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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省离婚纠纷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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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一.jpg

大数据分析

序  言

  “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那种你不言我已懂的行为默契,让很多人心生羡慕。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再轰轰烈烈的爱情也需要落实在柴米油盐的生活之中,结果好的可以相濡以沫的走过全部的人生,但仍有一部分在人生的各个路口分道扬镳,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

  2019年已走完1/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对互联网公布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离婚纠纷判决案件共计3134份进行归纳梳理,并对整理的数据进行分析,特作如下之分析报告。

制作说明

附图二.jpg

  1、本次报告作出之基础,是通过AIPHA搜索之互联网公布之判决,根据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2、 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及隐私性,大部分当事人在选择审理方式上,均选择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故对于已公布之3134份离婚纠纷判决书,仅仅只有1782份选择在互联网上公布判决全文。相比较2017年的2335件,2018年的离婚纠纷案件样本数量明显减少。故本次未在互联网上公布之判决全文不在本次分析报告之内。

  3、本次互联网公布的离婚纠纷判决案件统计,2018全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离婚纠纷判决案件共计3134件,其中一审判决3064件,二审判决68件,其他2件。本次分析报告主要针对一审判决文书,二审判决文书将在本次报告最后单独列出。

  4、关键词:离婚纠纷 判决 江苏省 2018年

1、离婚的地域分布

  通过ALPHA搜索2018年江苏省离婚纠纷判决,已公布之1782份判决书中,镇江284件、无锡173件、南通279件、泰州61件、宿迁11件、苏州17件、南京4件、扬州713件、常州49件、连云港19件、盐城132件、徐州24件、淮安18件。

附图三.jpg

  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扬州、镇江、南通。

  2017年江苏省离婚纠纷案件中,排在前三为的分别是:镇江、南通、无锡。

分  析

  去年我们整理2017年江苏省离婚纠纷数据分析中,公布了江苏省各个地域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数量。曾有很多读者在后台留言,说徐州一年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将近破万,怎么就浓缩成个位数了?对此,我们再次重申一下,不是我们要浓缩,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或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由、或“调解方式结案”为由,亦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为由,选择不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这也是我们看到裁判文书数量少的原因。故上述案件的地域分布不能反映出一个城市离婚率的高低。

2、离婚原因占据首位的仍是——性格不合

  根据对上述已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2018年江苏省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离婚原因占据首位的仍是性格不合,紧跟其次的是分居,家暴仍然位居第三位。

附图四.jpg

分  析

  结合2017年至2018年离婚原因数据分析,近两年离婚原因基本没有出现太大波动。离婚原因占据首位的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婚外情”,依然是——性格不合;离婚原因占据第二位的依然是——分居;离婚原因占据第三位的依然是——家暴。

  怎么理解“性格不合”?这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对家庭琐事的争吵,对孩子教育问题上的互不让步,在《只想和你好好生活》这本书中,有一篇对著名婚姻家庭治疗师约翰?贝曼博士的采访,他说:“中国夫妻就像两条平行线,丈夫忙着工作,没时间陪伴家人;妻子忙着照顾孩子和做家务,没精力和丈夫交流。虽然两条线都向同一个地方延伸,但是彼此之间却没什么连接和互动。”换句话说,就是夫妻之间关系不够亲密。这就是为什么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时,所以针对很多分歧总是有一方妥协最终能达成一致意见;而结婚后,随着夫妻之间亲密互动的减少,分歧反而容易增加。而分歧迟迟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又直接的影响到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久而久之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被夫妻双方称之为“性格不合”。

附图五.jpg

“分居”——你理解对了吗?

