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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正式公布,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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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网络言论、行为,树立律师良好形象,2018年6月20日,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并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规范为全国首家省级律师协会制定并发布的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则。

附图一.jpg

粤律协〔2018〕87号

关于公布《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行网络言论行为规范》已经2018年6月20日第十一届省律协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子公布,自2018年81日起施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

2018年7月27日

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

(2018年6月20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网络言论、行为,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

  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经本省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网络发表、转载言论、文章或者传递信息时(以下统称为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网络言论行为是指以计算机、移动电话、

  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等为终端的,能够以文字、语音、图片、视频或其他电子文件形式传验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宁宪法,以宪法确立的思想为指引,不得否定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本安全。

  第五条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草重事实,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条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通守律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

  第七条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符合律师职业的身份、形象,不得采用夸大其词、哗众取宠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三章 具体规范

  第八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握正确方向,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以下言论、文章或信息:

  (一)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煽动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不满、对立的;

  (三)发起、动员参与危等国家安全组织的;

  (四)支持、动员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其他有悖宪法确立的政治方向的。

  第九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以下列方式影响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

  (一)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

  (二)组织网上聚集、声援;

  (三)恶意炒作自己或者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

  第十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散布以下信息:

  (一)国家秘密;

  (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

  第十一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进行有损律师身份、形象的下列宣传:

  (一)以贬损他人、其他行业或其他社会群体等方式抬高自己;

  (二)其他有损害律师群体、律师行业的宣传方式。

  第十二条 除本章的其他规定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还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以下言论、文章或信息:

  (一)虚假或歪曲事实真相的;

  (二)侮辱或诽谤他人的;

  (三)明显不符合法律基本常识或生活常理的;

  (四)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五)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甚至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明显或暗示自己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特殊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通过网络发表的其他言论、文章或信息。

  第十三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对言论、文章、信息转载、转发或以其它方式进行网络传播时,应当对传播内容进行判断和筛选,不得传播本规范规定不得发表、披露、散布的言论、文章或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其所属律师协会应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对违规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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