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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江苏高院官微发布了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新意见),结合实际工作,对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到操作层面。阅读之后,谈几点个人的意见、想法。
一、区分了民间借贷、“高利贷”和“套路贷”
从2017年“套路贷”一词首次出现,到2018年开始对“套路贷”严厉打击,似乎越来越难以准确区分民间借贷、“高利贷”和“套路贷”。新意见首先就针对近期对民间借贷的过分敏感,强调了对民间借贷应予保护,“民间借贷拓宽了市场主体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对民间借贷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然后新意见区分了民间借贷、“高利贷”和“套路贷”。
用几个关键词归纳三者的区别,
民间借贷债务人是真实自愿
“高利贷”债务人对高息是明知且自愿
“套路贷”是出借人通过诱使或迫使的方式获得虚高的债权
二、认定“套路贷”的核心是通过诱使或迫使的手段达到虚增债务的后果
不论套路有多深,应从手段与后果两方面来认定是否构成“套路贷”。
诱使
迫使
手段:诱使或迫使。后果:虚增债务。两者应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套路贷”。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新意见一(五)中列举的“套路贷”常见情形中有的并没有强调诱使或迫使的手段,如(4)“放贷人出借款项时不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与借款人签订其他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再由借款人出具金额虚高的欠条”。该情形中,如果从结果上看借款人签订其他合同后再出具金额虚高的欠条,但借款人并非基于被诱使或迫使完成的上述行为,仍不能认定为“套路贷”。
三、全案沟通协作
新意见第四部分规定了公检法对涉嫌“套路贷”案件的沟通协作机制,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也要防止公检法过分强调相互配合而忽视了相互监督。
(来源:南京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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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十佳律师,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授课专家(刑事辩护,人工智能),江苏省律协首批刑事专业人才库成员,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协会理事,政协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主要论著:《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虐童行为之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借新还旧”型套路贷诈骗的认定》(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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