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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规:《江苏省公司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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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司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江苏省公司律师行业自律建设,规范公司律师执业行为,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本省公司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公司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公司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司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凡在本省各类企业中执业的公司律师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公司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律师执业必须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未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公司律师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并妥善保管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六条 公司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七条 公司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共同推进公司律师行业自律建设。

  第八条 公司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九条 公司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涉及的个人隐私。

  第十条 公司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 公司律师应当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公司律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公司律师执业特定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司律师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把牢政治方向,坚守政治立场,树立大局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忠诚。

  第十四条 公司律师应当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形象、权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证令行禁止,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十五条 公司律师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提高法治素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十六条 公司律师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企业内部业务,严格遵守企业各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做到廉洁从业,尚俭戒奢、勤俭节约。

  第十七条 公司律师中的党员律师应当自觉强化党员意识,提升党性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 公司律师中的党员律师应当注重增强身份意识,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增强组织观念,抵制不良思潮,远离低级趣味,对自身言行负责,对外发言谨慎、严谨,不发表负面言论。

  第十九条 公司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单位制定的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自觉服从所在单位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公司律师应当勇于担当、恪尽职守,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为所在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律师应当秉承依法、诚信、尽职的履职宗旨,承办所在单位所涉各类案件,为所在单位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做出可行性参考分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律师应当建立执业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律师应当谨慎保管执业中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律师代理所在单位开展法律事务,只能在所在单位授权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是集团企业的应包括集团所有参股或控股的成员企业,下同)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律师不得私自接受所在单位个人或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委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第四章 公司律师与所在律师事务部关系规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对本部所属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应当大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准入、退出管理,监督公司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为公司律师履职创造条件,保障公司律师在履职过程中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定期组织本部所属律师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总结交流履职经验,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十条 公司律师应当自觉服从所在律师事务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完成律师事务部交办的工作任务,参与律师事务部组织的学习培训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律师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律师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情况不再具备任职条件的,所在单位律师事务部应当收回律师工作证书,并按程序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五章 公司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担任所在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第三十九条 公司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

  第四十条 公司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第六章 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关系规范

  第四十一条 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律师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应当尊重社会律师,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第四十三条 公司律师或律师事务部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各类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社会律师或律所声誉的言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并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第七章 公司律师与司法行政部门关系规范

  第四十五条 公司律师应当自觉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公司律师管理、考核评价等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律师每年度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注册手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律师办理年度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部统一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办理。

第八章 公司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四十八条 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规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律师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

  第五十条 公司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律师受到所在单位调查、处罚的,应当向律师协会书面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律师应当妥善处理执业中发生的纠纷,履行经律师协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律师应当执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律师应当履行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则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律师应当按规定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或惩戒。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律师协会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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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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