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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无许可职业放贷入刑没商量
2.实际年利率超36%后从重处罚情节
3.非法放贷能否秋后算账
4.暴力催收入刑,恶意赖账怎么治
5.门槛提高成本涨,市场需求如何解
6.“非法放贷意见”原文
1.无许可职业放贷入刑没商量
周一照例是个忙碌的日子。但这个周一,朋友圈绝对的头条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小伙伴们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牢牢占据。
”职业放贷入刑“,不仅在金融圈、法律圈广为热议,很多圈外的朋友也纷纷热议,可见民间借贷涉及面之广。下面,我们就”意见“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和影响分析一二:
《意见》第一条即规定了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
以营利为目的;
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亲友除外);
2年内
10次以上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年化利率超36%等。
也就是说,以往主要是由民事法律管辖的民间借贷行为被划入了刑法管辖的范围。
举个栗子,以往放贷的年利息超出36%顶多法院不支持,本金和24%以内的利息还是有基本保障的。但新规出台后,由于涉及刑事犯罪,借贷合同都可能无效,利息都可能无法收回。
基于比较低的入刑标准和如此高的风险,没有资质的职业放贷生意基本可以说是做不下去了,影响较大的可能包括P2P、没有资质的联合放贷公司、职业放贷的个人、催收行业等。
2.实际年利率超36%后的从重处罚情节
实际年利率
从最高院发言人的解读可知,《意见》打击的重点是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贷。何为非法高利贷,其标准就是此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36%的年化利率。年利率超过36%且符合一定金额标准的就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可达五年。
实际年利率是个值得琢磨的关键词。民间借贷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先支付一部分利息,俗称“砍头息”,以及相应额服务费等各种费用。本次意见将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预先扣除的费用全部视为利息,可以说按以往的套路,很多借贷年利率轻轻松松超过36%。
《意见》还降低了”有其他情形“和黑恶情形”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三条规定虽未达到“情节严重”或“情形特别严重”的,具有下列情节的也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3.非法放贷能否秋后算账
两个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用哪个?
影响司法解释适用效力的文件主要有两个。
“两高”(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即颁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效力规定》,其中第2条就规定: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完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次规定,即使放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10月21日前,但是案件处理在此后的也可以适用《意见》的规定。
果真如此吗?非也。我们留意到,这次《意见》对于适用问题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而根据155号文的第三条的规定和相关条文,《意见》实施前的行为是否追究属于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结合此前最高院曾于2012年2月26日发布《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明确了高利贷不宜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罚的观点,再结合刑法中“禁止事后法”的原则,对《意见》出台前的职业放贷行为更可能的司法实践处理方式是既往不咎。
4.暴力催收入刑,恶意赖账怎么治
催收和赖账往往此消彼长。江湖上常听说某出借人经营不善,出借人血本无归,也时常听说某出借人被恶意借款不还导致崩盘。
意见第六条规定了暴力催收如果构成犯罪需要数罪并罚,即使催收行为本身没有构成犯罪,但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也应当按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理。暴力催收不可取,如此规定无疑给催收行业又戴上了一顶紧箍咒,而如何科学控制恶意赖账又可能成为新难题。
5.门槛提高成本涨,市场需求如何解
凡事均需权衡利弊。新法侧重打击非法高利贷的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旦钱难借难收,最难受的可能还是那些体量不大、信誉一般、又没有硬抵押的中小企业和经营者。大金融机构往往青睐大企业,中小企业和经营者由于自身规模小、稳定性差,融资时常常爹不亲娘不爱,缺钱只能找民间金融。
因此,也有学者和从业者批评新规矫枉过正,封杀民间金融的副作用是抬高市场资金获得成本,进而可能影响实体经济。有人说,民间金融利率高,中小企业缺钱了还能挣扎一下。民间金融封死了,中小企业缺钱时可能连挣扎的机会都没有了。
一项法规的出台,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非法放贷入刑的新规实施效果如何,经济社会中的各方参与者如何及时适应、调整都是值得我们持续关注的。
6.“非法放贷意见”原文
(如下图示)
(来源:微信公号“法影吴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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