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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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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如果该活动系由单位组织安排,且单位鼓励或要求职工积极参加,那么应属工伤认定范畴。


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吗?

郎毅娜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34号)

  2006年9月5日,郎毅娜与北京外企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被该公司派遣到宝马(中国)公司工作。2007年7月20日,宝马(中国)公司组织销售部员工参加为期两天的团队建设活动,郎毅娜在参加马术训练活动时,从马上摔下受伤。2007年8月21日,北京外企服务公司向朝阳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局认为,宝马(中国)公司销售部安排的活动虽以“团队建设活动”为名,但从其内容看,主要是在娱乐健身场所进行镭射射击、骑马和打高尔夫球等具有娱乐健身和旅游性质的活动,上述活动显然不属于郎毅娜的工作职责范畴,故郎毅娜在参加上述活动中受伤,不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2007年10月8日,朝阳区劳动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认为,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系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认定,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宝马(中国)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

  本案中,郎毅娜参加的马术训练活动是宝马(中国)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既定安排的一部分,活动费用亦由该公司支付,并非郎毅娜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因此,郎毅娜在参加团队建设活动项目时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分担事故风险,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因此,朝阳区劳动局在《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中认定郎毅娜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摔伤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受伤,不应予以认定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随着企业人文建设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拓展训练、团建活动等,以此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提高员工的全方位素质训练。而对于此类团体活动的组织,因组织不利、场地设施老化等因素造成的纠纷也越发增多。通过搜索此类案例可知,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如果该活动系由单位组织安排,且单位鼓励或要求职工积极参加,那么应属工伤认定范畴。

  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目前,团队建设活动已逐渐成为一些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手段。原、被告提交的宝马公司《团队建设指南》《销售团队建设活动安排表》等证据显示,该公司组织团队建设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激励团队精神,促进公司的核心价值;团队建设活动对于促进该公司解决问题、改进程序、绩效大有益处;同时,该公司强烈建议每个部门每年至少举行团队建设活动一次。据此,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本案中,郎毅娜参加的马术训练活动是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既定安排的一部分,活动费用亦由该公司支付,并非郎毅娜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分担事故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郎毅娜在参加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综上,朝阳区劳动局所作非工伤认定结论认定郎毅娜所受伤害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进而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撤销。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82~183页。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9号)

律师总结

  (1)员工入职后,企业即积极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不论是应对团建活动抑或员工个人在工作期间遭受的工伤伤害都能起到很好的补充保障作用。

  (2)企业组织此类团建活动之前,应全面核查团建服务提供商的经营资质及场地设施,要求其提供相关经营资质及安全保障能力证明,谨慎审查服务合同,尤其是针对免责条款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一定要严格把控,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防患于未然。

  (3)团建活动中,企业组织者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与团建服务提供商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传递员工身体及活动现场信息,随时调整现场活动方案及准备合理应对措施,发生危险立即上报,协调好员工与团建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利益冲突,积极进行索赔及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谢娟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谢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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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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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高级劳动关系合规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担任南京市法律类新媒体专委会副主任职务,为点睛网点读平台专栏作者、今日头条优质原创作者、新浪微博知名法律博主。

  现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文化品牌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荣获盈科全国“优秀民事律师”、盈科全国青工委“未来之星优秀奖”、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政巾帼”等荣誉称号。

  谢娟律师专注企业内部治理及法律风险防控、企业用工合规及劳动争议解决,曾任职知名国企及大型房地产集团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等职务,现为多家知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多家行业头部企业系统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及劳动用工风险防范体系,担任江苏省人力资源南京HR团队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南京市“百企提升”服务专家、“创新▪创业”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发起人,受聘为智联招聘讲师、英才苑府讲师,长期开展各类法律培训,深受培训机构及学员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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