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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法印发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通知,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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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法院推进在线诉讼作出全面动员、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具体规则,指导和规范各级人民法院疫情期间有序开展在线诉讼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准确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制定发布内容全面、指引清晰、简便易行的在线诉讼操作指南,但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通知》明确了在线诉讼有关规则。一是规范在线身份认证,确保各方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二是规范网上立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在线立案申请后七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登记立案;三是大力促进在线调解,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托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平台,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四是规范诉讼材料提交。当事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便利;五是规范在线庭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并明确不适用在线庭审的具体情形;六是规范在线裁判,允许具备相应条件的法官远程查阅电子卷宗、合议案件、撰写提交裁判文书等;七是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送达方式和生效标准;八是加强在线诉讼服务,要求人民法院全面升级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拓展在线诉讼服务功能,保障当事人足不出户享受全方位诉讼服务。

  《通知》对各地法院推进在线诉讼的组织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强调各级法院要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在线办案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常态化机制。《通知》还对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工作提出专门要求,强调要加大探索力度,提升智能化审判水平,探索完善电子诉讼规则,有效确立互联网司法治理实体规则,充分发挥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记者 孙航)

法〔2020〕4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二、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制定发布内容全面、指引清晰、简便易行的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法院,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推进在线诉讼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辖区内法院制定的在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在线诉讼规程、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相关内容合法、准确、可操作。

  四、各级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要确保各方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提供各方诉讼参与人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

  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七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在线诉讼平台及时要求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就近一家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跨域立案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六、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依托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平台,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整合汇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各方纠纷解决力量,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在线化解。要积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大对在线纠纷多元化解的司法保障力度。当事人对在线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确认。

  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采取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扫描录入案件办理系统。对提交的纸质原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电子化材料,为其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便利。

  八、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广和有序规范在线庭审,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在线庭审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并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加强对在线庭审参与人的诉讼指导,明确在线庭审纪律,确保庭审过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

  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庭审电子笔录,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线确认,确保在线庭审活动效力。在线庭审过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

  九、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技术条件和工作需要,允许法官远程查阅电子卷宗、合议案件、撰写提交裁判文书等,但应当严格遵循电子卷宗管理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提升送达质量和效率。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纳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法院,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有序开展电子送达工作。未纳入试点的法院,对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和生效标准,可以参照适用《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但不得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保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符合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十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升级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拓展在线诉讼服务功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线提供诉讼咨询、交费退费、信息查询、联系法官、申诉信访、举报投诉等全方位诉讼服务,保障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获取司法信息、办理诉讼事项,切实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十二、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要充分利用先发优势,加大在办案平台建设、在线诉讼流程、新兴技术应用、在线诉讼规则等方面的探索力度。要在保证互联网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的基础上,加速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智能化水平,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应用,探索形成智慧司法的实践样本,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积极探索互联网时代电子诉讼规则,推动完善互联网司法治理实体规则,切实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有效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推进工作,切实优化理念、加深认识、转变思路,将在线诉讼作为特殊时期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基本模式,确保队伍不散、工作不断、质效不降,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做出有益探索,奠定良好实践基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要作为推进在线诉讼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工作思路,理顺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积极带头以在线方式办理案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在线办案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常态化机制。

  十四、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加快搭建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总入口的在线诉讼平台,推动现有诉讼服务平台对接中国移动微法院,整合完善各类信息系统,防止多头开发和重复建设。要着力打通内外网,实现司法数据安全有效交互。要基于现有的平台系统,增加相应工作模块,拓展优化在线诉讼各项功能,对接实践需求,优化使用界面,提升用户体验,确保在线诉讼服务系统集成、高效便捷。

  十五、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做好辖区法院推进在线诉讼的统筹指导工作,制定出台相关诉讼规程和文书样式,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统一,合法有序。要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研究,不断总结提炼辖区法院推进在线诉讼的有益举措和经验,认真搜集存在的问题困难,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或建议,及时形成工作报告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4日

附:

人民法院报特约评论:

有力有序推进在线诉讼

助力疫情防控 守护司法公正

作者:人民法院报特约评论员 革言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上下打响了一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人民法院不能缺位,群众的司法需求不能漠视,公平正义更不能缺席。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既是对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一次重要检验,也是对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力水平的一次严峻考验。特殊时期,人群限制流动聚集,许多群众居家隔离,注重现场亲历的传统线下诉讼模式已不适应当前疫情防控需要,在线诉讼成为统筹兼顾疫情防控与审判执行工作的最有效途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法院疫情防控期间的在线诉讼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这对于推广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依法防控疫情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这是对全国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全面动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能力,为防控疫情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疫情汹涌,对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巨大冲击,随之而来的矛盾纠纷日益显现,人民群众在房屋租赁、网络购物、网络服务、劳务劳动、网络侵权、破产清算等领域的解纷需求十分强烈,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方面的责任十分重大。

