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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工资支付、企业裁员等十二个方面,盐城中院出台意见妥善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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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维护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市法院妥善审理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在充分调研并征求各基层法院意见基础上,盐城中院研究出台《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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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

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的要求,妥善预防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相关意见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资支付相关纠纷

  1.延长假期期间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如安排劳动者在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即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工作,且未能在六个月内安排补休的,劳动者主张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标准,即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的,应予支持。

  2.停工停业期间工资标准。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1个月)内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以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劳动的,应按照其提供劳动的情况支付工资。

  3.企业复工后无法按时返岗的劳动者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复工后,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返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安排其远程办公,并按照其提供劳动的情况支付工资。未实行远程办公,且休完全年各类休假仍不能返岗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参照停工停业期间标准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应当提供无法返岗的初步证据;劳动者不能提供证据而要求支付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4.新冠肺炎患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的工资标准。被依法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主张用人单位在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期间按正常工作标准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等期间结束后仍需治疗而无法提供劳动的,主张用人单位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因违反相关防控规定接触病例而被集中隔离或接受医学观察,其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5.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相关纠纷。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资金困难而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以合理方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者代表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疫情影响消除后,用人单位须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此期间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纠纷

  6.企业复工后劳动者拒绝返岗的纠纷。用人单位在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劳动者返岗复工,劳动者应当及时返岗复工。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7.用人单位采取合理管控措施的纠纷。采取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经民主协商可以采取轮岗轮休、调整薪酬待遇、弹性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劳动者同意或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明确表示拒绝,此后又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8.用人单位变更工时制度的纠纷。采取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在履行法定报批程序后可延长或变更企业原工时制度。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原工时制度支付工资或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9.社会保险缴纳相关纠纷。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减、缓、免。获批缓缴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认定其违反法定义务。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相关纠纷

  10.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纠纷。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因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医疗期内不能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劳动者曾经为确诊患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此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一般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隐瞒、虚报相关信息或有其他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予以支持。

  11.用人单位裁员相关纠纷。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协商程序稳定生产用工,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用人单位确需裁员的,必须符合法定标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用人单位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进行裁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裁员前已经就稳定用工采取过合理措施的,一般不认定其符合裁员条件。

  12.劳动合同延期的问题。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其隔离或治疗期间届满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顺延至医学观察期、隔离期、医疗期期满的,应予支持。

  来源: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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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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