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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属于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且应由保险人主动履行,不以投保人的询问或者要求为前提。在互联网环境下,保险人应如何履行此项义务?本文通过大量的案例研究,发现目前保险人所普遍采用的提供网络链接的履行方式在司法裁判中并不能得到有效认可,法院多认为网络链接需要投保人自愿、自行点击阅读,保险人实际上是在被动履行义务,最终保险人的履行抗辩主张往往被法院否定。面对保险人所处的不利局面,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和多种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投保流程设置,建议保险人应积极探索更具主动性以及多样化的义务履行方式,以保障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的阅读和理解。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 网络链接 履行标准
一、司法审判观点梳理
从司法实践案例来看,保险人的提示与说明义务虽然肇始于立法,但是强化于司法。网络投保流程中保险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方式主要通过网络页面完成,司法案例的争议多集中在网络页面对保险条款的展现方式是否符合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要求这一问题上。因为对保险条款的展现目前多以网络链接的方式完成,所以,司法裁判大多围绕“以网络链接方式提供保险条款的展现方式是否有效”这一问题展开。
经查询大量案例,笔者发现,目前司法裁判观点大致如下:
1、未点击“保险条款链接”不会导致后续步骤不能进行,该流程设置无法达到义务履行标准
在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孙令焕、李洪芹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中[(2013)威商终字第278号],投保人侯文祥在网上投保,在投保确认页面载有投保人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声明栏,投保人通过点击“同意”栏进行下一步操作,进而完成投保。该投保人声明栏载明:“本投保人兹申明以上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投保人已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平安一年期综合意外险适用条款》和投保须知的各项内容,尤其是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投保人同意投保,接受条款全部内容。”被告网站在“投保人声明”栏中载有《平安一年期综合意外险适用条款》和职业分类表等供投保人点击查阅,免责条款载明,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孙宝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以事故原因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赔,投保人遂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人所设计的投保程序,在投保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点击下一步后,并不是主动弹出保险条款的页面,而是直接出现投保人声明的页面,进而引导投保人直接点击同意进入下一步。如上所述,“投保人声明”为:“本投保人兹申明以上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本投保人已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平安一年期综合意外险适用条款》和投保须知的各项内容,尤其是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投保人同意投保,接受条款全部内容。”投保人如要阅读保险条款,需要点击该页面链接的《平安一年期综合意外险适用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这种方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基于投保人请求才被动产生的。因此,保险人在所设计的网页中并未主动提供保险条款,不能认定其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条款中关于无照驾驶属于免责范围的内容不产生法律效力。
即便一般人都应该知道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而且,按照《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保险人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免责条款只需要履行提示义务,但在上述案例中,因为保险人未能主动提供保险条款而致使相关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力。可见,法院对保险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提出了非常高的标准。
另外,在案情类似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玉坤、谢金桃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2016)川01民终10477号】一案中,以及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郑丽程、黄百泉、黄秋燕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2017)闽05民终368号】一案中,法院均认为,即使免责条款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也应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予以明确提示,该提示义务应当是保险人主动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基于投保人请求才被动产生的。
在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段美珠、邱雪英、张晓偲、张晨熙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2015)岩民终字第692号】案中,投保人向人寿保险龙岩支公司购买了安祥意外伤害保险《仁爱卡》,并自行按激活生效流程分5步骤进行激活操作。在步骤2中,若未点击“保险条款链接”,那么页面不会直接弹出保险条款内容。同时,未点击“保险条款链接”亦不会导致以下步骤不能进行。同时,步骤2页面上的“客户投保声明”载明:“贵公司已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本人已仔细阅知、理解客户投保声明及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等规定,并同意遵守……以上所有告知、条款及相关声明我已经阅读”,投保人点击“接受”栏后进入下一步。
