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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
2012年1月6日,深圳市点石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点石公司”)(投资方)与深圳市新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网公司”)、王培(女)、肖某、肖某春(原股东)签订《关于云游世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下称《投资协议》),约定(摘要):各方同意点石公司(投资方)对云游世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游世界”)(即目标公司)增资1000万元,其中14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98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增资完成后,云游世界注册资本由原来100万增加至114万元,投资方应持有云游世界12.28%的股权。投资分两次完成:首次投资,指投资方支付首期增资款500万元;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投资方支付第二笔投资款500万元(略)。第4.1条约定,公司及原股东承诺,2012年-2014年经营目标如下(略)。第11.1条约定,在合同生效及投资方实际完成对云游世界的投资后,依据下列条件和时间,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持有的云游世界股权,具体约定如下:(b)公司在2012年到2014年期间的任意一年,未能按照第4.1条要求完成承诺的经营业绩的;(其余略)。第11.2条约定,投资方有权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后要求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全部股权。第11.3条约定股权回购款的确定方法(略)。
2012年2月9日,点石公司向云游世界支付投资款500万元。经相关《验资报告》证实:云游公司已收到点石公司实际出资500万元,其中14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剩余48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点石公司与云游世界及原股东增资及对赌交易架构图详见下图:
2012年7月11日,点石公司(投资方)与新网公司、王培、肖某、肖某春(原股东)签订《关于云游世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摘要):投资方对云游世界第二期增资款由500万元变更为300万元,其中22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27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22万元(注:此前目标公司以资本公积386万元转增为注册资本至500万元,详情略)。上述投资行为完成后,投资方应持有云游世界16%的股权。其中,新网公司出资额为131.6万元,股权持有比例为25%;肖某出资额为109.65万元,股权持有比例为21%;王培出资额为144.75万元,股权持有比例为28%;肖某春出资额为52.6万元,股权持有比例为10%;点石公司出资额为83.4万元,股权持有比例为16%。
2012年7月23日,点石公司向云游世界支付投资款300万元。经相关《验资报告》证实:云游公司已收到点石公司实际出资300万元,其中22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剩余27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变更后的点石公司与云游世界及原股东增资及对赌交易架构图详见下图:
2013年6月28日,点石公司同时向新网公司、王培、肖某、肖某春发出《关于要求履行购买股份义务的通知函》,内容为:根据《投资协议》第11条的相关约定,由于云游世界未能在2012年度完成第4.1(a)条承诺的业绩目标,点石公司决定要求各位购买点石公司因增资获得的云游世界16%的股权。
2013年6月28日,点石公司向王培发出通知,内容(摘要):点石公司已向您发出了《关于要求购买股份义务的通知函》,根据《投资协议》第11.3条的规定,按回购金额共计905万元计算,您个人的回购金额计算详细如下(略),您此次应支付给点石的回购款为298.65万元。
嗣后,点石公司(乙方)与新网公司、王培、肖某、肖某春(甲方)签订《关于云游世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摘要):一、业绩承诺。现经友好协商,甲方对乙方就云游世界的经营做出如下修改/业绩承诺(略)。二、股权回购。双方一致同意:根据双方于2012年1月签订的《投资协议》第11条的相关规定,若甲方未能在2012年完成4.1(a)条承诺的业绩指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回购,但乙方可以暂缓要求甲方回购,但保留随时向甲方要求回购的权利。云游公司和原股东应于投资方向其任一原股东或公司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将股权回购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中的任一股东对于履行上述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培于2013年7月17日离开中国赴美国待产,至2013年11月16回国,期间不在中国境内。
2013年7月期间,云游世界各股东通过电子邮件就王培无偿转让股权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电子邮件所附附件内容(摘要):各方确认王培将其持有的云游世界22.08%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温某某5%和文某某(注:新网公司法定代表人)17.08%。温某某、文某某承诺自无偿取得股权之日起,将承接转让方王培原有作为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原股东对投资方的责任包括回购责任等,云游世界同时负有连带责任。上述电子邮件附件文件未经各方签署。
