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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范律师,如果我起诉离婚,能把房子都判给我么?我们原来签过一份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我的。
如果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是以离婚为前提的,但你们最终没离婚,那么这份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并未生效。
案情回放
李小婉和鲁兰德是在爸妈组织的相亲局上认识后结婚的。
小婉喜欢兰德,因为兰德长得清秀,戴着眼镜斯斯文文,运动时阳光爽朗,运动后洗完澡,身上还总透着一股清香,让小婉为之着迷。
不过兰德并不爱小婉,迫于家庭催婚压力,现实生活中也没有一见倾心的姑娘,将将就就也就在2008年结了婚。
婚后双方共同努力,加上双方家长的支助,买了一套市区的房子,现在价值已达500万元。也生了儿子,儿子如今已经8岁,上小学。一家三口就这样尚算安逸的生活着。
打破平衡的是兰德单位新来的同事娜娜。
兰德是公务员,做着不大不小的官,平时的爱好就是运动和看书,比如打羽毛球、乒乓球、篮球、跑步等。而娜娜,也是个爱看书和运动的姑娘。经常和兰德一起运动,还相约一起跑步,一起看书。
有的时候,爱情总是会不期而至,即便那可能是个错误的时机。
兰德从来没想过自己会爱上一个姑娘,而且是自己已婚的时候,而娜娜也被这个浑身充满成熟、阳光、帅气、有学识的兰德所吸引。兰德在道德与感情的天平中衡量了无数个失眠的夜晚后,终是被爱情折服,开始一段婚外情的生活。
但终归纸是包不住火的,当从不加班的兰德开始经常晚归时,引起了李小婉的怀疑。当小婉拿着兰德与娜娜的聊天记录质问兰德时,兰德坦然的承认了,并同意了小婉一气之下的离婚要求。双方在2015年8月8日签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小孩随小婉生活,兰德每月支付小孩3000元生活费;房屋所有权归小婉所有,所有的家庭积蓄归小婉所有。
原本兰德以为他离了婚可以和娜娜结婚的,因为娜娜无数次说起想要和兰德结婚的念头。但当娜娜知道兰德签了这么一份不平等的“离婚协议”后开始闹脾气,娜娜家庭条件不好,靠娜娜和兰德两个人想要再买一套房太难了,而她自己长相貌美,气质优雅,并不想自己婚后还要耗费大半辈子的工资去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而兰德本以为,只要两个在一起就比什么都好。两人就此开始产生矛盾。
当婚外情开始遭遇现实的利益时,终于让兰德开始观察小婉的好,从一开始就跟着并不富裕的自己,给自己生了儿子,把家庭和儿子照顾的妥妥帖帖。渐渐的兰德的心开始回归家庭,他反悔了,不想离婚了。
但小婉很难放下这个芥蒂,两个人不冷不热的耗着。直到2017年的4月,小婉发现兰德还在与娜娜联系时,她的心彻底伤透。小婉要求离婚,并拿出了之前双方签的离婚协议,要求兰德净身出户。但这次兰德并没有同意,他认为是小婉疑神疑鬼,其实他和娜娜只是礼节性的联系,早已没有婚外情关系。
于是,小婉一纸诉状将兰德诉至了法院,并要求按照2015年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那么,这份2015年的“离婚协议”能被支持么?
法律解析
一、该份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协议,条件未成就,协议未生效。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小婉与兰德于2015年达成的离婚协议,法院认定其属于附加离婚作为前提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但因为双方后来并未协议离婚,现兰德反悔。根据上述规定,该份离婚协议并未生效。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为何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两个条款该如何适用呢?
我们可以了解一下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制作背景和初衷。我们知道,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均会要求双方就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即便是无财产分割,也要求有一份书面的协议内容。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实现与配偶离婚的目的,在家庭财产分割处理上会作出极大让步,待配偶与自己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再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对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协议的效力问题,实务中认识不一。
而婚姻法解释二的第8条就是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而制作出台。因此,从法条的制作背景和初衷看,该第8条所规范的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当然,根据该条解释的初衷,双方只要最终达成了离婚目的,为离婚目的而自行协商做出的让步约定等均应当生效,但若并未达成离婚目的,一方反悔的,仍可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来主张“协议”未生效。
经验总结
1.“离婚协议”应当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否则不能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发生家庭暴力、婚外情等过错行为,并因此双方就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偏向保护无过错方时,应当讲究协议拟定的技巧,巧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慎用“离婚协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财产的归属达成的书面约定是有效的,只是约定了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生效。所以,协议怎么写非常有技巧!
(来源:微信公号“律匠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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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家族财富法律部主任;杭州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原杭州市某法院资深法官,近十年民商事审判经验,共审理各类诉讼案件一千余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办事认真仔细,善于沟通协调,能敏锐抓取法律矛盾焦点。
曾担任集团公司诉讼中心总监,兼任旗下子公司法务总监,负责组建法务团队,建立并落实诉讼、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筹建不良资产尽调小组等。
主要业务领域:民事、商事合同、民间借贷、金融借款、融资担保等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尽职调查、不良资产处置等非诉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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