  有的当事人认为:我和对方已经分居两年了,法律不是规定“分居两年,可以判决离婚”吗?为什么我的案子却没有判决离婚。这里我们需要敲小黑板——正确区分“主动式分居”和“被动式分居”两种形式。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分居”属于“被动式分居”,而因感情不合导致的分居才是“主动式分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都会询问夫妻双方之间分居的原因,换句话说法院在考察原被告之间是属于“主动式分居”抑或是“被动式分居”,从而判决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纵观2017年——2018年江苏省离婚纠纷判决,我们发现,家暴案件仍然是现代婚姻关系的第三大“杀手”。今年4月份在北京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中,在涉及家事审判方式的“十五项改革目标制度”中,其中之一就是要“建立反家暴机制,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们京师无锡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下一步也会深入街道社区为广大群众开展“反家暴”方面的讲座。

3、离婚的年龄段——80后仍是离婚纠纷的“主力军”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以外,2018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80后”离婚纠纷案件有699件,占比41.5%;排名第二是“70”后,离婚纠纷案件有470件,占比27.9%;排名第三的“90”后涉及的离婚纠纷案件245件,占比14.5%;排在第四位的是“60”后离婚纠纷案件有214件,占比12.7%。

附图六.jpg

  与2017年统计的离婚年龄段相比,排名第一、二位的都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80”后稳坐离婚纠纷的冠军宝座,紧跟其次的是“70”后,但排名第三位的却发生了些许变化。根据(图2018) 所示,2018年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排名第三的是年轻的“90”后。而在2017年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排名第三的是“60”后。

分  析

  为什么“80”后会成为近几年离婚纠纷案件的主力军,我们在整理《2017年江苏省离婚纠纷大数据分析报告》中已经阐述很清楚,在此不再赘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搜索《2017年江苏省离婚纠纷大数据分析报告》一文。

  今天我们要分析的是2018年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90”后为什么会“异军突起”?我们曾在前文中称,“90”后的人虽然生理年龄已经达到婚姻法上的规定,但心理年龄仍然不成熟。这一年龄段的人个性张扬,他们生活在中国发展比较顺畅的时候,温饱有余,受过较好的教育,没有遭遇大喜大悲,过着相对丰裕而平常的生活,日常生活中失个恋可能就是大事。他们的体验和前几代人不同,集体意识确实不够,在如何合作、如何与人相处等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能力还相对不足。同样的问题如果反映在婚姻生活上,也不知道该如果处理。生活中,我们都不可避免的会和对方发生争吵,而争吵的原因又是一些看似无关痛痒的小事。俗话说“恶语伤人六月寒”,双方会因为各种原因进行争吵,比如性格、孩子的教育、生活习惯等差异,都会引起争吵。争吵更多时候不是就事论事,而是纯粹为了“压倒对方”,证明自己是对的。正如有一篇文章所说:“不会吵架,那可是很容易离婚的”。我们断言,在未来的三至五年,“90”后的离婚纠纷案件还会呈上升趋势。

4、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以外,2018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离婚率最高的是婚姻存续期间在10年至20年之间的共有442件,占比33%;其次是婚姻存续期间在3年至7年之间的有270件,占比20%;离婚率排名第三的婚姻存续期间是在20年至30年之间的有224件,占比16.7%;排名第四的婚姻存续期间是7年至10年之间的有209件,占比15.6%。

附图七.jpg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2017年至2018年之间,离婚率最高的不是我们所知悉的“七年之痒”或“三年之痒”,而是婚姻存续期间在十年以上的案件最多,占比从2017年的25%到2018年的33%;排名第二的没有变化,依然是婚姻存续期间在3年至7年之间,占比从2017年23%到2018年下降至20%;但是排名第三的离婚率最高的婚姻存续期间,2017年是发生在7年至10年之间,2018年是发生在20年至30年之间。

分  析

  婚姻的“质保期”仍然同离婚的年龄段有关,“80”后是离婚的高发人群,这一年龄段的婚姻基本上在7年以上,而紧跟随后的“70”后婚姻存续期间基本也都在10年以上。

  据我们判断,“90”后的婚姻问题亦呈逐年上升之势,在未来的五年内,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婚姻,“七年之痒”的魔咒是否再次发生在“90”后的人身上?我们的分析还会继续。

5、女方仍然是起诉离婚的主力军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以外,2018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由女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高达1313件,占比从2017年的72%,上升到2018年的73.3%,上升了一个百分点。而由男方主动发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案件有479件,从2017年28%下降至2018年的26.7%。

