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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四川省法院发布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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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法院向社会正式发布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不同侧面展示了全省法院、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社会各界在建设法治四川方面所做的努力。

  据了解,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四川省法院从2014年起每年开展“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并发布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是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的第五个年头。五年来,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始终坚持服务中心、保障大局,始终坚持关注民生,始终坚持回应社会难点痛点问题,陪伴大家共同见证了四川法治建设进程。

  2018年度大典型案例着眼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结合前四年度发布的典型案例,突出典型性、前瞻性、服务性、引导性,以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扫黑除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脱贫攻坚、环境资源保护、产权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网络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等类型的案例为重点。

  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3件、行政案例1件,执行案例1件,司法救助案例1件,并邀请参加评审的十位专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精彩点评。

  这些案例生动鲜活、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从不同侧面展示了全省法院、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社会各界在建设法治四川方面所做的努力。“唐小波在网上造谣传谣被判寻衅滋事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网络谣言的典型案件,再一次提醒广大网民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周敬等十五人敲诈勒索等案”是四川省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审结的 “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充分彰显了中央扫黑除恶的决心;“法院准确适用‘离婚冷静期’促使仍有感情的夫妻重归于好案”是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益探索,为解决冲动型离婚、轻率型离婚纠纷提供了新途径;“人民法院依法对遭受动物侵害的李洪清、陆成凤予以司法救助案”是人民法院对弱势群体予以救助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的关怀和温情。

  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传递司法正能量,通过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使尊法守法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助推法治四川建设。

2018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名单:

  1.唐小波在网上造谣传谣被判寻衅滋事案;

  2.红晓次迫等人煨桑祈福引发特大森林火灾被判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案;

  3.周敬“恶势力”团伙被依法追究刑责案;

  4.张某甲等五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被以遗弃罪处刑案;

  5.法院准确适用“离婚冷静期”促使仍有感情的夫妻重归于好案;

  6.引进战略投资与优化经营方案并重成功重整德阳民营企业案;

  7.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冒用“小龙坎”商标被判侵权案;

  8.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因至诚镇政府不履行垃圾整治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9.法院依法为受到威胁的申请执行人发出“人身保护令”案;

  10.人民法院依法对遭受动物侵害的李洪清、陆成凤予以司法救助案。

案例1

不顾民警劝阻网上传谣者获刑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日,泸县太伏中学学生赵某被发现俯卧于该校男生宿舍楼外地面,经确认已死亡。经泸县公安局调查,排除赵某他杀可能。后唐某某到泸县太伏中学门口及附近参与围观,用手机拍摄警察现场处置的视频,并对拍摄的视频编配大量虚假解说信息并故意在网络上传播,亲自和煽动他人到现场起哄闹事。经公安机关劝阻后,唐某某仍不停止,给当地公共秩序造成严重混乱。经当地政府及时向社会通报情况进行辟谣,组织大量人力、物力采取各种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网络秩序和现场秩序才逐渐得以好转。

  同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在泸县太伏镇街上被泸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结合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泸县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没收其作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硬盘等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这起典型案件再次向世人敲响警钟: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近年来,国家网信办依据《网络安全法》相继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性文件,自媒体管理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任何人、任何账号违法违规发布信息危害社会、扰乱正常秩序,都必将被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案例2

祭祀引发火灾获刑同时附带民责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6日,雅江县恶古乡马益西村22家村民在扎拉山煨桑祭祀,引发森林火灾。几天后,洛某、红晓某某、布某3人陆续向雅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调查,火灾起火点位于煨桑点,失火面积970余公顷,受害面积达913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估算超3500余万元。

  8月10日,雅江县检察院向雅江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红晓某某、洛某、布某犯失火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雅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红晓某某、洛某、布某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同时,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白某某等19人参与煨桑,未对火堆彻底灭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马益西村集体林和国有林受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修复生态、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亮点在于当地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对3名刑事被告人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19名共同侵害人提起了附带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裁判结果既充分考虑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具有的法定情节,量刑适当,更重要的是,确认了22名共同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责令其恢复生态并赔礼道歉。裁判结果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也为今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运作提供了可资参考的重要示范。

