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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17年前非典疫情在校隔离的历炼,新冠疫情在家隔离有了经验。上有老下有小,在隔离中除了给家人以安慰和信心,同时也思考疫情中造成的法律上对建工行业的影响。参考了诸多建工法律专业老师的分析,我们团队整理了疫情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甲方、乙方的项目管理、合同履行的影响和应对,作了系列文章,在此段时间陆续推出!祝疫情尽快结束,各位身体健康,行业早日正常,祖国繁荣昌盛!
甲方系列文章目录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态势发展
二、甲方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合同履约”的基本原则
三、甲方施工合同履约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应对
四、甲方工程项目中劳动关系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应对
五、甲方工程项目中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应对
六、甲方应创新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招投标工作”
七、甲方应配合和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的疫情防控管理工作
八、疫情关注
本期文章分享“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态势发展 ”和“二、甲方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合同履约”的基本原则 ”
壹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态势发展”
2019新型冠状病毒,即“2019-nCov”,因2019年武汉病毒性肺炎病例而被发现,2020年1月12日被世界卫生组织命名。冠状病毒是一个大型病毒家族,已知可引起感冒以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等较严重疾病,新型冠状病毒是以前从未在人体中发现的冠状病毒新毒株。
2020年1月20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下称“新冠肺炎”)被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冠肺炎同时被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020年1月23日,武汉封城: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
至2020年1月29日,全国已有31个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均陆续采取了“封村”、“封路”等严密的疫情防控措施。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等省市也陆续发布通知,一般要求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还有不少省市发文要求跨地域流动人员入境后主动居家隔离14天。
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截止到2020年2月3日17:07分,新型冠状病毒仅湖北省的确诊人数就已达11177人,死亡人数已达350人,而且确诊人数及死亡人数还在持续增长。
可见,无论是从“新型冠状病毒”的感染及传播的事实层面,还是从国家及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新型冠状病毒”采取防控措施的重视层面来看,“新型冠状病毒”的严重程度都不亚于“非典”。
贰 甲方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合同履约”的基本原则
1 参考依据
基于“新型冠状病毒”与“非典”均是“传染病”及两者在“感染、传播方式”和“预防、控制措施”等方面的高度类似性,在最高院没有出台正式的“如何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履约影响的处理规则’”的文件之前,甲方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合同履约”可以参考“非典”时的一些司法裁判规则。
为了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的第三条第3项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2 法律解读
可见,针对“‘非典’疫情原因对合同履约产生的影响”,最高院实际上从法律层面提供了两个解决“因‘非典’疫情原因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的路径:
一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即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多数论者将该项规定解读为“情势变更”,但笔者认为,简单地将该项内容与“情势变更”划等号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构成“情势变更”的情形下,除了重新协商,当事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就只有“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两种,而该项只是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人都知道,法律是由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组成,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存在法律规则的情况下,一般不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要尽量避免个案中“法律规则”向“法律原则”的逃逸,以杜绝法官根据法律原则“恣意裁量”。而最高院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恰恰是在鼓励这种“逃逸”,主要原因在于“非典”疫情比较严重,可能会对多数合同履约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仍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去处理一些“‘非典’疫情导致的合同纠纷”,可能会对多数合同当事人极为不公平。因此,在“非典”疫情这一特殊情形下,为了公平地处理受“非典”疫情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不应当“僵化”地适用法律规则,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从而在司法适用中合理地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
二是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去处理合同纠纷,即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就是合同法有关“不可抗力”的专门规定。
经对该条第3项规定的仔细分析,可得最高院对“非典”疫情的以下三点态度:
1.“非典”疫情并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首先,最高院并没有直接对“非典”疫情作直接定性;其次,除了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去处理“非典”疫情影响的合同纠纷外,最高院还规定了“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的处理规则。
2.“非典”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具体看“非典”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程度,即只有在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去处理。换句话说,最高院认为,只有在“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情况下,“非典”疫情才构成“不可抗力”。
3.除了“非典”疫情的影响,如果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去处理。换句话说,最高院认为,在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也构成“不可抗力”。
作者 | 王春军、牛明辉
来源 | 微信公众号“律界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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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中华律协、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央视财经频道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老师。曾在某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施工企业各类业务。
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类的非诉和诉讼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及纠纷、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及纠纷、PPP纠纷解决。
主要执业领域为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及仲裁,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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