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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0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福建法院金融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15-2018年福建法院涉金融审判白皮书》《2015-2018年福建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和2018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下面对2018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进行推送,感谢福建高院微信公众号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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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溪茶厂)成立于1952年,是我国历史最为悠久的三大国营茶厂之一,系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观音集团)全资子公司。铁观音集团成立后,投入大量资金启动上市计划并于2012年6月进行IPO预披露,由于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动等因素,2013年铁观音集团终止上市计划。之后随着国家宏观经济下行、消费环境变化和市场调整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担保链断裂等因素,铁观音集团和安溪茶厂陷入资金和经营困境。2016年1月份,债权人分别申请铁观音集团和安溪茶厂重整,泉州中院、安溪法院分别受理两个案件。安溪法院受理后以案件疑难复杂为由将案件移送泉州中院审理。
审理情况
泉州中院受理后,督促管理人完成了接管企业、继续经营、继续履行合同、债权申报审查确认、评估、审计、清收对外债权、遴选战略投资人、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召开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案件审理过程中,泉州中院共裁定确认铁观音集团债权41家合计约4.78亿元、安溪茶厂债权137家合计约3.32亿元(其中茶农债权人83名,债权金额合计约776万元),合计化解了金融债权约5.8亿元,有效防控金融风险;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引入北京和君三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铁观音集团增资2.2亿元,持有铁观音集团股权76.2%,原股东的股权稀释为23.8%;铁观音集团普通债权清偿率7.54%(其中10万元以下部分清偿率30%),比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提高三倍;安溪茶厂普通债权清偿率16%(其中10万元以下部分清偿率40%),两案重整计划草案均获得高票通过。2016年11月3日,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2017年8月31日重组方投资全部到位,2017年10月31日,泉州中院裁定确认两案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8年6月,安溪茶厂对符合重整计划约定的债权人追加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增加为18.46%。
典型意义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度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一是促进传统农业企业转型升级。安溪茶厂、铁观音集团等企业共同形成了茶叶种植、生产、研发、销售的产、供、销一体化涉农企业。重整成功使“安溪铁观音集团”这一著名商号得以保留,带动茶农、茶配套生产商、茶叶营销加盟商相关产业发展;且投资方“互联网+”思维模式、合伙制商业模式、“制茶大师工作室”等创新模式的引入,对传统农业企业从营销模式、产品定位、科研创新等方面进行升级转型。2017年10月19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杜万华莅临铁观音集团调研时,表示铁观音集团重整成功对所有传统型农业企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意义。二是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与保护。重整案涉及到债权人、原股东、重组方等多方利益的博弈:重整案提高债权金额10万元以下部分的清偿率,保护茶农等小债权人利益,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重整案不调整原股东的股权,通过增资方式对原股权稀释,兼顾投资人及原股东的利益。三是对关联企业重整进行创新。对于安溪茶厂和铁观音集团这两个关联企业的重整,泉州中院采取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审理模式:分别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两案,再将案件移送至泉州中院统一审理,同步推进;两案指定成员相同的清算组作为管理人,通过工作例会制度,创新府院统一协调、信息沟通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经审计机构和管理人调查,两家企业在主要财产、交易渠道、账册等方面不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决定不采用实质性合并重整的方式;由于两家企业母子公司的关系,招募同一个投资人作为重整案件的重组方,最大限度整合两家企业的资源,提高重整的价值,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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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及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牌王中国公司)系2005年11月28日成立的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公司主营牛仔类服饰曾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十大主导品牌,在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份额排名前列,2006年11月更是参与中国牛仔服饰行业标准制定,名下“旗牌王”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此外,旗牌王中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分别于1991年12月30日、1997年1月9日,成立泉州市宝龙制衣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制衣公司)与旗牌王(泉州)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牌王泉州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高成本融资,盲目投资直营店、各大区直销经营公司亏损等原因,三家公司均发生债权危机,陷入生产经营困境。