2013年8月22日,云游世界形成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摘要):同意王培出让其在云游世界的出资38.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的股权给温某某;同意王培出让其在云游世界的出资130.7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7%的股权给新网公司;同意王培出让其在云游世界的出资44.0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3%的股权给点石公司;免去王培董事、董事长职务;解职王培经理职务;选举黄某某为董事长、聘任温某某为经理。同日,王培分别与点石公司、温某某、新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依照上述股东会决议转让了其所持云游世界27.73%的股权。2013年9月,云游世界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点石公司与云游世界及王培等原股东增资及对赌交易履行中变更详情请见下表:
点石公司因向王培主张回购未果,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培向点石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780万元;同时要求王培丈夫吴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一审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培向点石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780万元且吴铮对王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培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点石公司的全部诉求。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遗漏与本案有重要利害关系的肖某、肖某春、新网公司、温某某、文某某等参加诉讼,故裁定发挥重审。
注:作者多次尝试查阅本案发回重审的裁判文书,但仅检索到本案的执行法律文书“(2018)粤0305执5828号”《民事裁定书》,并从中获悉该案二审判决书文号“(2016)粤03民终15736号”,但未能成功查获相应裁判文书。根据该《执行裁定书》,王培被强制执行8,116,680元以终结执行案。
二、争议焦点
(一)投资方认为,根据原股东王培发出的电子邮件附件《云游世界2012年12月月度报告》,云游世界未能在2012年度完成《投资协议》第4.1(a)条承诺的业绩目标,股权回购条件已经成就;且即便王培因股权转让不再是云游世界的股东,但其回购义务并未转移。故王培应支付股权回购款。
(二)原股东认为,云游世界各股东已就王培转让股权后的回购责任由股权受让方(点石公司、新网公司、温某某)承担一事达成一致;王培所持股权业已转让,已不再是目标公司股东,其股权回购义务已经免除。
原股东之所以承担目标公司经营业绩不达标情形下的股权回购责任,是基于作为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者及股东身份而对投资方承担的特殊责任。在点石公司起诉前,王培已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27.73%)无偿转让给点石公司(5.73%)、温某某(5%)、新网公司(17%)等三方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王培已不具有目标公司股东身份,自然不存在履行与原股东身份相关的股权回购义务的基础,股权回购责任已依法免除。
三、法院对争议焦点问题的认识
(一)一审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各股东(特别是点石公司、温某某和文某某所代表的新网公司)并未就同意股权受让方承接王培回购责任事宜达成一致。
案涉电子邮件中包含的“股东会决议”确有注明“温某某、文某某承诺自无偿取得股权之日起,将承接转让方王培原有作为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原股东对投资方的责任包括回购责任等,云游世界同时负有连带责任”等内容,但上述邮件仅仅系各股东进行协调沟通的意见往来,并未达成最终一致意见。另,上述邮件中关于股权变动的决议内容(注:指王培将其17.08%的股权转让给文某某),亦与云游世界的实际股权变动相异(注:指①王培将其17.08%的股权转让给新网公司;②王培将5.73%股权转让给点石公司),足以证实上述邮件中所附股东会决议并非最终的一致意见。因此,王培的股权回购义务并不能因其股权转让之事实而免除。
(二)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与肖某、肖某春、新网公司、温某某、文某某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以查明:温某某、文某某、新网公司、点石公司无偿取得王培股权的原因等。
四、相应后果及建议
(一)后果
由于本案重审判决文书未能从公开渠道查获,目前尚不知王培无偿向点石公司转让5.73%股权的原因以及该等5.73%股权在转让当时的市值与点石公司所主张的回购价款780万元与约定的回购款905万元二者差额之间的关系。因此,无法判断点石公司无偿受让5.73%股权是否表明其接受王培转移回购义务的意思表示,从而根据在案证据只能认定点石公司并未同意该等回购义务的转移。
据此,若股东持股期间存在对他人的回购义务或其他债务或担保,除非得到相应债权人的同意或豁免,否则,该等义务不因股东身份的丧失而自动免除。
(二)建议
负有回购义务的股东在转让股权/股份退出目标公司时,应特别注意清理自己作为股东时对他人所负的包括回购或担保等义务,若经协商由第三方承接该等义务,应特别注意需经得权利人同意,以实现权利义务的合法和完整转让。
来源:微信公众号“股权与金融”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第十届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公司章程和股权投融资领域的实践及研究,著有《精进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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