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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
检察院指控:
2012年3月,被告人胡某参加投资境外哈斯根金融集团外汇买卖项目后,与该项目高层人员密切联系,积极组织境内人员参与该项目的课程培训、公司聚会、并发展下线。期间,被告人胡某宣称哈斯根金融集团为境外合法金融机构,实力雄厚,投资者投入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6万元),即可取得一个网上交易会员账号,该项目给予1万美元送1万美元的优惠条件,可以采用智能软件自动交易稳赚不赔,定额结转交易积分返还投资款,投资者可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加入取得“管理奖”、“对碰奖”,“管理奖”是每介绍一名投资者加入可提成10%,“对碰奖”是介绍两人加入,并将该两名新会员按左右放在自己两边的下线区域可提成10%。
2012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先后引诱陈某2、丁某、卢某、刘彤宇、李某1、张某1、付某、王某1、吴某、黄某、陈某1等人作为其下线会员并分别发展下线参与投资,传销活动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3层以上。上述人员分别投入人民币6万元至300万元不等,总投资额约6761600元人民币,均交给被告人胡某或汇入哈斯根金融集团在国内指定账户,被告人胡某从中获利约十万元人民币。2012年10月,“哈斯根金融集团”更名为“飞尼斯集团”后,投资者网上投资积分均无法结转返还,高层人员均失去联系,投资者无法取回投资款。
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认定涉案的总投资额约人民币6761600元,而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列明的总投资额为5934500元,请求法庭对涉案金额予以查明。2、被告人胡某在主观上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其发展的下线均是自愿参与哈斯根项目,没有任何胁迫、欺诈及非法拘禁等情况,也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等后果。3、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4、被告人胡某系初犯。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推销哈斯根金融集团投资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会员的人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唯指控涉案总投资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主义:
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点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对象是传销组织或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本案,胡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行为有如下:1.积极组织境内人员参与该项目的课程培训、公司聚会、并发展下线;2.发展了十一人作为自己的下线;3.经手传销资金约546万元。
法院认为胡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且属于情节严重判处六年刑期的说理严重不足。简单地认为只要经手546万元,就认定为情节严重,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五年以上的最高档。
对于传销组织严格意义上的组织者、领导者,对全组织的后果负责,其经手资金超过250万元,刑期在五年以上是合格的,但是对于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组织者、领导者,并不能仅判断经手传销资金多少来确定刑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五年以上的刑罚逻辑应当是先判断是否入罪,再根据事实进行量刑,对于犯罪行为,不得重复评价。
本案中,胡某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传销组织领导者、组织者,胡某被控的三个行为是否能够入罪都存在争议,分别分析如下:
第一个行为积极组织境内人员参与该项目的课程培训、公司聚会、并发展下线,这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领导者、组织者的那个类型?法院没有说理。胡某肯定不是这个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只是具体活动的积极组织,具体活动的积极组织行为,其是主导地位还是辅助地位,判决也未明确,如果只是带了几个去参与传销组织的活动,就评价为刑法上的组织者或协调者,这是不合适的。
第二个行为发展下线十一人。这个行为是否是属于对组织的扩大起了关键作用?法院也没有说理,这个组织人数有多少?如果是上万或几十万的人员参与,发展了下线十一人,根本算不上对组织的扩大起了关键作用。
第三个行为经手传销资金546万元。经手传销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胡某只是资金向上层流转的帮助犯,这个行为无法单独定性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三个行为单独分析均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综合判断是否可以构成呢?法院对此并没有详细的说理。如果法院认为三个行为判断认定胡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后,又认为经手传销资金546万元判处刑罚六年,这就违反了行为重复评价的刑法基本原理。经手传销资金546万元的行为,在入罪时已经评价,那么量刑时,不能再进行评价。
就本案律师的辩护意见来看,并没有抓住最主要的问题:胡某是否属于组织者、领导者的主体问题。
综上,我们不太认同胡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判处六年以上的意见。
(来源:反传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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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莞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现为小鸟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戴剑敏律师近年来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及理论、实务研究,担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专注于刑事辩护十余年,擅长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犯罪。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坚持刑辩专业技术与人文情怀相并重的观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有良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基础。近几年,除了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外,还针对具体案体、热点问题等等,撰写了大量文章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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