2016年8月5日,经债权人申请,泉州中院裁定受理对旗牌王中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6年8月23日指定洛江法院审理,同日,洛江法院指定由政府相关组成及中介机构组成的旗牌王中国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16年10月20日、10月26日,泉州中院又分别受理宝龙制衣公司、旗牌王泉州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洛江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洛江法院指定旗牌王中国公司清算组为该二公司管理人。审理过程中,对旗牌王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财务及资金使用不独立等情形,管理人申请对前述企业进行合并破产重整。2016年11月18日,洛江法院主持召开旗牌王中国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债权人表决同意旗牌王中国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2016年11月24日,洛江法院裁定将旗牌王中国公司、旗牌王泉州公司、宝龙制衣公司转入破产重整。2016年12月1日,洛江法院裁定将旗牌王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2016年12月2日,洛江法院主持召开旗牌王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重点讨论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方案获得债权人的支持。2017年5月8日,洛江法院裁定批准旗牌王中国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终止旗牌王中国公司及关联公司合并重整程序。同年12月18日,旗牌王中国公司100%股权和宝龙公司100%股权通过洛江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泉州市达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97911882元的价格竞得。2018年3月27日,经工商变更登记,泉州市达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成为旗牌王中国公司新股东。管理人随即将营业性资产和事务移交给达发投资公司。重整期间,共裁定确认债权86户债权人100笔合计约5.12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再生与破产还债并存”的“清算式重整”调结构、去产能、优化战略投资人选择方式的典型案例。一是采用“再生与破产还债并存”的“清算式重整”模式挽救企业。对“旗牌王”系公司具有活力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以股权处置的方式,使得债务人及其经营事务得以存续和继续,对战略投资人不感兴趣或要求剥离的其他资产、权益以资产转让、出售、拍卖等处置方式进行变价,以处置所得清偿“旗牌王”系公司债务,从而实现使拟存续之企业法人重生,对不具有存续重生必要的企业法人在走完破产程序后给予注销。这样既优化了企业供给结构,去除了多余产能,又为“旗牌王”品牌的东山再起创造了条件;二是采用企业留守高管人员以利润上交包干的承包经营方式继续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这样的做法既实现“旗牌王”的中国驰名商标保值,又维持企业职工稳定。三是采用没有重组方的重整计划草案创新方式确定战略投资人。充分利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竞价的优势,以最高竞价者确定最终的战略投资人,既保证困境企业的驰名商标等资产重整价值不减损,又有助于吸引更多意向投资人以市场化方式自由博弈,公开、公平、公正地竞拍获得投资机会,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最大程度地加快案件审理进度,为类似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四是采用将电话号码从重整资产中分离出来作为非营业性资产通过司法拍卖平台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管理人拍卖的12个电话号码所得款共计368700元,其中一个号码更是拍出了211000元的高价,实现了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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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坤源水利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福建坤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主营业务为水利、交通及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坤源公司为其股东及他人提供担保致陷入困境,截止2015年8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坤源公司债务金额达5680余万元。除债权人何某在其申请强制执行案中申请福州中院从坤源公司账户上划扣至法院执行账户的2000万元款项外, 坤源公司查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2015年8月4日,坤源公司的债权人林某、黄某以坤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福州中院申请对坤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福州中院裁定受理。
审理情况
法院受理后,因案外人林某对于划扣至法院执行账户的2000万款项已先行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致破产财产需待该案审结后才能确定。为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福州中院在推进破产审理程序同时,加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并密切跟踪该案二审、再审审理情况。同时,对于债权人何某就已划至法院执行账户的2000万元款项应视为已向其交付的执行款项,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的异议,福州中院经审查后驳回异议并对其释明,何某随后向管理人补充申报相应债权。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再审审查裁定确定争议财产属于坤源公司财产后,福州中院于2018年6月12日裁定宣告坤源公司破产,7月18日裁定确认分配方案,8月7日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利益关系极为复杂并涉及执行异议等众多衍生诉讼中妥善化解各方对破产财产激烈争夺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一是面对审理周期长、关系复杂、牵扯众多衍生诉讼难题,积极指导并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职。福州中院协调法院内部执行部门及时移交执行账户内债务人财产,依法审查确认财产分配方案并监督执行。对于债权人就管理人报酬过高问题所提异议依法进行审查,促成管理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协议下浮报酬50%,节省了破产成本开支,促成该案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完结。