却没有名额或贷款额度不够,于是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买了套房,可是不知道借名买房协议到底有没有效?会不会他偷偷把房子卖了?风险是不是很大?

  2、朋友买房钱不够,你于是和他共同出资合伙买了套房,于是你很担心他会不会总占着房子不卖房、判你的出资“无期徒刑”?如何防范这些风险?

  前者是借名买房,后者是合伙买房或者是共同投资购房

01 借名买房与合伙买房的区别

  两者很类似,都是房产证写别人的名字。

  区别是什么呢?

  如果把房子比作一家公司,借名买房时,你是唯一股东。合伙买房时,你是股东之一。

  因为前者,你是唯一出资方,后者,你是共同出资方。

  但是,你永远都只是幕后的“隐名股东”,别人则是前台的“显名股东。”

  两者风险,差不太多。

02 哪些风险

  李先生借张女士的购房资格,买了套房,那么作为借名人,李先生到底有哪些风险?

  接下来,他可能面对下面的七大风险:

  1、无协议。

  缘于信任,或碍于情面,作为借名双方的李张二人没有签任何书面协议。

  当时,一般相安无事,但有一天,房价暴涨,代持人张女士可能会打起小算盘,主张房产归其所有。至于购房款嘛,不过是借贷罢了,甚至说,就是你赠与我的。

  案例1:没签协议能主张借名买房关系吗?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

  李先生婚前因为社保中断三个月,无法购房,于是,将婚前购买的房子办证到了女友张女士名字。

  双方婚后出现矛盾后,李先生主张双方是借名买房关系,要求确认房产归李先生所有,并过户到李先生名下。而张女士呢,则主张购房款是李先生赠与。

  那么,双方是购成借名买房关系,还是赠与关系?

  法院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协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但也没有赠与的证据,且购房行为发生于双方婚前同居期间。最终认为该房产为共有财产,即既不是男方婚前借名购买的房产,也不是女方婚前受赠的房产。

  所以,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李先生要求确权,不支持,要求过户,也不支持。

  这个案例,因为没签协议,李先生就没能成功主张借名买的房是自己的。

  可能你会问,借名买房协议到底有没有效?

  有效。

  那你会说,是不是签个借名买房协议,法律上就可以确认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也不是。

  更准确的说法是——对内有效,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谁签字对谁有效。

  但是,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没有效力,即使经过公证(一般也公证不了),也不能否定房产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公示效力。

  有一个购买方,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内容的信任,当然是可以向张女士买房,并要求办理过户。null

  2、被分割。

  有一天,张女士离婚,她的老公站出来,认为张女士偷偷存了“私房钱”买了“私房”,主张张女士名下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要求分割。

  3、被继承。

  更惨的是,万一,当然只是万一,张女士不幸死亡,她的继承人跑出来,主张她名下的房产属于遗产,要求继承。

  4、被抵押。

  张女士哪一天财务捉襟见肘,于是灵机一动,拿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产跑到银行作抵押融资。

  5、被查封。

  张女士欠债太多,法院查封了她名下的所有资产,包括代持的房产。

  6、被出卖。

  一种情形是,查封张女士名下房产后,被法院拍卖。

  另一种情形是,张女士直接将代持的房产擅自出让。

  7、不过户。

  李先生要求张女士将代持的房产过户时,张女士拒不配合。

  案例2:借公司名义买绿本房,公司补办了新房产证了怎么办?

  有一个类似的案例。

  上世纪90年代,李先生向开发商买了一套集资房。由于李先生没有深圳户口,于是以新新公司名义购买,并且办了绿本房产证。

  李先生想,房产证原件一直由自己保管,房子也一直由自已出租收租,应该可以“高枕无忧”了。

  然而,2014年,新新公司以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一个新证。

  李先生立即提起了诉讼,要求确权,并要求将房产证变更到李先生名下。

  那么,出现了两个争议问题:

  第一,新新公司与李先生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第二,绿本房产证能过户吗?

  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先生的过户请求。

  理由是:第一,李先生为证明其为真正的房产权利人,提供了代购协议、房产证原件等证据,加上李先生一直对房产占有使用,可以认定,是李先生借新新公司名义购房。

  第二,过户不存在障碍。一是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函只要补地价,绿本就可以转红本,成为商品房,二是李先生现已具备购房资格。

  “借名买房"与"合伙买房"的风险,听起来似乎不少,那么如何防范,有何绝招应对?

  且看下一篇:《7大绝招,告诉你如何防范"借名买房"与"合伙买房"的风险》。

  来源:微信公众号“训文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骆训文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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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律协土地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土地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工程房地产法律事务中心秘书长,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律协《深圳青年律师文摘》原执行主编,维德校园普法团讲师。

  业务领域:房地产、公司并购、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代理业务。

  专业经验:在房地产公司、大型集团公司从事法务管理工作多年。熟悉地产金融交易、开发全流程,参与了深圳多个地产项目的境内外投资并购、开发建设、城市更新及拆迁谈判,处理各类案件数百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讼经验。参与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重组,熟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重组全流程。

  著作成果:著有《房屋买卖裁判规则100问》;参与编写《深圳市律师办理新建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及《深圳市律师办理二手房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成功案例: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贵州某公司4亿元借款合同纠纷;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东莞某公司1亿元借款合同纠纷;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青岛某公司1亿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深圳市莱某公司与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深圳高某公司诉恒大系列案、深圳高某公司诉泰禾系列案

  主要客户: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航光电精密电子(广东)有限公司、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亨吉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主讲课程:《二手房买卖律师诉讼实务》《二手房买卖高频纠纷诉讼应对实务》。

  授课经历:深圳律协主办的房地产经典案例培训、富士康集团系列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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