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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炒更”现象在广东地区非常常见,公司会在销售旺季聘请人员来临时工作,旺季过后,这些人员便会离开,这种临时人员工作就叫“炒更”。“炒更”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处理不当会被当作劳动关系,笔者以真实的一例来进行分析,希望有助于对“炒更”进行区分。
案例:王某于2019年4月1日进入深圳某珠宝公司从事抛光工作,于2019年4月30日离开,后王某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该公司称,王某只是聘请的“炒更”人员,与公司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刘某认为,其每天打卡上班,且经常加班,接受公司管理,属于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对“炒更”与劳动关系进行区分,是解决本案的关键,让我们一起来认识“炒更”。
一、“炒更”的词义
“炒更”是通俗说法,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词语,所以“炒更”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炒更”指业余时间(多为晚上)再从事别的工作挣钱,从该词义可以看出,“炒更”主要是临时性工作,没有具体工作任务。珠宝行业的公司有聘请“炒更”的行业惯例,炒更人员报酬支付标准有计时和计件两种。
二、“炒更”涉及的法律关系
依据“炒更”的词义,不难看出公司与炒更人员应是劳务关系,炒更人员为公司提供劳务,按照劳务量或者劳动时间获得报酬,多劳多得,人身相对自由,不隶属于公司。但如何区分“炒更”人员与公司员工,就要注意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是一种稳定的、持续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
2、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不平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中,公司与劳动者地位平等。
3、劳动关系中,工资一般以固定周期计算,周期内工资计发相对稳定;劳务关系中,劳务费一般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计算依据,核算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四、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法律实务中,除了劳动合同,仲裁庭、法院一般参考以下内容认定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五、公司如何避免“炒更”人员与公司之间被认定成劳动关系
公司要与炒更人员签订权利、义务、责任明确的劳务协议,这样可避免双方之间被认定成劳动关系。你的公司与“炒更”人员有签订规范的劳务协议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捍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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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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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微信公众号:法律捍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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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担任政府、企业、个人常年法律顾问和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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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湖南商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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