二是重视相关债权人提出的异议,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权益。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福州中院就相关债权人提出的异议,准确适用法律予以认定,保障了破产债权人的权益,提升了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债权人债权回收率高达33.42%,最大程度保障了破产债权人的权益。三是解决福州两级法院多起执行积案,成功化解一系列潜在衍生诉讼。福州中院与管理人及各破产债权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各债权人均同意不再就坤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的相应追偿权提起诉讼,加快了破产程序的进程,坤源公司的衍生诉讼在该破产程序中一并了结,同时化解了一系列潜在的衍生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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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是一家大型钢铁民营企业,成立于2002年12月,拥有190万吨钢铁生产产能和螺纹钢生产许可证。2013年,该公司受到国内钢材市场价格急速下跌和市场需求低迷的影响,业务严重下滑,加之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问题,连续多年出现亏损,经营陷入极度困境。鑫海公司的债务危机直接影响到数百名债权人及近3000名职工,职工由于讨薪不成,屡次发生围堵厂区、省道的群体事件,严重影响到当地的经济稳定。2017年1月20日,福州恒一贸易有限公司以鑫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长乐法院申请对鑫海公司进行破产重整,长乐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裁定受理鑫海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审理情况
鑫海公司破产重整案涉及的债务规模达40余亿元,涉及债权人近500人,职工2700余人,其中涉及的银行债务有10家,金额近20亿元。2017年9月8日,根据鑫海公司管理人的申请,长乐法院裁定将与鑫海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福州鑫航资源利用创新有限公司和福州松下港鑫顺仓储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以下简称鑫海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2017年10月10日,长乐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选举出债权人委员会并审议债权表。2018年1月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鑫海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享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五个组别的一次性表决通过,该重整计划通过整体资产转让的方式实现企业营业资产的再利用,即将鑫海系公司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相关权益)整体转让给重整方。2018年1月13日,长乐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鑫海公司的破产重整成功引入优质投资人注入资金100亿,保留钢铁产能200万吨,实现职工债权5098万,使这一省级大型钢铁企业得以重生。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法治化、市场化破产审判工作挽救危困企业,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典型案例,对今后的企业破产重整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一是充分运用破产识别机制,推动企业重整。在受理鑫海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时,长乐法院运用识别机制审查发现该公司具有优质的资产设备和运营能力,具备重整价值,果断适用重整程序,最大限度保留企业生产力和无形资产。二是探索企业合并重整,提高重整质效。在重整过程中,长乐法院经审查发现另外两家公司在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等方面与鑫海公司高度混同。在召开债权人听证会,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长乐法院推动包括鑫海公司在内的三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和资产优化配置。三是运用资产整体转让,实现经济社会效果。长乐法院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加强对重整计划的指导和推动,最终形成了以资产整体转让形式完成重整的方案。重整方同时承诺将在环保上高标准严要求,把重整企业建成绿色环保型钢铁企业,使之成为福建省工业旅游观光基地。该重整方案体现对债务人资产的有效盘活和资源再利用,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得全部表决组高票通过。鑫海公司重整案历时不到六个月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创下了全省法院破产案件重整成功的最快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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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公司”)设立于1994年6月19日,注册资本27000万元,现有员工330人,是一家专业从事塑料管道产品研究和制造的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持有的“亚通”品牌是中国管道行业十大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外享有声誉,产品位居同行业领先地位。因投资不善、业绩下滑,亚通公司从2016年起出现债务危机,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该公司以其资不抵债为由申请破产重整,基于未来“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对高科技、高品质的管道有大量需求的企业发展前景,亚通公司具有较大重整价值,福州中院遂于2018年2月28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审理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共有268笔,债权总额24.37亿元,经审查确认债权247笔,债权总额12.599亿元。因亚通公司欠税,税务机关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债权人对亚通公司原管理层极度不信任,否决了亚通公司自营的方案。福州中院一方面协调福清市税务局准许按亚通公司实际营业额领购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实行原经营团队继续以代加工模式经营、管理人财务监管、法院总协调的经营模式,使得重整期间亚通公司的产能、市场占有率及品牌价值得以维持,同时为招募重整投资人成功重整奠定基础。
