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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涉众型的经济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不会局限在一个地方。“总部”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包括传销组织的设立者、策划者,支持传销组织运作的管理人员,还有与总部联系密切的高层级上线。总部案件之外,地方上的案件嫌疑人、被告人包括传销的下线、地方代理。
这不外乎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个问题是组织的定性,即地方案件将组织定性为传销,总部案件是否必定定性为传销。另一个问题是地方案件的上线被判得很重,总部案件的被告人是否也会被判得很重。
虽然总部案件和地方案件是因为一个传销组织而引发,但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总部和地方案件的判决结果会有先后顺序,总部案件不必按照地方案件来判,地方案件也不必按照总部案件来判。
但是在现实当中,案例的参考作用越来越大。一个地方的法院虽然不受其他法院判决的约束,但是案例所代表的事实适用法律的解释路径具有说服力,是可以借鉴的。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由省公安厅、甚至是公安部督办,法院的审判应保持独立性,但一旦一个地方定性下来,另一个地方很难会作出不一样的定性。但是,这也不绝对,定性必然立足于证据。不可否认同一套模式下的组织,不同地方可能会有不同的发展状态。更细地说,当这个代理没达到传销犯罪的标准,或者有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空间,地方不涉及组织定性问题。
其次,是量刑问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标准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的“入罪标准”包括: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情节严重”包括:(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在借助网络进行传销的情形下,“情节严重”的标准很容易满足。那么被告人是否就必定被判五年以上呢?有的案例的确如此,地方代理发展了两百多人下线,传销金额达到两百多万元,被判了五年。那么,在地方作出这样的判决的情况下,总部老板的刑期必定高于五年了?
其实,即使事实已经达到了上一个量刑档次,但最后的量刑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地方上的“重判”,有可能是没找到有效的辩护要点。比如上述所举例子,地方代理才发展了两百多人下线,传销金额达到两百多万元,与五年以上的量刑档次是很接近的,如果能够争取从犯这个情节,量刑就在五年以下了。
如果将地方代理当做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他就不是从犯,而是地方的“主犯”,没法获得减轻情节。但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地方代理必定要放在整个传销组织里定位。这个有利情节,需要自己去争取。
还是回答上述问题。我认为,在定性问题上,不同法院的判决是会产生互相影响的效果,尤其是在全国督办的传销大要案中,除非能够全盘推翻控方的指控,否则不会有法院发出不同的声音。但是,在量刑问题上,不同的案件具有不同的自首、坦白、从犯、认罪态度等情节,不同法院的判决的量刑不一样。
主犯的刑期也是要立足于事实。五年到十五年这个范围太大了,量刑就具有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善心汇”的老板张天明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处以顶格的“十五年”。“云数贸”的老板宋密秋被判了十二年。这两种传销都是没有产品的。至于借助有实际效果的产品进行传销的案件,量刑上应当区别于没有产品或者纯粹借助没有效果的道具的传销。
(来源:黎智鹏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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