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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关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现实中,一些企业为节省成本,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利益受损,一旦因此引发争议,也将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本文将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相关要点作详细说明,供劳资双方处理养老保险待遇争议参考。
1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裁判机构管不管?
答:很多人认为肯定管,但实际上得分情形:
情形一:未缴纳且不能补办的才管,但如果能够补办的则不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即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情形二:缴纳年限或基数不足而导致的损失不管。应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
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应寻求行政部门解决。广东省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2012年7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其实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除第一条中,也大概是这个意思——只有不缴纳导致的损失,法院才管。
2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主张条件是什么?
至少应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4)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 法定退休年龄如何界定?
一般而言,男职工60岁,女职工方面,相对比较复杂。广东的做法是以合同约定确定为最重要的依据,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有兴趣的可以翻阅本公号之前所发《【原创】女职工50还是55退休(一审与二审又不同)?》一文。
另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确定?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依据的内容纷繁复杂,而且受政策影响较大,除非专业的机构进行核定,劳动者和一般的企业均难以举证证明其待遇损失。为此,提起专业机构核定待遇损失不失为解决之道。如《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2011)》第36条规定,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数额不明确的,可由当事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申请核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认为有需要,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对有关费用进行核定。
上述规则虽然赋予了劳动者依申请和裁判机构依职权启动核定程序的权利,但实际执行效果未必尽如人意,笔者目前尚未在公开的数据库中找到广东法院通过相关单位核定支持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案例。
另外笔者留意到,除了委托核定的模式,我国法院对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核定,有另外两种模式:一是酌定模式,即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如(2018)陕04民终437号案。二是根据工作年限(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5年的)按社平工资一定倍数确定损失。具体可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5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时效
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起算。
···········
作者:蔡飞、吴星宇
来源:微信公众号|飞劳动法
这个也仅仅是广东这边的判例,在辽宁根本法院不支持。退休后一年起诉法院竟然以超过诉讼时效不支持。另外,法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损失金额。因为你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所以你无法提供损失证明,社保也不给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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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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