附图八.jpg

分  析

  为什么女性更会提出离婚?中国人的传统都是“男主外,女主内”。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双方的家庭权力本位降低,个人权力本位提高,导致家庭关系不稳定。尤其是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不必要作为男方的依附品而存在,更加加速了这一结果的出现。加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频繁,高强度的工作压力,精神得不到舒缓。彼此之间缺乏交流沟通,如同两个漠不关心的两个人住进了同一间屋子,说是夫妻,更像是“室友”,只为了共同生活而进行的分工合作,使得夫妻感情一步步走向瓦解。

6、究竟起诉几次,法院才能判决离婚?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通过一下两个图表对比分析可知:

附图九.jpg

分  析

  通过2017年和2018年两年的离婚纠纷数据可知,法院判决离婚,不是以原告起诉的次数为准, 也不是说如果庭审中原、被告都同意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不仅会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还会重点调查夫妻之间是否具有法定扶助义务,如果存在,法院也不轻易判离。当然如果夫妻感情是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法院还是会依法判决离婚。

  相信读者在看到2017年和2018年两年的离婚纠纷数据中,均发现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前前后后总共起诉了四次,法院依然不会判决离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2017年的离婚纠纷报告中,我们对此已经做过了分析。2018年的离婚纠纷报告中,我们发现共有5件判决,当事人前前后后总共起诉了四次,法院依然没有判决离婚:其中两份是涉及到原被告一方生病(患病),另一方不愿意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的情形,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第三份是原告前三次起诉离婚,均以撤诉接案,在第四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以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准予离婚;第四份是法院单方面认为,虽然原告前前后后总共起诉了四次,但认为双方感情仍未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第五份是原告一方出轨,且在离婚诉讼中只对身份关系要求解除,但却不要求处理财产部分,而被告也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以离婚。

  可以看出,法院在对待此类问题时,更多的是含有法官个人心证在其中,已经和法律无关,更多的是对传统公平正义、人性道德的一种维护。

  2018年6月,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就要提交法工委进行审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四篇婚姻家庭篇中第856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该条是针对目前离婚难,如何判断“感情彻底破裂”提供了明确的立法依据。我们也期待2019年中国民法典的正式出台。

  目前而言,法院准允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做出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孩子的判决归属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以外,2018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共有216件。其中孩子判决归属女方的共有114件,占比53%,判决归属男方的有102件,占比47%。与2017的数据相比,相差不大。

附图十.jpg

分  析

  法院目前对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归属,仍是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生活的稳定性出发,对孩子抚养权进行判决归属。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十周岁为《民法通则》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根据《民法总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为八周岁,故在此应定为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故法院在判决未成年子女的归属时,一般会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工作、收入等情况,并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生活的稳定性出发,对孩子抚养权进行判决归属。

8、抚养费的判决依据

附图十一.jpg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以外,2018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抚养费的共有144件。大部分抚养费的判决标准在1000元以下有117件,占81.2%,1000元(含)~2000元之间有25件,占比17.4%,2000元(含)~3000元之间有2件,3000元(含)以上有0件。

  与2017年的数据相比,变化不明显。

  2018年公布的判决书中抚养费在2000元至3000元的总共两件,一件是来自于江苏省的无锡市梁溪区,金额为2000元;另一份来自于无锡市的滨湖区,金额为2500元。

分  析

  对于这样一组数据,我们认为,法院判决抚养费的金额过低。根据《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2018年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9462元,每月应该2455元。也就是说,法院对待抚养费的问题上,应当考虑生活中的实际消费需求,在江苏省这样的经济发达省份,每月的抚养费定在800元左右,对于物价居高不下的今天,无异于杯水车薪。我们曾同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同行进行交流,得知上海的抚养费标准普遍在2000元--3000元之间、北京的抚养费标准普遍在3000元——5000元之间。当然个案也有抚养费标准比较高的,比如当事人年薪20万元,法院判决每月抚养费为4000元。也有南京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收入比较高,判决每月抚养费为6000元的。我们见过抚养费支付最高的判决是2万元/月,发生在广州某基层法院。这些个案的判决都是根据非直接抚养方的月收入20%-30%进行的的认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9、房产归属情况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以外,2018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夫妻共有房产的情况下,房屋的权属归男方的有19件,占比56%,归女方的有15件,占比44%。