本案通过有全国影响力的报纸、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元媒体平台向国内外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经不懈努力,福建汇易智投资有限公司与亚通公司大股东福建亚通建材有限公司达成联合重整协议,联名向法院及管理人申报作为重整方。2019年1月15日,债权人会议经分组表决,各组均高票或全票通过了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价值全额清偿、余债按普通债权受偿的情况下,将普通债权模拟破产清偿率1.554%提升至20万元以下普通债权部分100%清偿、超过20万元债权部分按5%清偿为主要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福州中院于2019年2月1日裁定批准亚通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危困企业重整价值的识别及营业模式上具有创新性的典型案例。福州中院积极发掘企业重整价值,创新探索企业重整方案,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挽救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一是注重受理前的重整价值识别审查。本案综合债务人“亚通”管道的中国驰名商标品牌价值、全国100多家经销门店的庞大市场经销网络以及未来“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对管道行业的有利前景等各项因素,进行重整价值及挽救可能性的市场化识别审查,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二是创新重整期间的受托代加工经营模式。采取原经营团队受托代加工方式继续经营、管理人财务监管、法院总协调的经营模式,协调推动税务机关搁置欠税债权而准许按实际营业额领购增值税发票等府院联动机制,稳定了职工就业及市场营销网络、品牌价值,也为危困企业重整期间如何正常经营提供切实可行的成功经验借鉴。三是许可债务人股东作为联合重整方。因福建亚通建材有限公司是在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受让境外股东的股权,意图盘活公司经营状况,故其对债务人发生破产事由不具有过错,福州中院对其参与重整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通过债务人大股东与重整投资人作为联合重整方的方式,既保障重整企业经营管理的延续性、市场经销网络的稳定性,又保证债权清偿比例的提高、盈利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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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设立,注册资本695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旅游项目投资业务,其开发的“卧龙湾·生态第一园”一期及相关旅游项目在当地享有一定知名度。2015年起,金汇公司受房地产市场低迷影响,出现资金链严重断裂,继而引发大量诉讼案件,公司名下土地、房产陆续因诉讼保全、强制执行被查封,经营开发陷入停滞。2017年5月,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建阳法院申请金汇公司破产清算,建阳法院于2017年5月9日裁定受理。
审理情况
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苑某以公司尚有挽救希望为由向建阳法院提出对金汇公司进行重整申请。为此,建阳法院与管理人多次组织债权人代表和相关主体召开会议,对该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进行有效识别。经过多方研判,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代表一致认为金汇公司具有重整的可能和条件,故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裁定,转入重整程序。
鉴于前期开展了有效预重整工作,2017年9月15日,本案在受理4个月便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并以分组表决的形式全部获得通过。2017年9月26日,建阳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投资人承诺遵照双方破产前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开发卧龙湾二期地块“御龙熙岸”项目,并全面负责金汇公司二期土地及一期未开发项目开发管理,以借款的方式为该公司的重整提供复盘资金,确保项目顺利重新启动,预计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原始债权金额的70%(经估算,若为破产清算,普通债权的受偿率为0)。
典型意义
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关乎民生及社会秩序稳定,本案是通过重整程序盘活房地产企业资产,引导破产企业自主开发建设,进而提升债务清偿率的典型案例。一是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重整思路,最大限度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为最大程度全面保护债权人利益,结合金汇公司项目的区位、市场前景、未来发展方向,通过大量破产重整调研、论证与研究工作,对金汇公司选择存续性重整的破产模式。二是重塑共识,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重大事项决策。切实尊重债权人等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参与权,尊重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和自主选择权。金汇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将债权人分为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四组,向大会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在分组表决中全部获得通过,过程公开赢得了债权人信任。三是强化领导协调,优化审判外部工作环境。案件推进过程中,紧紧依靠建阳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破解难题。与建阳区政府建立“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做好风险评估和维稳预案,包括联席会议制度、分组对接推进制度等,协调推进案件的相关审理工作,解决破产重整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政策性、行政性难题。金汇公司进入重整计划实施程序以来,经过两年的自主经营管理,截止2019年6月,销售回现资金已达2.29亿元,已偿还抵押债权共8448万元,偿还建设工程款债权1810万元,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177万元已清偿完毕,后续房产的开发建设还在进行中,重整计划实施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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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