案例3

拒绝履行赡养义务5子女全部获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5人系平武县豆叩镇某村村民张某的子女。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被害人张某多次住院治疗。其间,5名被告人之间相互推诿,均未到医院进行照顾。出院后,被害人张某向平武县豆叩镇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5名被告人,5名被告人均拒绝到场调解,甚至拒接电话。2017年4月30日,张某住院治疗,入院后第一天由张某丙看护,第二三天由张某甲看护,之后再无子女看护。5月18日,张某自行出院。5月27日,村干部走访贫困户时才发现张某死于家中,殁年80岁。

  平武县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身为子女,均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相互推诿,致使被害人独自在家无人照料继而因病死亡。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2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戊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丁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典型意义

  在现代社会,一些人道德观念淡化,因为各种理由逃避法定赡养义务,导致老人不能安享晚年,甚至在贫病中离世。这种情况不仅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违背,更会受到法律制裁。本案判决公正,量刑适度,彰显了法律惩治不孝子女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让广大群众受到一场法治洗礼,契合法律指引第三人和社会公众履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确定的法定义务的导向功能。

案例4

恶势力团伙犯罪主犯被判16年

基本案情

  自2015年起,以周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以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为核心区域,多次采用开车围堵当地砂石场大门索要财物;接受他人有偿委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追债;使用暴力威胁、毁坏财物强行入干股等方法非法敛财。截至2016年,该团伙先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宗、寻衅滋事犯罪两宗、非法拘禁犯罪两宗。在此过程中,该团伙部分成员还分别实施了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

  眉山市彭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周某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2000元;对吴某某等其他14名被告人,按各自参与的犯罪活动,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7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周某等10名被告人不服,向眉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周某恶势力团伙的审判具有典型和示范效应。在审判过程中,法院牢固树立“铁案”意识,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严惩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这不仅为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而且充分彰显了法院扫黑除恶的决心,推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去。

案例5

适用“离婚冷静期”5旬夫妻重归于好

基本案情

  2011年—2012年,甯某两次到彭州市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官做工作后自愿撤诉。2018年7月31日,甯某因钟某谩骂,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此时,甯某已53岁,钟某已55岁,两人的女儿也即将为人母。彭州市法院经庭前“问诊”认为,夫妻二人之间仍有感情,不属于死亡婚姻,综合全案情况,向双方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予两个月冷静期,并要求双方“在冷静期限内均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并积极与对方沟通,男方要积极改正缺点错误,女方应对男方的转变有所回应。双方要给予对方包容和理解,避免争吵和猜疑”。冷静期内,家事法官联合家事调查员多次走访、调解并动员其女儿居中调和,最终夫妻关系重归于好。

典型意义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创设和运用,为那些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冲动型离婚诉求提供了一个全新解决方案,使双方进行严肃和冷静的思考,让离婚既不草率,也不过于严苛,是值得认真总结和推广的。法官用智慧让双方重归于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古训作出了生动的注解。

案例6

拖欠工资2亿元法院推进企业重整

基本案情

  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打造了“德阳西部国际商贸城”项目,于2013年预售,后因工程发包违规操作、经营管理缺乏规范等原因,从2014年8月开始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至同年12月全面停工。2015年春节前夕,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达2亿元,10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对西部公司的重整申请。德阳市旌阳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西部公司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遂裁定受理该公司重整,共1687名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合计25亿余元。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与投资人多次协商谈判,最终拟订各方均接受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等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德阳市旌阳区法院经审查,依法批准西部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其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法院在依法按程序推进重整相关工作的同时,也给予了市场主体应有的空间,法院积极指导、监督并引导各方在法定博弈机制下增强信任、逐步达成共识。以债权人利益及债务人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公开招募确定战略投资人,坚持债权清偿与规划经营方案并重。通过艰苦谈判形成债权人认同的《重整计划草案》,是国内少有的按100%比例清偿债权的项目。此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了案结与事了的有机统一。

案例7

店招“搭便车”被判侵权赔偿

基本案情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仁众公司)成立于2013年,旗下拥有“小龙坎”等多个餐饮品牌,于2017年6月21日取得“小龍坎”注册商标。温江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下称七彩花都)在经营场所的店招、牌匾等使用了有“小龙坎”或“小龍坎”字样的标识。仁众公司以七彩花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仁众公司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七彩花都的行为极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依法判决七彩花都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标识;立即停止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小龙坎”字号,并在15日内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手续;赔偿仁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典型意义

