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复工期间,是否可以单方安排年休假?如果现时安排到武汉出差,是否可以拒绝?
刚刚,广东省高院和省人社厅联合颁布了《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简称“解答”),该解答一共22条(见文末“阅读原文”),并就9个极具争议的、但此解答中予以明确的问题进行提示及说明。
一、在广东省政府规定的延长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应该可以单方安排年休假(第3条)
在此期间,如果已安排了带薪年休假及单位自设福利假的,那么相应的假期是视为已经休了。这里理解要注意的是,强调的是“已经安排”但没有强调“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此与之前人社厅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相应意见,表述差别不少,似乎意味着,如果单位当时单方安排这其中的工作日2月3、4、5、6、7日休年休假,员工不得以以下的理由抗辩:
(一)这几天是政府延长的复工期,不应安排年休假;
(二)安排这几天的年休假,需要与员工协商,员工同意才行(尤其这一点,大家斟酌高院的态度哈)。
因为政府紧急措施原因延迟复工的,年休假也没有了“协商”的表述(第6条)。
二、劳动者被隔离等措施结束后,单位仍拒绝返岗的,单位要正常支付工资,否则可主张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第7条)
三、现在安排去武汉出差,员工不可拒绝(第9条)
关于安排员工外地出差,员工是否可以拒绝的问题做了明确,要做区别。如果是疫情严重地区,没有特殊的情形的,可以拒绝,但如果本来虽然疫情严重,但已降为低风险的,则不可拒绝。典型如武汉,如果现在拒绝,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违反疫控管理措施,明确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11条)
如果影响了单位的生产经营或者虽然没有,但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定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就看单位制订规章制度的水平了,当然,这里的解除处理,也要有技巧。
大家知道,我之前写过《被拜耳开除的澳籍女,这下可惨了!损失惨重》一文,引发很多争议,很多人认为开除不合理,但现在看来,我的观点还是和高院的一致的。
五、疫情期间,延迟发放工资或未及时缴纳社保,员工主张被迫离职做了明确(第13条)
明确了单位受疫情影响(相信所有单位都受影响)而延迟发放工资但未超过30天,或未缴纳社保,不属于可被迫离职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注意这个时间节点了,对于劳动者而言,没把握好不仅没有经济补偿,连失业保险待遇都没有。
六,受疫情影响,企业因困难而想个别解除劳动合同或裁员的,企业该如何来做?(第13条)
可以经第四十条(个别解除)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但需先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
HR们应该理解这个操作的意思了吧?一定要经过条件谈不成的阶段再作处理,至于以什么样的条件来谈,是没有关系的,只能说到这里了。
七、政府实施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紧急措施结束。单位可不要想当然以为这种不是法定的情形,可以当然终止,否则要支付赔偿金(第15条)
对于非法定延续的情形,高院和人社厅做了这样的规定,这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对于企业来说,不要对合理性有太多的争辩,至于由高院和人社厅来定这个规则,是否有权,另说。
八、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医疗期的起算明确为隔离治疗期满后。另外,医疗观察期也不计算在医疗期内(第17条)
如果一直隔离治疗,那么就一直计算正常工资而非病假工资,这也是对劳动者作了额外照顾,大家不要觉得理所当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虽然要求的是正常支付工资,但没说医疗期不起算。
九、明确了借用员工的合法性(第18条)
但大家不要光看热闹,关于员工的借用的法律问题,大家大致要了解这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笔者看了一下,上述规定都没有超出笔者之前所发文《新冠疫情企业用工60条6类指引及规定》的预期,详细其他用工问题,可点击链接见该60条的解释及指引。
(来源:微信公号“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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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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