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林公司)成立于1995年2月28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原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开发、生产、销售高效电子节能灯及相关节能照明产品为主,产品主要外销。具有较强的产品自主研发生产能力,拥有多项专有技术产品。东林公司原产品不仅全部达到国标要求,而且已获得包括欧洲、北美、中东、非洲等国多项国际产品认证。2014年,因部分出口业务货款无法收回及银行收贷等影响,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因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先后被多名工人以及多家债权人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案件生效后,权利人向湖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里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执转破程序将前述执行案件移送厦门中院进行破产立案审查。2016年12月14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东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情况
厦门中院裁定受理东林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指定管理人。经管理人清产核资,认为该公司仍具有较高重整价值、进行重整有利于妥善解决东林公司的债务。根据东林公司的申请,2017年11月6日,厦门中院裁定自2017年11月6日起对东林公司转入破产重整程序。2017年12月15日,管理人公开招募东林公司的重整投资人,经公开、公正、公平及透明程序,2018年1月19日,确定重整投资人。2018年6月28日,东林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对东林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表决,职工债权组及税收债权组通过该草案,而优先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未通过。经管理人与未通过的两个债权组协商,并于2018年9月6日再次表决,普通债权组通过该草案,仅剩优先债权组未通过该草案。根据表决情况,厦门中院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裁定批准东林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东林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福建首例执行转破产清算再转重整的典型案例。一是执转破中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对僵尸企业的特殊拯救价值。本案中没有简单采取破产清算的审理方式,而是在综合考量东林公司债权情况、主要财产的价值、重整投资人意向等各方面,认为对东林公司进行重整更有利于重新发挥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经营业务,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积极探索在执转破案件中转入重整程序的审理方式,实现了各方的共赢。二是因案制宜采取出售式重整方案。在东林公司于本案受理时即已停止生产、债务结构复杂,财务账册不全、混乱且财务人员不愿配合,造成公司财务状况不清,由其自行生产经营已不具有可续性情形下,出售式重整方案既充分考虑上述公司的特殊情形,又兼顾顺利承接东林公司具有市场活力的核心营业事业、资产,实现了破产审理方式的创新。三是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战略投资人。因东林公司具有较高重整价值,为更好引入重整投资人,本案管理人采取了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战略投资人。管理人在相关媒体平台上发布招募公告及向前期意向重整投资人发出邀请,并成立评选委员会对意向重整投资人及其重整初步方案进行评选,最终择优选定重整投资人,实现了重整投资人选择方式的公平、公开、公正和透明,接受债权人等各方的监督。四是案件的成功审结顺利化解重大社会矛盾。东林公司在厦门两级法院涉及的执行案件共计190件,其中涉及工人工资案件32件,人数200余人,东林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补偿金合计超过1300万元。工人在本案受理前先后到厦门市政府、厦门中院进行集体信访。另外,部分供应商债权人亦到市政府进行集体信访。本案通过重整方式审理,实现了职工债权100%的清偿率,供应商债权亦比按破产清算方式获得了更高的清偿率,极大的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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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福也餐饮服务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厦门福也餐饮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也餐饮合伙)系通过线上发起众筹,由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出资人出资成立,从事餐饮行业经营的企业。因餐饮行业竞争激烈,福也餐饮合伙经营种类较为单一,不断亏损且无法继续经营。厦门中院执行局在执行福也餐饮合伙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发现福也餐饮合伙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截至2018年7月1日,福也餐饮合伙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21件,涉及标的额近100万元,福也餐饮合伙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后经执行转破产程序,2018年7月12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福也餐饮合伙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情况
厦门中院裁定受理福也餐饮合伙后,依法指定管理人。经管理人核查,福也餐饮合伙的主要资产为店铺转让剩余款项,债权结构相对清晰、明确;据此,管理人向法院申请以一次债权人会议解决所有相关程序性事项,并提前就福也餐饮合伙的财产状况、大致测算的清偿率等相关情况与各申报债权人员进行沟通、对接,确保一次债权人会议能够完成所有事项的表决并促进表决事项符合破产法规定的通过标准。