附图十二.jpg

分  析

  根据图表我们可以看出,在判决房屋归属的情况下,归男方还是归女方差别不是很大。在离婚诉讼时,若双方同时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在认定该类问题,一般从房屋的出资来源上、银行的贷款情况(即谁是主还贷人)、双方的经济还贷能力及是否是唯一住房等参考因素下,结合照顾女方及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对房屋的归属作出判决。

10、离婚诉讼仍是简易程序为主,普通程序为辅的原则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以外,2018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简易程序占到84.7%,普通程序占比15.3%。

附图十三.jpg

分  析

  该组数据同2017年相比,基本维持不变。离婚纠纷诉讼因为所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属于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但目前就我们代理的多起离婚诉讼中,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在少数。其中涉及到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还有所涉财产关系比较复杂,需要法院调查取证的案件等等,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在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内无法审结完毕,往往会转称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11、是否请律师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以外,2018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或双方请律师的有1408件,占比79%,没有请律师的案件有374件,占比21%。

附图十四.jpg

分  析

  通过2017年与2018年的数据对比,在离婚诉讼中请律师的比例由2017年的66%,到2018年的79%,上升了十三个百分点。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随着广大群众法治观念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原意争议交由专业律师进行处理,依法治国的理念开始深入人心。

12、离婚后,对生活困难的人有权利要求对方提供生活补助

  根据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涉及困难生活补助的案件共有1件。其中:受补助方为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女方),婚后女方流产后回娘家休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女方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为在法庭审理期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在第二次诉讼中,与女方父母达成调解,男方原意一次性支付女方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八万元,同时女方父母作为监护人同意离婚。

  在二审判决书中,增加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的案件有一件:男方一次性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助两万元。

分  析

  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何认定生活困难,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做法通常比较保守,如果一方身患重大疾病,另一方多次诉讼离婚的前提下,一般法院会在综合利益考量的基础上,作出经济补助的判决,前提也是需要和一方进行多次沟通协商。正如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所说“现行关于离婚时经济帮助的规定与做法,既存在设计条件过苛、保护不力的不足,又不合时宜,应有一种更公平合理的制度来替代,对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经济需求给予救济。应建立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及主要内容包括离婚后扶养费给付以及居住权制度,以公平地维护婚姻双方离婚时各自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与司法的公正”。

13、二审离婚诉讼数据分析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二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外,2018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且公布的二审离婚纠纷案件共67件。其中维持原判的有55件,占比82.1%,部分改判的有11件,占比16.4%,全部改判的1件,占比1.5%。

附图十五.jpg

  其中:

  婚姻状态进行改判的一件: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二审予以全部改判。

  抚养权变更进行改判一件:一审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女方,二审改判男方。理由是双方同意变更。

  探望权如何行使进行改判的一件:该类案件中一审法院对双方如何行使探望权只简单作出了“随时探望”的判决。但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随时探望”的理解亦不一致,故二审法院对此依据实际情况出发,从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视时间及方式予以明确。

  共同财产进行部分改判的九件:该类案件中,绝大部分是有部分共同财产在一审中有遗漏,二审中予以纠正。

总 结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改革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对历年离婚纠纷数据的整理就显得格外重要。我们京师无锡分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会长期坚持下去,以见证中国婚姻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历程。

  编者按:本次数据特别感谢我们团队的撰稿人药芳律师,在办案同时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完成这份数据报告,还要感谢几位实习人员(马燕静、宋少强、耿宇萌、张克磊、李梦歌五位同事),协助对上千份判决书进行归纳整理。大家的支持和督促是我们不断向前的动力。

(来源:京师无锡)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药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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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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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婚姻家事部主任,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创始会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研究领域:婚姻家事,婚姻财富风险防范、利用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工具对私人财富进行规划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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