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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编辑百度百科词条涉名誉侵权,百度一审被判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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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百度用户在“百度百科”上对其已故父亲词条的编辑行为侵犯其父名誉,原告赵某某遂将平台方百度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提供侵权人信息、变更或撤销百度百科用户协议条款、恢复词条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元。


原告

其父“词条”被修改

被告存在审核过错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3年1月、6月,百度用户对赵某某之父的“百度百科”词条进行两次编辑,加入其父是“大文贼”字句、删除其父代表作中的歌剧剧本《红珊瑚》。上述添加侮辱性字句的行为经“百度百科”编辑审核发布并保留至2018年7月;其父代表作一直未恢复。赵某某认为该行为侵害其父及家人的名誉权,百度公司对词条编辑的审核存在过错,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同时,赵某某认为“百度百科”用户协议中“权利说明”和“免责声明”的部分内容推卸法律义务,压缩了维权空间,故诉请变更或撤销上述用户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被告

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

其无事先审查义务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一、原告是否有独立的诉权。本案除赵某某外,其父的其他近亲属是否已授权赵某某,或明确放弃参加本案诉讼和获取利益的权利,不得而知。二、百度公司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一)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公司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二)百度公司并非涉案文章的发布者和提供者,不知也没有能力事先知道涉案文章存在于涉案的网络产品中,现行法律也没有课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审查义务。(三)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公司已经履行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法定义务。(四)百度公司已经依法向法庭提供涉案百度用户的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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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争议焦点 |

一、赵某某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赵某某之父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

三、百度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四、百度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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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

  一、赵某某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赋予死者近亲属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的权利。对死者进行负面的社会评价,不仅侵犯了死者的名誉,也影响到死者近亲属整体名誉以及个人名誉。死者任一近亲属,均有权、且可同时基于其近亲属身份追究侵犯其本人名誉的责任。

  二、赵某某之父的名誉受到损害

  涉案百度用户通过删除词条内容的方式掩盖赵某某之父系歌剧《红珊瑚》作者的行为,将影响互联网用户真实、全面的了解其父的生平及其代表作品,一定程度上造成其父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在涉案词条末尾添加明显对赵某某之父职业道德、人格加以侮辱、贬损的言论,基于“百度百科”的开放性,上述内容面向不特定的互联网用户进行展示历时五年之久,严重损害了赵某某之父的名誉。

  三、百度公司构成侵权

  百度公司在可以知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时,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应当向赵某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

  百度公司已向法院披露涉案百度用户的注册信息。该账号注册时,我国尚未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用户注册时进行实名认证,百度公司对无法提供该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不存在过错。法院不支持赵某某要求百度公司继续向其提供上述信息的诉请。

  (二)百度公司的审核义务

  赵某某在发现侵权后通知百度公司,百度公司审核后进行了删除。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在删除侵权字句之前,百度公司是否应当对本案侵权行为进行审核。

  1.在用户所创造、编辑词条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共享以及观点表达,存在引发侵权的风险。作为“百度百科”的管理者,百度公司应当具备预防上述风险发生的意识,并应当根据其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以规制。尤其是对于人物类词条的编辑,因涉及到对人物的评价,加之人人可以编辑的运行机制,极易出现主观化、情绪化以及特殊针对性的表达。因此百度公司对于“百度百科”人物类词条编辑的监管力度无疑需要提升。

  2.百度公司始终未向法院提供涉案词条被涉案百度用户编辑时所适用的用户协议、编审规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涉案百度用户对涉案词条进行两次编辑,均未提供任何参考资料,修改原因缺乏客观依据,但均短时间通过。说明百度公司未通过有效措施对人物类词条编辑存在的风险加以预防和控制。

  四、百度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百度公司未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当赔偿赵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涉案词条中代表作《红珊瑚》已被恢复,要求恢复词条内容的请求权基础事实已不存在,该项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要求百度公司变更或撤销其用户协议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和免责声明,与本案侵权之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予以驳回。

  五、网络百科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承担

  以“百度百科”为代表的网络百科,已逐步成长为社会依赖的信息获取渠道之一,呈现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应对互联网内容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百度公司不得为降低运营风险而无限制扩充免责内容,有责任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审核系统的逻辑判断、运算能力,辅之增强人工审核力度,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让网络百科类产品真正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互联网发展。

| 一审裁判结果 |

  法院判决:百度公司在涉案词条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赵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赵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元。

| 典型意义 |

  网络百科不仅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基于词条侵权风险以及网络用户信赖,应当对词条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权威性尽到主动审核义务。

··············

文  :赵长新  张帆

供 稿:北京互联网法院

转 自:京法网事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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