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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从14楼扔下水果刀等物获刑一年!沪首例高空抛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近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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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从14楼往下扔刀扔电脑,造成三辆轿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并宣判,被告人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施行后,上海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记者了解到,蒋某系家中独子,从小随外公外婆长大,学校毕业后多年无业,也无稳定收入来源。今年年初,蒋某因家庭矛盾与父母感情恶化,从父母家中搬出。2019年8月1日,蒋某声称要为外公外婆讨回公道,手持网购的棒球棍来到父母家。没想到父母竟然更换了门锁,蒋某心中顿生怒火,联系了锁匠上门开锁。门锁落地,蒋某发现父母竟都在家中,双方遂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执过程中,恼羞成怒的蒋某抡起手中的棒球棍对家中电器、窗户玻璃等一顿打砸,还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扔出窗外。

  据悉,蒋某父母家住14楼,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车辆、行人络绎不绝。蒋某抛出的物品将停靠在停车区域的三辆轿车击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各类损失经评估为4293元。事发后,蒋某第一时间报警投案。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蒋某将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从高处抛下,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坏楼下停放的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依法从宽处理。

  蒋某的辩护律师就蒋某抛物是否存在直接故意和量刑问题发表了辩论意见,他认为,蒋某抛出的物品并非危险物品,且抛物是为了泄愤,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据此提出了适用缓刑的建议。对此,公诉机关表示,本案在起诉时已经综合考虑了蒋某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因素,当庭不建议适用缓刑。

  蒋某当庭表示认罪。“我当时就是想让他们有点损失……我的犯罪根源是冲动过激,我以后会理智冷静一点,不做危害别人的事情。”庭审中,蒋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忏悔。

  经审理,上海闵行法院认为,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还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法院认为,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不宜适用缓刑。同时,被告人蒋某系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蒋某具有赔偿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高空抛物入刑,敲响安全警钟

  上海闵行法院审判员、本案主审法官于明晶认为,近年来,各地频频发生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头顶上的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城市管理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高空抛物中取证问题、责任主体确定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意见》出台前,高空抛物入刑一般是以“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进行认定,本次《意见》明确规定了“故意高空抛物”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之一,加大了对这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本案中,被告人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高处抛出,虽为发泄情绪,但其明知房屋楼下系小区公共道路,仍肆意抛物,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构成了“故意”。此外,被告人抛物的行为造成三辆轿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虽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严重的财产损失,但危及了小区内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符合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完全满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系《意见》出台后,上海法院首起判决确认的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件给高空抛物的行为人敲响警钟,不能以发泄为名肆意妄为,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刑法将严惩不贷。”于明晶表示。

记者:严剑漪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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