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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云南高院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及年度行政审判10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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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2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7年云南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及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附图一.jpg

2017年度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1.行政案件数量基本稳定

  2017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一审案件3186件,同比下降5.66%,案件数量在连续两年高速增长后,今年稳中略有回落。新收行政二审案件1422件,同比上升15.05%,二审案件仍保持较高增长速度。

附图二.jpg

附图三.jpg

附图四.jpg

2.行政机关败诉率和原告撤诉率“双上升”

  2017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6.38%,比上年增加6.97个百分点;撤诉率为22.19%,比上年增加5.29个百分点。

附图五.jpg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年增长

  2015年、2016年、2017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分别为47.97%、48.54%、62.83%,实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连续增长。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高的地区为玉溪、丽江、德宏、铁路、红河、迪庆等,均在80%以上。

附图六.jpg

4.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力度不断加大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和支持。2017年,全省法院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257件,比2016年增加了1.5倍,出现大幅上升。裁定准予执行率为74.75%,同比减少了3.43个百分点。

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中值得重视的问题

1.权责意识不强

  职权法定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实践中,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更多集中体现在基层行政执法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如接到申请后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以信访答复代替行政处理决定,混淆申请履职和信访诉求。

2.认定事实不清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基础。实践中,行政机关证据意识淡薄主要体现为不严格依法收集和保存证据;作出行政行为缺乏主要证据支持;获取证据的手段不合法、程序不规范,或者对多份相互矛盾的证据随意取舍,导致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通过司法审查。

3.适用法律错误

  正确适用法律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键。实践中,适用法律错误主要体现为错引、漏引法律法规;不区分具体适用情形,概括引用法条;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规制,对同类行为的处理结果差异较大。

4.违反法定程序

  程序权利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行政权行使的环节、期限、方式应当受到法律严格规制。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缺乏程序意识,主要体现为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随意性较大;超期履职;未依法履行公告、催告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

5.行政文书制作和送达不规范

  行政文书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直接载体。实践中,文书不规范情形主要体现为文书中未写明法律依据、遗漏当事人等。送达程序不规范主要体现为送达后受送达人未书面签收;由无权代收人签收;随意作留置送达处理等。

6.行政诉讼应诉准备工作不足和应诉机制不完善

  应诉准备工作不足主要体现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举证,又不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在庭审中未能提交全部证据;法庭质证时不出示证据或不携带证据原件;提供的证据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关联性。应诉机制不完善主要体现为应诉人员配备不足,专业性不强;仅委派律师出庭应诉,行政机关难以从庭审中了解自身执法应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促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几点建议

  1.强化法治思维,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2.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

  3.加强工作机制建设,提升标准化水平

  4.完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

  5.加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2017年云南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部分)

  今天云南高院发布的年度典型案例丰富多样。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既有土地管理、建设规划、社会保障、车辆管理等传统行政管理领域,也有灾害治理、抢险救灾、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水务等较新颖的行政管理领域。涉及的行政行为种类,既有行政登记、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传统类型案件,又有行政协议、行政审批、行政给付等新类型案件。

案例1

  蒋富昌诉蒙自国土资源局、蒙自市城管局、蒙自市文澜镇政府行政强制拆除案

  【案情摘要】蒋富昌于2014年3月7日成立蒙自富昌农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化肥销售。2011年7月30日,蒋富昌向王红斌租用铺面9间用作经营场所,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2012年初,蒋富昌在租用铺面后的空地上建盖钢架房屋用作仓库。蒙自市国土资源局、蒙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蒙自市文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被告)认为蒋富昌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行为违法,限蒋富昌户于2016年4月1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则强制拆除。2016年4月12日,三被告对蒋富昌建盖的钢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同时将房屋内的化肥等物品搬至观音桥综合市场。蒋富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三被告强拆其仓库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60多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三被告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蒋富昌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三被告行为属超越职权的行为,依法应当对蒋富昌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三被告无证据证实损毁的物品价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本案实际,酌情认定损毁的化肥及其他物品价值为7万元,判决维持一审确认违法的判项,撤销一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由三被告共同赔偿蒋富昌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必须有基础行政决定并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蒋富昌建盖的仓库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筑,依法可以限期拆除,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依法通知,作出决定、催告和公告,即强制拆除蒋富昌的违法建筑,在主体、程序等方面均违法,且具体执法过程中没有对物品进行清点和保全,致诉讼中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对于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2

