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将近,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容易产生的损害妇女权益问题,北京石景山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就疫情防控期间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通报。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
可能多发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1.疫情防控期间家庭矛盾纠纷中的女性权益保障问题
2.疫情导致抚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纠纷问题
3.疫情防控期间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
4.疫情期间女性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1 问:疫情防控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当事人如何采取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疫情防控期间,女性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第一时间应向公安机关报警,如因隔离状态或者其他客观因素无法自行前往报案,应由其近亲属代为报案。报案后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确定伤情,同时留存现场及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伤情检查报告等相应证据。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当事人还可以向其所在的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及妇联等单位求助,亦可在证据留存后向其住所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 问:疫情期间或复工初期,正处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是否有权申请减少工作量或申请居家办公?
答:2020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儿童和孕产妇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易感人群,疫情期间,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需要企业及社会的特别保护,女职工可与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如女职工在孕期无法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其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怀孕及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3 问:疫情防控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女性当事人是否可以疾病救治为目的,要求支付赡养费或夫妻扶养费?如男方对感染病毒的配偶不予照顾,是否属于遗弃家庭成员?
答: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责任,扶养义务体现为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一方患有疾病或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等等义务。在疫情防控期间,男方对感染病毒的女性当事人应尽到扶养、照顾并承担相应医疗费用的义务。至于是否构成遗弃家庭成员,应当以女性是否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作为认定标准,如女方已因感染病毒出现无法呼吸、无法独立动身等重度症状时,男性配偶一方如果对女方不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且不予照顾时,可能会被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
4 问: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女性患者、或未确诊的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被泄露,是否属于个人的隐私权被损害的违法行为?
答: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严禁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泄露感染肺炎的妇女(包括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属于损害妇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5 问:疫情防控期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如何行使?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感染病毒,另一方是否可以此为由主张变更抚养权?
答:探望权的行使应基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疫情防控期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与另一方约定疫情防控期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比如可以在疫情防控的自我隔离期间,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云探望”。如双方无法就疫情防控期间行使探望权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疫情防控期间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的权利,待疫情结束后,再行恢复探望。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此为由减少或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因申请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感染肺炎一方感染肺炎且久治不愈的,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会发生严重损害子女权益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但是否予以变更,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确定。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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