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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留给子女,离婚后产权变更登记前可以反悔吗?办理过户前,万一夫妻一方或双方有有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可以拍卖该房产吗?
第一,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留给子女,是赠与。由于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未成立,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
实践中,很多这样的案例,夫妻离婚时考虑到孩子今后的生活,双方会约定房子留给孩子,或由抚养孩子一方与孩子共有,但是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由于不要房子那一方有债务纠纷,被判决、裁决偿还他人债务,进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依然会拍卖该房子用于还债。
如果不仅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子留给子女,而是同时与子女签订有《赠与合同》,同时已经将产权证交给子女,并将房屋交给子女使用,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当然,如果离婚的夫妻明知自己负有大额债务不能偿还,却将房子留给孩子,即使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债权人依然可以申请撤销赠与关系。
第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反悔。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基于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就财产、子女等问题而订立的,所订条款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一方不能任意撤销。
关于房产留给子女的协议条款是依附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以结束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因此不适用《合同法》中的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基于诚信原则,在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也不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些人利用企图利用撤销赠与来达到与原配偶离婚并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违反了与原配偶的约定,更是给原配偶或子女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而,在离婚协议生效后,夫妻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予撤销的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返回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会驳回该诉讼请求。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留给子女,是不能随便反悔的,同时,应该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作者:李金燕 林仁聪
(来源: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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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瀛和律所机构建筑房地产委员会主任。毕业于北京大学,先后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南宁糖业、绿城水务、北部湾港和多家非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系南宁平南商会副会长,广西比干文化促进会副会长。
在建筑工程、土地和房地产开发,不良资产处置,投融资,国际贸易、企业改制和公司并购、公司内部治理众多法律服务领域及刑事辩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联系方式:1397710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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