该案中,在《仁爱卡》激活步骤2的“阅读保险条款”中,页面并未直接弹出保险条款,投保人如要阅读保险条款,需要点击“保险条款链接”方能阅读,而未点击“保险条款链接”亦不会导致以下步骤不能进行,投保人只要点击该页面底部“以上所有告知、条款及相关声明我已经阅读”的“接受”栏并激活后即进入下一步。同时,《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应主动履行的义务,并不是基于投保人请求被动产生的义务。
据此,两审法院均认为,人寿保险龙岩支公司以前述方式即点击“链接”方能阅读保险条款来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属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请求被动提供格式条款,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此,人寿保险龙岩支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除了上述案例外,从笔者查询到的很多案例来看,法院多认为仅提供保险条款链接的方式并不足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能发挥免责的效力。
2、只要“投保人声明”确认为必经步骤,即可认为保险人达到了义务履行标准
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斌、惠秀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17)陕01民终11346号)案中,网上投保流程中同样是对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提供了网页链接,同时,投保人需点击投保人声明,已经阅读声明并同意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的内容即可进入下一步。但是,两审法院均认为:投保人需在确认已经阅读并同意保险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流程,如未确认,则无法投保,保单无法生成,故应认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点击投保人声明即可,是否点击保险条款或者免责条款链接不重要。该案例明显与第一种裁判观点相悖,属于典型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但是,从笔者查询到的案例来看,持此类裁判观点的案例屈指可数,明显占少数。
3、在提供网络链接的同时辅以其他提示和说明手段,应认定保险人达到义务履行标准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丁云芬健康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2017)苏民再353号)中,再审法院认定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江苏分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理由有三:
第一,泰康人寿江苏分公司已通过投保人投保时留存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投保人出具了电子保险单,并附《泰康e康B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电子投保单。该电子邮件的保险条款内容与丁云芬投保时“保险条款”链接对应的保险条款内容一致。
第二,相关的免责条款内容均采用黑体字并加粗的方式提示,且投保后客服人员曾电话回访,询问投保人对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的了解状况,进一步提示投保人注意阅读免责条款,可以认为泰康人寿江苏分公司已尽到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义务。
第三,投保人需要在“投保确认”页面中勾选“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投保须知、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声明书的全部内容,且同意将电子保单发出之日的次日视为客户签收日”才能进入下一步投保流程,且页面设置有“保险条款”、“投保须知”、“投保提示书”、“投保声明书”、“等待期”等链接,鉴于网上投保流程已完成,泰康人寿江苏分公司有理由相信投保人丁云芬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投保须知、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声明书的全部内容。结合泰康人寿江苏分公司回访时投保人丁云芬的答复内容,可以认定泰康人寿江苏分公司已尽到对免责条款内容的明确说明义务。
在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野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2016)辽11民终303号)一案中,虽然保险人也是以网络链接方式提供保险合同条款,但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点击保险合同内容,投保流程就会有特别的弹出窗口进行提示,引导投保人注意条款及内容十分重要,投保人应当重视并仔细阅读。如果投保人不阅读或不接受,投保流程也设置了相应的中止流程。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在此类案例中,在网络投保流程中,保险人不仅提供了保险条款的网络链接,而且向投保人的邮箱发送过保险条款以及事后通过电话回访确认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了解情况,或在投保页面上弹出提示窗口且如果未阅读保险条款内容则设置相应的中止流程。这些辅助性的提示和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保险公司仅提供保险条款链接而产生的提示和说明不足的缺陷。这些做法值得其他保险人借鉴。
二、对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建议
根据上述司法实践,本文对保险人履行该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提供以下建议:
1、设置强制阅读保险条款的投保流程,将展现保险条款的页面作为投保流程中的必经步骤。
