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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成为一名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要做哪些准备?两公律师主要职责有哪些?市司法局目前推行了哪些举措?两公律师未来发展情况又如何呢?
11月28日,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工商联联合召开深入推行本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上海市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总体目标、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推进本市两公律师制度,今年6月,经市委深改委审议通过,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为本市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市司法局会同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大力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目前,在推行两公律师行政许可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探索推行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等重点工作中已取得明显进展和阶段性成效。
推行两公律师制度,充分发挥两公律师的职能作用,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落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水平,为加快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党中央就推行两公律师制度作出了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201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的总体目标,为全面推行两公律师制度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司法部就推行两公律师制度出台了管理办法。2018年12月,在全国两公律师队伍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司法部制定出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对两公律师的任职条件、程序、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等进行了规范,为加强两公律师队伍建设、规范两公律师管理、发挥两公律师职能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市委市政府就推行两公律师制度明确了总体要求。为确保到2020年底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两公律师制度体系,市司法局深入总结多年以来的实践做法,紧密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形成了本市《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草案,今年4月经市委深改委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意见》明确了上海推行两公律师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制度安排等,进一步对推进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本市两办印发的《意见》,是上海深入推行两公律师制度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首要任务。
《意见》明确,“2020年6月前,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同步推进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人民团体的公职律师工作。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到2020年年底,全面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目标任务里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到2020年6月,实现普遍建立的目标,二是到2020年底,实现全面形成制度体系的目标,这个目标总体上与中央两办《意见》保持一致,三是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这是上海推行两公律师制度的创新探索。
要通过试点,让民营企业的公司律师成为企业依法决策的把关者、企业战略发展的助推员、企业法治形象的代言人,从而切实提升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助推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两公律师的职责任务和权利义务。
公职律师8项职责主要是:
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参与处理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8.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6项职责主要是:
1.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3.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5.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享有的主要权利与社会执业律师总体一致。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此外,《意见》还明确,由市司法局负责对全市推行两公律师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对申请两公律师的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两公律师证书;对两公律师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备案,并对执业档案进行管理。
关于两公律师的管理体制,《意见》明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两公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
同时,两公律师还应当加入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享有律师协会特邀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
截至10月底,本市共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1542人,其中公职律师1063人,公司律师479人。
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合力推进本市两办《意见》落地见效,目前,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推动行政审批规范化。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两公律师的申办指引,对申请人员范围、申报流程以及申请材料;申请人从事法律事务的界定标准和年限;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等予以明确,进一步推动两公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二是形成了在民营企业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方案。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开展了深入调研,充分了解本市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法律服务的需求以及律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实践情况,进一步研究明确了制度推行的范围对象和具体规则,出台了本市在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为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加强对市律师协会开展两公工作的指导。指导市律师协会成立两公律师专门工作委员会、修订相应的会员规范和规则,依法保障两公律师的执业权利。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本市两办《意见》确定的目标,从加强发展规划、推动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和进一步加大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宣传力度四方面,加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附:
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市中的作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进一步推动上海法治环境良性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落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根据法治建设规律和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为加快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按照重品行、讲操守、守规矩要求,选拔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过硬,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在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分类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引导和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严格依法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准入和日常管理工作机制,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三)目标任务。
2020年6月前,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同步推进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人民团体的公职律师工作。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到2020年年底,全面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制度
(四)市、区两级党政机关,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设立公职律师。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证书:
1.所在单位在职在编的公职人员;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3.符合公职律师其他相关申请条件。
(五)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参与处理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8.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制度
(七)国有企业应当普遍设立公司律师。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员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取得公司律师证书:
1.与所在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3.符合公司律师其他相关申请条件。
(八)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1.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3.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5.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企业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司律师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许可制度
(十)市司法局负责对全市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对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备案,并对执业档案进行管理。
(十一)市级党政机关和市管国有企业向市司法局提交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
区级党政机关,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国有企业向区司法局提交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区司法局初审后,应当报市司法局审批。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区级党政机关通过市级主管机关提交本单位的公职律师申请。
市司法局收到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五、建立完善管理体制
(十二)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进行审核,处理对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投诉等。
(十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或者不再从事本意见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法律事务,应当注销其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如果在新单位或者新岗位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如果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及配套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工作年限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十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享有律师协会特邀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积极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十六)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时,应当报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推进情况。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要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综合考虑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科学、合理设置工作机构、人员规模和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工作。
(十七)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要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建立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律师执业特点的工作保障机制,设立工作经费预算项目,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确保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依规履职。
(十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相关党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注重工作衔接配合,规范考核管理,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等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本意见实施前已取得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依据本意见承担职责、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所在单位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人民团体按照本意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意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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