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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时说法|疫情防控时期企业捐赠及捐赠所涉税务事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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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问:企业做出捐赠以支援疫情防控,可以享受多大比例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全额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国家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在公告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述9号公告中的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施行,截止日期请留意政府相关公告。

  02

  问:企业本次捐赠的是“资金”,可以如何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按实际金额做全额扣除,需以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为前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资金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办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如果企业通过其他非正规渠道捐赠资金,则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票据,无法实现税前扣除。

  03

  问:企业本次捐赠的是“物品”,可以如何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按物品市场价格做全额扣除,需以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捐赠接收函为前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物品捐赠”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办理,索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亦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办理,索取捐赠接收函。前述票据是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如果企业通过其他非正规渠道捐赠物品,则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票据,无法实现税前扣除。

  04

  问:企业向定点医院捐赠“资金”,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不能,“资金”捐赠请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的,方可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

  05

  问:企业将“物品”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可以享受所得税之外的税收减免吗?

  答:可以,企业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国家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该类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办理。如果企业通过其他非正规渠道捐赠物品,则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票据,无法实现税前扣除。

  06

  问:员工本次捐赠的是“资金”,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按实际金额全额扣除,需以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为前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公告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员工“资金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办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办理个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如员工自行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申报的,单位可提醒其及时索取并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07

  问:员工本次捐献的是“物品”,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按物品市场价格全额扣除,需以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捐赠接收函为前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公告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员工“物品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办理。如果员工通过其他非正规渠道捐赠物品,则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票据,无法实现税前扣除。如员工自行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申报的,单位可提醒其及时索取并留存捐赠票据或捐赠接收函,留存期限为五年。

  08

  问:单位组织员工一起捐赠了资金和物品,单位如何办理个税代扣代缴?

  答: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具体规定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公告。

  09

  问:员工单独捐赠了现金或物品,单位可以为其办理相应的个税代扣代缴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员工应当告知单位其自身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员工。

  如果员工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单位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员工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单位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单位可提醒员工及时索取并留存捐赠票据或捐赠接收函,留存期限为五年。

  10

  问:企业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如何计算税前扣除金额?

  答:如果企业是捐赠现金(包括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转账等货币资金),直接按捐赠现金的金额计算扣除金额。

  如果企业捐赠的是口罩、防护用品等非货币资产,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捐赠金额。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就是其市场价值,比如某企业捐赠N95口罩一批,捐赠金额以该批口罩的市场零售价(或政府指导价)确定总金额,以此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

  为了便于计算扣除金额,企业在捐赠非货币资产(比如口罩等物资)时,可提供购入该批物资的购入发票,以此确定捐赠物资的价值。

  11

  问:企业办理捐赠税前扣除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吗?

  答:无需专门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企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无需专门申请。

  企业应当妥善保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或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以备将来税务部门抽查。

  12

  问: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出台了哪些针对慈善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政策文件?

  答:主要政策文件1份即“6号公告”。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号)。2月1日之前,相关政策依据主要为“102号公告”,即《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该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2月23日联合发布,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13

  问:2月1日之前,只有境外捐赠人捐赠才能享受进口免税,现在呢?

  答:境内捐赠人也可以了。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号),境内捐赠人进口也可享受进口免税。2月1日,发布6号公告之后,扩大了捐赠进口主体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间,国内企业、个人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均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所以,各企业可以在以上期间内,利用各自境外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采购资源,进行进口并直接捐赠。

  14

  问:2月1日6号公告做出后,境外母公司为支持疫情防控而赠送给境内子公司的物资也可以享受进口免税吗?

  答:不可以。6号公告规定临时政策适用的捐赠指的是自愿无偿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不应包括境外母公司赠送境内子公司的物资。虽6号公告临时扩大了捐赠免税进口范围,但扩大有边界。根据该公告,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6号公告第(1)项或102号公告的规定。

  15

  问:对于尚未在我国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能否进口并捐赠?

  答:可以。根据1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2020年第17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及1月27日海关总署《要求全国海关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暂停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直属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1月26日之前的政策是,进口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进口地海关凭证验放。

  16

  问:企业公益捐赠有哪些法律风险?

  答:若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承诺不能按时兑现,受赠人除有权依法追要捐赠款物,还可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

  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如果财产未实际交付,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捐赠行为;如果财产已实际交付,则不可撤销。

  若捐赠人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后,不得反悔。捐赠人未按承诺期限向慈善组织或其他受赠人交付捐赠款项或捐赠物的,慈善组织或其他受赠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但是,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但已经交付的捐赠款物,无权予以追回。

  17

  问:企业对公益捐赠的法律风险应如何管理?

  答: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规范公益性捐赠的决策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额度,有效维护股东权益,避免不当的债权债务纠纷;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公益组织及慈善机构的监管工作,使得公益捐助用到该用的地方,确保社会公众的帮助发挥实效。

  18

  问:企业捐赠的物品质量不合格,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答: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捐赠人作为善意第三人,采购物资时,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19

  问:企业没有公募资格,应如何合法公开募捐?

  答: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需要注意的是该慈善组织必须是依法登记已满二年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且如果捐赠人存在享受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求的,需提前与受赠方确认其能否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以便捐赠人能够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20

  问: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包括(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也包括(2)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等。国税总局网站上可查询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辽祺  北京市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刘世君  北京市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来源:微信公众号“隆安劳动法实务”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刘世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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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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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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