  在当前疫情防控最吃劲的关键时期,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仅不能停滞,更需要转变思路、优化机制、改变方式,积极通过在线诉讼模式,将法院审判的功能作用发挥在防疫工作的第一线。《通知》的出台,就是对全国法院发出的动员令和集结号,标志着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司法模式的深刻转变,意味着在线诉讼将成为特殊时期法院工作的常态化机制。

  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法院迅速行动,大力推行在线诉讼模式,纷纷推出“在线调解”“远程开庭”“云端执行”等工作举措。全国法院普遍开通诉讼服务网,提供网上立案、在线调解等多项诉讼服务;已经建成的38068个科技法庭,都能够支持远程视频庭审;全国3516个法院已经全部对接中国移动微法院,有效支持在线诉讼各项活动。人民法院近年来推进智慧法院和互联网司法建设的成果,在这一特殊时期得到全面应用和充分展现。

  在线诉讼作为司法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需要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和系统安排。《通知》的出台,传递了两个明显信号:一方面,全国法院要步调一致、行动统一,不能零敲碎打、各行其是。对于具备在线办理条件的案件,原则上应当能在线尽在线,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有效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另一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需求推进在线诉讼,不能一哄而上,脱离实际盲目推进,更不能为了在线而在线,防止在线诉讼“装样子”“充门面”“蹭热点”,成为中看不中用的“花架子”“表面文章”。

  第二,这是有序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切实保障审判质量效率的有力举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必须遵循司法规律,严守正当程序原则,确保诉讼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实事求是讲,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尚处于探索完善过程中,在制度层面还存在部分规则不明确、标准不清晰、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在实践层面,有的法院在线审理程序还不够严谨规范;有的未充分履行释明告知义务,导致当事人对在线诉讼法律后果认知不足,影响其合法诉讼权利;有的简单追求在线审理效率,随意简化诉讼流程环节,影响案件裁判质效,等等。此次疫情防控,是对人民法院在线诉讼水平和质量的一次重大考验,也是推动全面完善在线诉讼规则的重要窗口期。

  《通知》对在线诉讼规则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中有三个方面值得特别注意:一是明确在线诉讼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价值导向,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便利,适用条件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审理的,法院不得强制适用。二是强调了在线诉讼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运行,因为诉讼活动是非常严肃的公权力行使,必须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和公开性。例如,在线诉讼活动必须在信息系统中留痕,由当事人在线确认,确保诉讼行为法律效力;对网上立案或跨域立案申请,人民法院需按诉讼法规定在7日内处理;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必须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保庭审的亲历性,不能违反程序仅靠语音、文字和图片等方式开展庭审;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必须按照诉讼法规定征得受送达人同意,且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文书范围,等等。只有坚持于法有据的基本原则,在线诉讼才具有正当性、公信力和生命力。三是填补了在线诉讼的部分规则空白。《通知》有效明确了在线身份认证方式、以电子化方式提交材料的效力、在线庭审相关庭审纪律,电子送达生效标准等规则,对各地法院作出清晰指引,确保在线诉讼规范统一。

  第三,这是深化互联网司法建设,推动审判模式转型升级的关键一招。近年来,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总体上处于立柱架梁、夯基垒台阶段。无论是成立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推行全流程在线审理模式;还是在部分法院开展中国移动微法院试点工作,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司法机制,都还处于积累经验、完善平台、建章立制的重要阶段。但总体上看,传统线下诉讼方式仍是主流。部分法院尽管建设了相应信息化平台,尝试过少量案件在线审理,但由于在线理念不深入、实践做法不成熟、配套机制不完善、技术设备不到位等原因,在线诉讼未成为工作常态。而此次疫情来袭,客观上推进了人民法院加快互联网司法建设步伐,全面激活前期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及时发现现有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的短板和缺漏,引导法官积极转变司法理念和工作方式,有效促进了在线诉讼所占比重和应用深度。

  《通知》的出台,既是立足当下、指导人民法院通过在线诉讼方式应对疫情的紧急举措,又是着眼长远、推动司法模式转型升级,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系统谋划。此次疫情过后,互联网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将进一步凸显,网络应用的广度与深度将极大拓展,人民群众在线诉讼需求将得到全面培育和有效激发,深化互联网司法建设将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内在需求和重要命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形势下,《通知》提出在全国法院加大在线诉讼推进力度,探索建立一整套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全面优化升级信息系统,拓展在线诉讼服务功能。这不仅将为有效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更将有力促进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迈入新阶段,实现互联网时代司法模式的深刻转型。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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