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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广东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广东省各类一般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因为控制疫情,延长假期固然鼓掌与支持,但同时也的确对很多企业的经营计划、运营成本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因此很快就要企业主朋友问到企业能否在2月9日24时前开工,特写此小文予以回复。
一、可以早于2月9日24时开工的企业类型仅仅限于以下企业
“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因此,本文中该类型企业简称为“特殊企业”,可以提前开工;
非此类的企业在本文中简称“一般企业”,不可以提前开工。
二、广东省通知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
因此,广东省政府有权发布该通知,强制就企业复工时间予以要求和规范。
三、一般企业拒绝执行该通知在2月9日前复工的相关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一般企业因为没有执行广东省通知提前开工,导致单位员工涉及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等事实后果,则企业负责人员可能触犯该条刑事法律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员工可否拒绝一般企业在2月9日前上班的要求
员工可以拒绝一般企业在在2月9日前上班的要求。
广东省通知是有法律基础的合法通知,具备在广东省范围内要求强制遵守的效力,而且执行所属地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是每一个企业、公民应尽的义务。
最后,祝所有亲朋好友们新春快乐,健康喜乐。
(来源:微信公号“读一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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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武汉大学民商法研究生。从事了大量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和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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