2018年8月24日,福也餐饮合伙破产清算一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做债权申报审查情况报告,并编制《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结合福也餐饮合伙的资产状况,管理人向法院提请宣告福也餐饮合伙破产,并同时申请对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因财产分配表决方案达到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通过标准,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确认财产分配方案,并依照方案及时完成分配、发布公告,有效化解21件执行积案。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运用“三合并”审理原则,实现执转破案件的快审快结,仅用时40天就完成宣告破产、终结分配等程序,为目前福建省内执转破案件审理时限最短的案件。厦门中院充分运用执转破案件在前期执行中已摸底债务人财产状况的特点,注重在案件中发挥对管理人的指导作用,强调把控审限、提高审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流程耗时。一是受理前合并一次听证会明确审理原则。立案受理前召集债务人、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进行一次听证,明确以下审理原则:1、简化审理原则。因执转破案件的特殊性,在执行阶段已基本掌握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资产状况、组织结构等情况,采用简易审方式快审快结。2、效率优先原则。法院在指定管理人当天一并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和债权申报公告,并依照破产法的规定采用最短公告时限30天。3、统筹推进原则。督促管理人主动联系外地网络众筹股东,要求管理人在30天的公告期内统筹完成财务状况调查、债权登记审查等工作。二是审理中合并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所有事项。合并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企业进行宣告破产,对资产处置、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三是终结前合并一次财产分配实现案件快审审结。坚持以一次分配、快速分配为原则,指导管理人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现破产财产的快速处置。在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后,管理人依据法院裁定认可的分配方案完成分配、予以公告。在财产分配当日,管理人同时提交终结破产程序报告,法院当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9
厦门嘉利得置业有限公司
“执转破”和解案
基本案情
厦门嘉利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得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厦门市翔安区唯一的五星级酒店及商业广场项目。后嘉利得公司因决策失误导致经营亏损,项目停工近三年,对厦门市翔安区经济发展、城区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建筑公司、项目投资人等债权人先后起诉嘉利得公司并申请强制执行。嘉利得公司主要资产项目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经执行转破产审查后,2017年11月17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嘉利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情况
厦门中院经审理查明,嘉利得公司主要资产较为优良,项目位于厦门新国际机场旁,地理位置良好,发展潜力大,并与债权人仍保持良好关系,绝大多数普通债权人愿意与嘉利得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且有战略投资人拟出资解决嘉利得公司债务问题,具备破产和解条件。在法院指导推动和管理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次协商谈判,本案形成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经两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厦门中院裁定认可破产和解协议,依法审结申报债权达3.52亿元的全省法院最大标的的执行转破产清算再转破产和解案,债务人嘉利得公司承诺以12个月为限对确认的债权进行100%清偿,有效化解10件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全国首次运用“预和解”模式创新破产和解工作的典型案例。在经执行程序转入破产清算后,考虑到债务人公司所经营项目的地域优势、对区域经济产生的积极作用,以挽救“危困企业”作为出发点,找准案件处理方式的关键点,经多方协调,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清算后再转入和解,不仅化解了执行积案、有效地解决了执行难问题、更拓宽了执行转破产工作的审理路径,改变以往执行程序直接转向破产清算的审理方式,充分发挥“执行转破产”工作实现市场主体救治、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各方共赢的机制作用。一是在全国率先探索运用“预和解”模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无法通过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破产和解将直接转入破产清算,企业只能走向破产,案件没有回转的空间和可能。本案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积极探索运用“预和解”模式,即由管理人、债务人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说明,在听取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债权人是否同意和解组织预投票,投票结果仅作为案件是继续推进和解程序还是考虑采取其他破产程序的参考,不作为直接通过和解协议的依据,避免法律的刚性规定对和解工作的冲击。根据“预和解”结果,掌握债权人是否愿意和解的真实意愿,为债权人会议最终顺利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做好铺垫。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破产和解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积极达成的和解意愿是和解成功的必要前提。本案中,法院积极引导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正确认识破产和解的机制作用,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意愿。三是注重破产审判与行政协调相结合。本案中,厦门中院协调案涉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化解社会维稳风险、工程烂尾、环境保护等问题,推进跨岛发展战略;协调案涉优先债权人金融机构,依法充分保障其权利的同时,确保在和解计划执行期间优先债权人不行使权利,推进企业和解计划顺利执行,最大程度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10