如果投保人没有点击阅读,就不能进行下一个环节的操作。另外,在保险条款的展现页面,除了要以文字、字体、符号、颜色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外,还要对与投保人利益紧密相关的其他重要条款(诸如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作出明显标识,达到足以区分的程度,以尽提示义务。另外,保险人应该留存证据以记录投保人投保时的操作痕迹。如果保险人能够证明投保人在网上操作过程中确实点击过保险条款链接,打开过保险条款页面,并且浏览过保险条款内容,那么,投保人提出其并不知晓免责条款的主张就站不住脚。
需要说明的是,该建议仅是从目前司法判例所反映出的情况而得出,但无法肯定地认为,在投保页面上设置了强制阅读环节和对免责条款用明显标志进行提示就是对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完全妥善的履行。
这是因为,即便保险人在各个投保页面都作了这样的设置之后,法院可能又会提出更高的标准,例如要求保险人提供视频、音频等其他形式向投保人以语音形式说明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法院若是提出了这样的要求,这也是合理的,因为毕竟以网络页面展现保险条款的方式还只是要求投保人自行去阅读,与法律规定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标准还是有差距的。
目前只能建议保险人不要采用被法院所否定的方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上所述,以网络链接形式提供保险条款以及可以不点击该链接就能进入下一个投保界面的履行方式,是被法院所否认的。虽然就界面的友好程度而言,一些保险人会认为上述做法会牺牲效率与影响投保人的操作兴趣,但这些谨慎的做法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
2、在犹豫期内设置邮件发送保险条款和电话回访的环节
在投保人已经在网络上完成整个投保流程之后,在犹豫期内,保险人可以将保险条款完整地发送到投保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并进行电话回访,主动询问投保人是否知悉、理解了保险条款的关键内容。
如果觉察到投保人并未查看保险条款内容,不知晓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或者发现投保人是被保险代理人错误指导的,那就需要保险营销人员再亲自向投保人解释条款内容。对于电话回访过程,保险人可以录音,以留存证据。
当然,在犹豫期内进行的这些操作仅是弥补手段,且是法院酌情考量的一个因素,保险人不能完全依赖在犹豫期内消除投保阶段的义务履行瑕疵。
3、利用多样化的方式主动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从已有的案例和笔者在网上进行投保操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保险公司还停留在以网页形式履行义务阶段,至多是有保险公司提供了咨询对话窗口和人工客服电话,可以及时回答投保人的提问,以帮助投保人获得更多的保险产品信息。但是,这些方式都需要投保人主动发问才会开启,并非一种主动履行义务的方式。而且,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大多都不会主动咨询。这都导致这些方式流于形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保险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方式可以更加多样化。例如,可以在投保页面上通过音频、视频等方式深入浅出地以生动的方式展现保险条款的内容。而且,正如前面提到的,在保险人不断修正、提升其履行义务的方式时,不排除法院对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会水涨船高,所以,利用智能化的科技成果,哪家保险公司走在了科技的最前沿,与“明确说明”的标准靠得越近,更能满足投保人个性化的需求,就越能在这场互联网保险竞争中胜出。
后 记
互联网保险目前方兴未艾,给保险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险参保机会,也大大便利了投保人投保与申请理赔的操作。但是,互联网保险的兴起也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导致对保险仲裁与保险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尺度形成了挑战。
如何避免因为互联网保险的勃兴导致对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虚化,如何平衡互联网保险带来的效率提高与公平原则的坚守,如何在保险仲裁与保险诉讼中提炼出行之有效的认定标准,值得仲裁员、法官与专业的保险代理律师思考。
(来源:微信公号“企能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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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合伙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供应链金融分会特约研究员,《国际金融报》特约分析员,国家商务部主办的《贸易金融》杂志特约法律培训讲师,多家供应链企业法律顾问。拥有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民商法学硕士、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获得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同时,在读期间,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辅修普通法精要课程,熟悉英美法系的律师思维方式。
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金融争议解决、保险法、破产法、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安全保护等。
具有丰富的商事争议解决经验,能够运用扎实娴熟的法律功底,在复杂疑难的商事纠纷案件中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同时,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中,积累了在公司治理、投融资、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商业秘密、数据安全保护等非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赢得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信赖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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