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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结婚送价值1200万房产,离婚时要求返还,这账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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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杭州日报8月27日载:26岁的黄娜在英国读完硕士回到杭州,跟房地产罗总的儿子闪婚。婚后公公大手一挥给小俩口买下杭州城北一套别墅,1200万房款一笔付清。三年后,黄娜提出离婚,公公说,当初是客气才写你的名字,现在要离婚,这个房款就算借款,你是要还的。


  这是一个热点法律问题,也是一个老问题了。小俩口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这到底算赠与还是借款之前各地法院的判法不一。如有的法院就认为:根据民间习俗,父母往往会赠与子女款项用于购房,且赠与是消极的接受行为,受赠方往往不需要做什么积极行为,因此难以举证,而借贷是一个积极行为,且在民间借贷中,主张借款成立的一方本身就负有举证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因此应当由父母提出证据来证明出资当时的款项性质为借款,如若是在子女离婚时补写的借条,因并非款项出借时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但现在随着房价高涨,很多时候父母给子女结婚购房往往是毕生积蓄所出,甚至是卖掉自己原先居住的房屋来一起买房。在这种情况下,如再苛求必须是当事人出资之时的意思表示方能证明是借贷的观点慢慢有所转化。

  现在很多法院观点都认为:

  父母对子女无当然的赠与义务,不能将父母的出资当然的认为是赠与。如果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是赠与的,应当推定为是暂时性的借款。也就是说,应当由子女举证证明款项性质是赠与,如若不能证明是赠与的,应当认定为是借款。

  此前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父母出资性质如何认定的判决就在律师圈热传。

  “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

  儿女一旦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北京高院在类似案件中也有作此种认定,且是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一致认定。

  “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回归到杭州姑娘黄娜这一案。据报载,其公公罗总亦在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期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及儿媳共同还债1200万,法院最终亦支持了公公的全部诉讼请求。

0828L3律师蔡思斌内容图公公#结婚送价值1200万房产,离婚时要求返还,这账如何算?.jpg

  很多人认为男方父亲表面上这样的结婚赠予,其实在结婚之初就给夫妻两人埋下了一个严重的隐患。因为房产存在一个“自然增值”,就等于说他的儿媳什么都不做,三年里就有最少400万的自然增值。她要套现这400万的增值就只能离婚。只要离婚卖房你就能拿走,你今天和你老公吵架了,离婚不离婚?

  男方自然不可能甘心就这样损失400万。也请律师,那么就是双方耗程序,再等女方还没卖房套现前先要女方还600万,让她卖不成房。

  最后就是彼此互相伤害。

  公公出资购房,反变成考验人性,造成离婚恶果,这真真何苦呢?

·菜驴支招·

  那有没有办法避免,法律上肯定有办法的,当然有的做法会伤害感情,不过事先预防在先,总比事后诉讼缠绵为好。

  1、简单明了,男方父母直接全额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屋即属子女个人财产,与配偶毫无关联。

  2、男方父母直接全额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对于产权份额作特殊约定,比如女方初始份额为1%,结婚若干年限后增加多少,生个子女又增加多少,直至双方平分产权份额等。让婚姻存续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决定房屋份额所有权。

  3、父母出资时直接在相关转账凭证上标明借款,后让儿子补上借条,明确款项性质,省得后续扯皮。

·从女方角度规避风险·

  1、在购买房屋当时请求公婆与其签署相关赠与协议,明确款项为赠与性质,避免后续争议。

  2、或者将出资及房屋转化并明确成彩礼的方式,如此持有婚书、礼单、婚姻视频等证据的情况下,该款项亦不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后续如有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的即不存在退还可能。

  3、在后续家庭生活中通过录音、视频、书面确认等方式记录公婆对于该款项性质的明确认定为赠与,排除后续转化为借款的可能。

2019年8月26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菜驴法评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蔡思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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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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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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