厦门科莱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厦门科莱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莱益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800万元。因该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先后被苏某某、洪某某、陈某某等债权人提起诉讼,相关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思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思明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执转破程序将前述执行案件移送厦门中院民六庭进行破产立案审查。2017年11月28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科莱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情况
厦门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指定管理人。根据管理人清产核资的情况,发现科莱益公司负债总额为473万余元,均为普通债权,债权人数不足5人,债务人名下除对外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外,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如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将面临股权变现困难、实际清偿率为零的困境。合议庭经与债务人、债权人多方沟通、协调后,针对科莱益公司债权人数少、债权种类单一、债务人不愿破产清算的特点,指导债务人依据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该和解协议草案中,通过由科莱益公司向第三方融资的方式分期清偿债务,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利益。2018年3月18日,厦门中院裁定本案和解。2018年4月17日,厦门中院召集科莱益公司债权人审议该和解协议草案,全体到会债权人一致同意并通过该和解协议草案,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2018年4月18日,厦门中院根据债权人审议情况,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福建法院审结的首例执行转破产清算转和解的典型案例。破产和解作为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除清算、重整之外的第三种制度,具有阻却企业破产清算、拯救债务人的意义。一是对破产案件实行差异化审理思路。本案受理前,科莱益公司已执行不能,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债权人无法受偿,如坚持进行破产清算,则债权人的实际清偿率极可能为零。当企业虽具备破产原因、但实行破产清算将导致债权人清偿率较低、且债务人具有复苏意愿的情形时,通过由清算程序转为和解程序,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破产清算程序费用较高、不利于债务人重生的缺陷和弊端,并可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双赢的局面。二是坚持市场化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相结合原则。进入执转破程序后,法院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及债权人、债务人心态的综合考量后,根据本案债权人人数少、债权结构单一的特点,引导债务人提出和解,向各方释明利害关系。和解协议草案中,通过引入第三方融资的方式分期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保护,债务人不愿破产清算的意愿得到满足。本案有效解决了债权人无法受偿的执行难题,也使企业得以重生。
11
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亲公司)于1999年11月15日在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登记股东为陈某某、林某某,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服装、皮革制品等,在厦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11年,公司对其工厂进行“三旧改造”,对外多方借债建设新办公大楼。此后因相关建筑手续欠缺,工期拖延,办公大楼建成后无法办理产权手续,民间借贷成本步步增高,导致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建筑商、民间借贷债权人等纷纷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因新办公大楼为违章建筑,执行案件难以推进,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行法院经执转破程序将案件移送厦门中院民六庭进行破产立案审查。2017年11月28日,厦门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亲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情况
亲亲公司经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时,厦门两级法院所涉执行案件达112件,标的总额为324392112.3元,如对公司直接进行破产清算,主要资产办公大楼无法处置变现,绝大多数债权人难以受偿,破产程序障碍重重,同时极易引发信访危机。厦门中院通过协调、走访、听证后,明确本案的审理方向为推动企业由执行转破产立案后的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化。由于企业已无生产经营、债权人与债务人矛盾重重,暂无外部重组方自愿参与破产重整,法院在破产立案后,决定在清算程序中创造性地运用预重整。
厦门中院经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指导管理人拟定了以引进战略投资人、“债转股”、部分资产先行剥离处置、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为核心内容的预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4月18日,厦门中院裁定对亲亲公司进行重整。此时,经多轮协商,绝大部分债权人对重整已达成基本共识,预重整计划草案经预表决,已获得多数代表的赞成。2018年8月21日,亲亲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在预重整计划草案的基础上就最终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表决,各表决组均顺利表决通过,其中普通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及出资人组的通过人数及债权比例均达到了100%。2018年8月23日,厦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福建法院首例运用“预重整”审判方法的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典型案例。一是以市场化为导向,全面掌握企业经营和负债情况,做好分类评估工作,灵活运用清算、重整及和解制度,做到因企施策。对于存在资金链断裂、继续生产经营难度较大,但仍具有发展潜力,存在盘活空间的企业,分析认定企业是否具备重整可能,明确案件审理方向。本案亲亲公司因主要资产无法变现,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行不能”已经凸显。如通过执转破程序对企业直接破产清算,资产处置的障碍在破产程序中同样无法避免,难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并极易激发社会矛盾。