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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3份判决书看虚拟货币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辩护——从最新缓刑判决书看虚拟货币犯罪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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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随着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国家逐渐强化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并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也在这一过程中逐年递增,近几年随着全国各地的P2P平台、私募基金相继“爆雷”,一时间,该类型案件的发案率更是呈井喷之势。

  基于对无罪的渴望,缓刑也成为当事人及家属无奈之下的一种选择。为总结虚拟货币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在我国的罪轻辩护规律,笔者通过无讼网、把手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案例搜索平台,以“刑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缓刑”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并从中查找出73份法集资类犯罪的缓刑判决书,从中精选出5份较有代表性的判决书,汇总其缓刑理由,归纳其罪轻辩护要点,以现实的、最新的缓刑判例作为罪轻辩护的有效指引。

  今天和大家分享剖析的是近3年虚拟货币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缓刑的情形。

  缓刑规定在刑法第七十二条,是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而且符合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根据司法解释,上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数罪并罚三年以下的情形。

  缓刑裁判要旨1:被告人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相关缓刑案例:卢某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8)桂1102刑初11号】

  缓刑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红以投资MBI虚拟货币等经营活动为由,要求参加者以购买M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被告人卢某红组织、领导参与的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被告人卢某红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卢某红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红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卢某红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红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卢某红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卢某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24138.37元,其余罚金从卢某红尾号为8949、卢某礼尾号为4575、何某某尾号为4977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的钱款中折抵,不足部分继续缴纳)。

  类似案例:

  1、严林玲、刘丙寿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2018)苏1311刑初60号 】

  缓刑裁判要旨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已退缴了大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相关缓刑案例:王旭军、胡成林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株洲县人民法院(2018)湘0221刑初3号】

  缓刑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旭军、胡成林、何模琼以购买虚拟货币、持有可逐渐升值为名,以入会形式推广维卡币,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种经营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均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旭军、胡成林、何模琼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旭军、胡成林、何模琼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成林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旭军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胡成林、何模琼退缴了大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和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对三名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胡成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模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胡成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胡成林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二、被告人何模琼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何模琼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类似案例:

  1、祖有卫、于守胜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株洲县人民法院(2018)湘0221刑初90号】

  2、被告人赵文智、杨仲军、李刚、程迎春、谢达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4刑初104号】

  缓刑裁判要旨3:自愿复投的资金不应认定为被告人实际产生的违法所得,被告人非法获利供述不稳定,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应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结合全案证据,采信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证据予以认定。

  相关缓刑案例:于守胜、梁宁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株洲县人民法院(2018)湘0221刑初90号】

  缓刑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守胜、梁宁、王谦以购买虚拟货币、持有可逐渐升值为名,以入会形式推广维卡币,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种经营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中,被告人的获利,系根据维卡币公司网站后台数据中,被告人账户总奖金数额,扣除维卡币网站强制复投的资金,减去余额,再结合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自愿复投与公诉机关扣除的强制复投性质类似,均是现金币未能成为被告人可实际拥有并使用的现金,因此自愿复投的资金亦不应认定为被告人实际产生的违法所得,但对已经变成现金的获利再次用现金重复投入的不应扣除。对于被告人非法获利供述不稳定,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应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结合全案证据,采信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证据予以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于守胜、梁宁、王谦系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守胜到案后,积极规劝了梁宁和王谦到案,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祖有卫、于守胜、梁宁、王谦均退缴了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于守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对被告人梁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于守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梁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张王宏、黄宇2020年1月24日

  (注:专题系列文还包括:《从114个不起诉决定看虚拟货币被控非法集资犯罪的3个无罪辩护方向和8个有效辩点 ——虚拟货币涉非法集资犯罪实务研究之一》《虚拟货币涉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入罪逻辑与无罪辩护进路 ——以亲办案件结合判例的实务研究之二》)

作者: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 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来源:金融犯罪大要案辩护)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王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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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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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刑匠精品辩护团队创始律师

  主攻金融、知识产权、污染环境犯罪等领域辩护,在多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故意伤害等案件的辩护中成绩卓著,有多起成功的无罪案例,擅长合同诈骗犯罪、非法拘禁等重大刑事案件刑事控告、撤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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