  在商业经营领域“搭便车”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打擦边球“傍名牌”的情况更是让消费者难以分辨。“小龙坎”是近年来以成都市为中心迅速崛起的火锅品牌,随着消费者的认可度逐步上升,自营门店和加盟店遍地开花,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与“小龙坎”品牌有混淆性的火锅商号,本案就是其中一家。本案的特点在于,侵权人试图通过以包含“小龙坎”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来支撑其使用“小龙坎”商标的合法性,这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8

生活垃圾倾倒路边镇政府被起诉

基本案情

  通江县至诚镇政府自2012年以来将未分类的乡镇生活垃圾运输至通江县一公路旁倾倒,对附近村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经测量,垃圾堆表面积超1545平方米。通江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至诚镇政府进行整治。后至诚镇政府回复称已重新选址倾倒垃圾。通江县检察院后续调查发现,至诚镇政府对垃圾进行了整治但仍未达到相关规范处置标准,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案系全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通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至诚镇政府应当对其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相应措施规范辖区内垃圾清运工作。遂依法判决:确认至诚镇政府直接将未经处置的乡镇生活垃圾倾倒在公路旁的行为违法;责令至诚镇政府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倾倒公路旁的垃圾进行处置,对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公益行政诉讼案件。该案针对我省乡镇比较普遍面临的问题,判决乡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有利于促进我省内乡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处理乡镇垃圾堆放与处理问题。本案以乡镇政府未履行环境行政管理责任为由提起公益行政诉讼,立足解决行政争议,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将该案定位为公益行政诉讼,有利于促进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切实履行职责,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案例9

女子遭前夫威胁法院发执行裁定书

基本案情

  申请人彭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离婚。2017年11月2日,陈某与彭某相遇发生口角、抓扯,陈某受伤入院。2018年3月28日,彭某起诉陈某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院按双方过错判定被告方承担70%责任,原告方承担30%责任。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履行,彭某申请执行。陈某恐吓彭某,彭某受欲撤回执行申请。经法院执行人员释明,彭某申请依法保障其人身安全,并提供相应证据。

  北川县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因遭受被执行人威胁,有暴力或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使得本案的判决难以执行,依法裁定:在本案执行完毕前,禁止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实施辱骂或殴打等形式的暴力;禁止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执行人在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地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医院等生活必须的场所除外)10米内活动;申请人需严格履行对法院的书面承诺,禁止作出违反行为。

典型意义

  北川县法院通过下达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妨碍强制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制约作用,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关键时刻为申请执行人撑了腰,使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赢得的权利不致于成为泡影;同时也为判决书护航,确保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搁浅,败诉人必须履行生效判决文书载明的义务。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是在平常法院仅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拘留、罚款、查封、拍卖等常规执行措施的基础上,迈出了新的一步,确保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得以实际履行,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落到实处。

案例10

补偿规范缺位法院发放司法救助金

基本案情

  2010年,李某某、陆某某在承包地内采收黄豆时,受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突然袭击致残。当地林业部门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但仍有部分医疗费用未能解决。后两人请求“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在有关野生保护动物人身伤害补偿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为其尽快解决续医和生活的现实困难问题”为由,以省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因诉讼请求较为概括、抽象、不具体,法院依法未支持两人的诉讼请求。2018年5月3日,两人向省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10万元。其间,经鉴定机构鉴定,两人后期医疗费用共计约8-11万元。汉源县唐家镇楠木村民委员会出具了有关李某某和陆某某因被黑熊严重抓伤致残、家庭十分困难的困难证明书。

  省法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确属生活急迫困难,根据相关规定,应予一次性司法救助,遂依法决定:给予李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给予陆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

典型意义

  就本案而言,国家司法救助的决定虽已作出,但案件涉及的野生保护动物人身伤害补偿规范缺位的问题犹在。据此,省法院对省政府和汉源县政府分别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省政府加快《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的制定,建议汉源县政府对司法救助申请人涉及的补偿问题作进一步处理,并要求两级政府就处理结果函告法院。此举表明法院在实践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为预防和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来源:四川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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