厦门中院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对亲亲公司虽以破产清算立案,但大胆运用预重整审理方式,积极推动本案由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化。二是充分发挥债权人自发组织的作用,努力争取对重整积极意义的共识。本案厦门中院引导债权人自发成立的民间“债委会”在预重整事宜的协商、预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及后续表决等方面主动配合管理人工作,协调债务人及债权人矛盾,有序推进预重整的进行,为后续清算程序转重整程序奠定良好基础。三是运用预重整的成本与效率优势,对后续重整程序的正式启动做足准备。预重整计划将可变现资产先行剥离以用于优先清偿抵押债权人、税收债权人及支付重整费用,两位股东自愿让渡股权作为重组的基础,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择优选定战略投资人投入资金用以清偿债务,债务清偿后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同时,还充分考虑到资本投资市场的变动和竞价结果的不确定性,灵活设置了竞价择优失败后的处理方案以确保重整成功。本案重整成功后,消解了亲亲公司上百件“执行不能”积案,实现了3亿多债权的公平受偿,化解了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各种矛盾隐患,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12
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
等12家企业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共12家汽车品牌经销企业,在福建厦门、泉州、龙岩等地区汽车4S市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因企业扩大经营范围、银行贷款收缩且难以续期等原因导致资金流动性困难,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截至2016年底,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厦门、泉州、龙岩三地均有债权人申请12家企业破产。因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在厦门市,为妥善处理跨地域企业破产案,厦门中院依法报请省高院指定由厦门中院集中受理12家企业破产重整案。
审理情况
厦门中院经审理查明,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破产重整企业虽然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但12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某琼、陈某父子,且12家企业存在多重贷款互保关系,财产由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调配,导致12企业各自财产界限模糊、无法准确区分,构成人格混同,应予合并重整。
厦门中院裁定合并重整后,债务人企业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经营,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向债权人说明草案内容,同时请求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在法院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下,一方面通过与银监局、银行业协会联动,协调解决金融债权,另一方面引导债务人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厦门海翼集团、并购泉州联华等非破产企业等方式极力挽救企业。2017年12月25日,厦门中院依法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税收债权、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重整清偿率达31.69%,远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1.73%的平均清偿率。
典型意义
本案是福建省首例跨地区集团企业重整案,是在中央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守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底线,运用重整救治制度工具实现多方共赢的典型案例,妥善化解了高达24.46亿元的债权。本案在破产审理方面积极创新:一是适用“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原则。根据该企业集团总部的所在地位于厦门市,突破破产法的管辖规定,对分别注册于厦门、泉州、龙岩等地的12家相关联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厦门中院集中管辖,合并审理,为跨地区集团企业的重整提供了先行经验。二是根据重整企业特点,创新采用联合管理人选定模式。因该重整企业分布地域广、企业主体多、资产与业务类型特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通过自行对接、随机选定的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以利解决企业重整过程中较为复杂的法律、财务与审计等跨专业问题,对类似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具有一定参考意义。三是严格保护各方权利,完善合并重整审理程序。采取听证模式,向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发出通知、公告,允许其到庭陈述意见、进行质证。在听证中充分确保各方陈述意见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裁定合并重整。做到流程公开、理由充分、裁决合法,得到各方肯定。四是在国内首次于企业重整程序中一并妥善解决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的连带保证责任问题。由实际控制人向债权人公开其全部财产,实际控制人将其实际控制的其他未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财产及其个人财产一并纳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重整计划成功执行为条件免除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重整计划未能成功执行的,实际控制人则承诺对所有债务均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通过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对债务人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使陷于债务困境但具有优质资源的汽车特许经营企业得以再生,数亿金融债权和众多供应商债权得到公平合理清偿,金融安全得到保障,与债务人关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继续推进,员工继续就业。
(来源: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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