  朱琳诉曲靖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转移登记案

  【案情摘要】2012年,朱琳购得一辆路虎揽胜越野汽车,同年向曲靖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车管所)办理了初始登记。朱琳与柳琳存在借贷纠纷。2015年9月24日,柳琳找到代办登记业务的第三人范月华,委托范月华办理朱琳的行驶证和车辆转移登记事宜,将伪造朱琳签名的《机动车业务委托书》交给范月华。范月华到车管所补办了车主朱琳的行驶证后,车管所审查了范月华提交的材料,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将朱琳的路虎车转移登记在柳琳名下。一审法院认为曲靖市交通警察支队的登记结果错误,遂判决撤销错误登记行为。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对于登记类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机关登记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也要注意对登记结果真实性的审查。经审查,登记行为所依据的材料系伪造且登记结果与真实权属情况不一致的,依法撤销错误登记行为,符合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有效监督的法律精神。本案的意义在于提示登记机关应严格审查登记申请及申请材料,并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避免或减少错误登记的发生。

案例3

  李正祥诉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审批决定案

  【案情摘要】李正祥系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打渔社区(以下简称打渔社区)三家村一组居民。2017年1月24日,打渔社区向青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提交《打渔社区关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办事处召开社区村民委员会扩大会议,同意该请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召开听证会及常务会议后,作出隆政审决〔2017〕第67号《行政审批决定》(以下简称《审批决定》),决定同意打渔社区收回打渔社区三家村一组李正祥户集体土地使用权。李正祥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审批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以打渔社区“两委”扩大会《会议记录》作为主要依据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的程序,应予撤销。因被诉《审批决定》已实际执行,李正祥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地上建筑物已经被拆除,区政府应积极协调赔偿事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正祥也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遂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审批决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虽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切实履行审核批准的职责,对是否属于可收回土地的法定情形、收回决定是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而作出进行认真审核,以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本案对行政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如何充分履行审核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4

  赵富英、段方华诉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法定职责案

  【案情摘要】段学楷系赵富英之子,段方华之父。2016年9月6日,段学楷在第三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沧江公司)瓶场车间上班时突发疾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7日21时26分宣布临床死亡。经申请工伤认定,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定为视同工伤。2017年3月22日,澜沧江公司向县人社局作出情况说明,称公司经营困难,欠缴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的工伤保险费。赵富英、段方华向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及澜沧江公司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但县人社局负有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的法定职责。在收到申请后,县人社局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步骤、时限履行职责,而是直接口头答复赵富英、段方华不符合先行支付的条件,对此,应当确认违法。遂判决确认县人社局不予先行支付决定违法,并由其履行支付义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意义在于提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履职并与有关单位配合,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确保工伤保险资金充足,以便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5

  昆明市呈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情摘要】昆明市呈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作出(呈)安监管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云南中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的处罚。因无法与中远公司取得联系,区安监局在处罚前于2016年5月5日在《云南日报》刊登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并于2016年5月13日登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中远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区安监局于2017年3月28日公告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到期中远公司未履行,区安监局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认为,区安监局以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在60日公告送达期间未满情形下,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影响中远公司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的行使,行政处罚决定违法,遂裁定不准予执行处罚决定。区安监局收到裁定后,未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典型意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是人民法院对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准予执行。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依法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明显违法,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准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和申请强制执行具有指导意义。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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